对于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找谁来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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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土地租赁纠纷可以找法院处理,向法院起诉之前承租方和出租方也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土地租赁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下文将详细介绍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找谁来处理。
对于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找谁来处理

一、对于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找谁来处理?

不能协商处理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民法起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土地租赁纠纷向法院起诉需准备哪些材料?

(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2)主要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

(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三、土地租赁纠纷可委托哪些人向法院起诉?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四、土地租赁纠纷的诉讼状应载明哪些内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五、土地租赁纠纷的诉讼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六、土地租赁纠纷的诉讼费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七、土地租赁纠纷申请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事实上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找谁来处理这个问题也要根据具体情形分析,比如土地租赁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对于租赁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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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期限是多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由此可以得出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二、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实行的是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为了保证土地用途和保护耕地,我国法律禁止以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转让土地,因此在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中,有很多合同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的,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在土地上非法修建的建筑物将会被拆除,由此带来经济纠纷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土地租赁有着严格的限制,在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时就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2、应在合同中写明土地用途;
3、对土地的保护,避免污染。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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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期限是多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由此可以得出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二、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实行的是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为了保证土地用途和保护耕地,我国法律禁止以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转让土地,因此在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中,有很多合同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的,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在土地上非法修建的建筑物将会被拆除,由此带来经济纠纷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土地租赁有着严格的限制,在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时就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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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他的老家在农村地区,最近在哪里承包了一些土地交费时出现了问题,农村地区的土地租赁费纠纷上诉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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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ד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顾现实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由,完全否认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系错误的认定本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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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之前承包了一块土地,但是因为农村群众的一些法律意识单薄,造成了一些纠纷,想要咨询一下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案的原因和受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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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农场土地租赁费纠纷的相关内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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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土地租赁经营纠纷未能及时解决,如公共事业占地,承租户的土地未得到及时调补,又如对于违法占地建房等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没有处罚。存在问题一时得不到妥善解决时,直接影响了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有效履行。

三、土地租赁经营权的流转不规范引发纠纷
国有农场的少数职工租用土地后,外出经商或者外出打工,承租人不在农场,租赁合同约定的缴纳承租费到期时,农场无法找到承租人,土地种植者往往以土地不是从国有农场中承租为由,不愿直接将租赁费缴纳到农场,致使国有土地的租赁费不能按时到位。

四、婚嫁入出人口变更引发土地租赁经营权纠纷
国有农场租赁经营权调整不是每年都进行,往往是几年调整一次。青年男女达到结婚年龄,予以结婚,组成新的家庭,往往产生农场常驻人口的变动。户籍迁入后,往往要求承租土地;户籍迁出农场的,往往不退出承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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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租赁多少钱一亩
没有具体的标准,会按照当地的经济水平决定。在租赁土地的同时要合理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因为不同的区域,土地租赁价格都这着很大的差别;找地之前先弄清楚自己的想法,发展不同的农业,所需的环境也有所不同;综合考虑土地周边的地理环境等因素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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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是农村人,现在和二哥因为土地面积出了火,农村土地确权面积纠纷,该找谁来解决额?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农村土地确权政府出台了“一户一宅”的形式,对于宅基地面积过大的实行税收形式,针对农村土地确权中所产生的纠纷,国家也出台相应政策,针对农村土地确权面积纠纷,提出以下三点:
1.第一解决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第二解决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第三解决人: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改变土地原有的现状。
实际上,土地确权处理过程中,还有经以下六大基本原则要遵守的,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1.承包的用地面积小于实际用地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标准。
2.已被合法占用并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出来。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比如:荒废已久的土地就不计算在内了。
4.用作公益用地的情况处理,什么叫做公益地呢?如: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
其中处理分为两点: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
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这个处理方法是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民组织实行民主协商解决,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未获得审批而先出行建设改变用途的,一律不予进行确权处理。
土地租赁纠纷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发生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受理。 向人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 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提讼,那么,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内,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2年以后又向人民的,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提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 发生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怎么适用法律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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