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公租房能否行使业主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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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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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住公租房能否行使业主权利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住公租房能否行使业主权利

一、住公租房能否行使业主权

住公租房是可以行使业主的部分权利,不能享有全部权利。

因此业主是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公租房是不能进行买卖,只能进行租赁,也就是说承租人只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能对公租房进行处分,也不能把公租房出租出去,进行收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租房户是不是享受业主的权利

租房户享受部分业主权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租人对房屋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享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承租人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也就意味着其也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承租人有权行使业主的部分权利,可以直接与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进行商讨。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三、租房户是不是享受业主权利

租房户享受部分业主权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租人对房屋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享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承租人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也就意味着其也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承租人有权行使业主的部分权利,可以直接与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进行商讨。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对于住公租房能否行使业主权利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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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租房怎么利于房主的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租房怎么利于房主的合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利于房东的租房合同范文如下
甲方(房 主) :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 :_____________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留档使用(必需真实有效)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82号1幢308室(简称本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双方约定本房产的租赁期为年月日起到年月
日。共计个月。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租金每季度结算。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租金于季度五日前交付甲方。
三、相关费用
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宽带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附:电表底数度,水表底数吨。(时间)
四、房屋出租保证金
除首次交付租金时,乙方应另付保证金(大写)元整(小写:元) 。退租时甲乙双方无任何异议,甲方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五、乙方租用本房产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纠纷。
1、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不做的活动,若有违反法律,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注意居住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拉、乱接电线; 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 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全额赔偿对方,并按违约处理。
3、屋内用具不得损坏、丢失,否则,照价赔偿。
4、现金等贵重物品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5、乙方不得把社会闲散人员带入房内,对自身安全负责。 附: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空调、热水器、煤气灶、烤箱、沙发、茶几、桌子、椅子两把、凳子两把及其他附属家具
六、相关权益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不能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如有此类情况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并罚没保证金。
八、租凭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1 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 3 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续租协议还未签订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不再签约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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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保证金可视情况给予退还。乙方承租到期应完好归还房屋和所有钥匙及有关物品,如果所租房内的所用设备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甲方在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赔偿金额。
十、合同的解除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本房产。
(1)擅自将房屋转让,或与他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
若甲方依上述第
1、
2、3项约定而解除合同,将同时罚没保证金作为最少赔偿金,并有权追述乙方法律责任。

一、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请由当地人民仲裁。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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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日
承租人要提前退租怎么办,出租人能否主动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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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小区车位出租,物业有权利向业主出租么
[律师回复] 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该协议也是无效的。观点
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那人防车位可不可以进行租赁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观点
一、部分认为,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最后。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另一种是人防车位。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
公有住房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的公有住房一般都是当地政府出于政策的需要,修建的一批专供城镇居住困难居民提供的房屋。而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承租公有住房,那么此时公有住房承租人都有哪些权利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
1、转租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转租金的确定权房屋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协商确定。
3、转让对房屋的承租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4、与有承租公房居住权人的互换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5、承租人户名的变更请求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变更顺序是怎样的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公有住房是历史遗留问题,它是我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对于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变更顺序,要看是否是承租人生前达成的协议,很多时候,被继承人假冒承租人的签名,来骗取承租权,这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在办理公有房屋承租变更时,要多个心眼,毕竟这关系到自身的权益是否被合法合理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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