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劳务合同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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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凭借劳务合同能否申请工伤认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凭借劳务合同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一、凭借劳务合同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在其他人打工的过程中,并不全部都是劳动合同关系,也有的是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劳务关系并不受劳动法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劳务关系中受伤不能叫做工伤,只能叫人身损害,可以要求侵权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没签劳动合同是否能确认工伤认定

没签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能申请工伤鉴定,需要先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受伤职工提供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证、上岗证、工作服、工资卡的银行交易记录、工友的证明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认定是否需要劳动合同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劳动合同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以下凭证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其他。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凭借劳务合同能否申请工伤认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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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仅凭借条能认定借贷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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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凭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
[律师回复] 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 1.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出借人应当举出借条之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其所举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3.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法官观点 在真正标准的借款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合同并且都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因此借贷纠纷的审理并不困难。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并未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而只是由借款方出具了一张借条。那么仅凭这张借条,能否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呢?这是当前的很多同志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所最感困惑的问题。实践中,各种借条的情况实际上很复杂。在借贷关系中,借贷的金额有大有小,少则几百块钱,多则上万元、十万元、百万元,甚至千万元。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前提下,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查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这是审理此类案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按照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出借人自己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那么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就难以认定。在实践中,有些借条写得有点像借款合同,有的借条又写得像是履行出借义务的凭证,例如在借条中载明“我今收到某某某交来人民币现金五百万元”或者“我借到某某交来的现金五百万”等诸如此类的内容。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判定该借条能否作为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的依据呢?现提出以下几个意见以供参考。 第一,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对于这类小额借贷关系,不需要设定较高的证明标准,如果采取“一刀切”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确实难以解决许多问题。因为,借条毕竟是一种由借款人本人书写或签署的书面证据,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看,借条的证明力是比较高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可借条的证明力。 第二,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例如借条有涂改甚至有补充的内容,并且存在墨迹不大一致或者签名字迹不大相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而应当由出借人对其是否交付款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出借人应当举出借条之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其所举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第三,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此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如果单凭一张借条就认定金额高达几千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那么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风险。虽然借条有可能确实是借款人所写,但是并不排除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能。通常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所借款项为几百万上千万的大额资金,都会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因为,从银行转账有相应的转账凭证和后台记录,这种交付资金的方式相对比较安全,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人通过银行进行大额转账是更符合常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常常会遇到在借贷关系中进行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况。从实践经验来看,这种付款方式发生的可能性相当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并不科学。另外,从导向上说,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不利于金融管理。在这类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应当举出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否则其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这种认定办法能够促使出借人注意借贷行为规范化,进而在整个社会建立起良好的借贷秩序。当然,这种认定办法有可能会伤害到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借条所证明的借贷关系确实存在实际成立的可能。但是全面地来看,如果当事人从事正当经营,这种情况是极少的。如果当事人进行毒品交易、人口贩卖或者其他不正当交易,最后将其体现为民间借贷的形式,那么显然不能予以支持。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对借条证明力问题的思考,如果借款金额较大,一定要结合其他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不能单靠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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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只凭借条可以认定借钱合同是否成立吗
[律师回复] 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 1.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出借人应当举出借条之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其所举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3.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法官观点 在真正标准的借款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合同并且都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因此借贷纠纷的审理并不困难。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并未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而只是由借款方出具了一张借条。那么仅凭这张借条,能否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呢?这是当前的很多同志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所最感困惑的问题。实践中,各种借条的情况实际上很复杂。在借贷关系中,借贷的金额有大有小,少则几百块钱,多则上万元、十万元、百万元,甚至千万元。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前提下,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查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这是审理此类案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按照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出借人自己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那么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就难以认定。在实践中,有些借条写得有点像借款合同,有的借条又写得像是履行出借义务的凭证,例如在借条中载明“我今收到某某某交来人民币现金五百万元”或者“我借到某某交来的现金五百万”等诸如此类的内容。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判定该借条能否作为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的依据呢?现提出以下几个意见以供参考。 第一,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对于这类小额借贷关系,不需要设定较高的证明标准,如果采取“一刀切”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确实难以解决许多问题。因为,借条毕竟是一种由借款人本人书写或签署的书面证据,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看,借条的证明力是比较高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可借条的证明力。 第二,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例如借条有涂改甚至有补充的内容,并且存在墨迹不大一致或者签名字迹不大相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而应当由出借人对其是否交付款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出借人应当举出借条之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其所举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第三,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此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如果单凭一张借条就认定金额高达几千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那么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风险。虽然借条有可能确实是借款人所写,但是并不排除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能。通常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所借款项为几百万上千万的大额资金,都会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因为,从银行转账有相应的转账凭证和后台记录,这种交付资金的方式相对比较安全,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人通过银行进行大额转账是更符合常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常常会遇到在借贷关系中进行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况。从实践经验来看,这种付款方式发生的可能性相当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并不科学。另外,从导向上说,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不利于金融管理。在这类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应当举出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否则其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这种认定办法能够促使出借人注意借贷行为规范化,进而在整个社会建立起良好的借贷秩序。当然,这种认定办法有可能会伤害到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借条所证明的借贷关系确实存在实际成立的可能。但是全面地来看,如果当事人从事正当经营,这种情况是极少的。如果当事人进行毒品交易、人口贩卖或者其他不正当交易,最后将其体现为民间借贷的形式,那么显然不能予以支持。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对借条证明力问题的思考,如果借款金额较大,一定要结合其他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不能单靠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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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共同债务吗
司法实践中凭一张借条不能认定成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要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主要看当事人借钱的真实原因。就算借条中写的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实际上当事人是用于赌博了的话,肯定不能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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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想找一下关于汇款凭证确认借款刑事上诉状怎么样写的,我最近涉及这方面的事情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上诉人:QQQ,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QQQQQQ人,初中文化。200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QQ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05年5月24日经QQ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QQ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QQ城区人民法院(2005)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5)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 WW.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4736.1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犯罪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从上诉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到,上诉人是在受人引诱的情况下,没有理智辨别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盗窃行为集中在2004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个月内,此后直到上诉人被取保上诉人没有再参与一次犯罪,上诉人属于第一次违法、是偶犯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上诉人年仅21岁,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诉人对不起父母亲人、对不起社会,上诉人有信心改过自新、从新做人,恳请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积极体现我国法律“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改判上诉人缓刑。
此致QQ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QQQ
二零零W年W月SSS日
汇款凭证确认借款刑事上诉状如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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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凭借条是否具有借款事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具有借款事实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出借人仅凭借据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根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如何认定借条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只凭借条能证明借款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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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共同债务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共同债务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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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只凭借条,不可证明借款事实是吗,借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具有借款事实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出借人仅凭借据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根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如何认定借条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借了朋友五万,现金,没有凭据,现在不认账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1、您好,您借钱给朋友,且已经交付了,双方之间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有义务按约定履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对方拒不还款,构成合同违约,您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赔偿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
4、作为出借人,若借款人到期拒不返还借款的,您可向人民要求返还,但必须举证如下事实:(
1)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可通过借条、借据及收条予以证明);(
2)借款已经交付给对方的事实(可通过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5、如果收集到上述相关证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去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要求判决对方偿还借款;
6、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你们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从你催告之后对方不还之日起计算。
7、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由于您交付的是现金,且现对方又拒不承认了,除非您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交付了借款,否则很可能会面临权益得不到维护的不利后果。
借了朋友五万,现金,没有凭据,现在不认账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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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好,您借钱给朋友,且已经交付了,双方之间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有义务按约定履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对方拒不还款,构成合同违约,您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赔偿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
4、作为出借人,若借款人到期拒不返还借款的,您可向人民要求返还,但必须举证如下事实:(
1)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可通过借条、借据及收条予以证明);(
2)借款已经交付给对方的事实(可通过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5、如果收集到上述相关证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去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要求判决对方偿还借款;
6、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你们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从你催告之后对方不还之日起计算。
7、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由于您交付的是现金,且现对方又拒不承认了,除非您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交付了借款,否则很可能会面临权益得不到维护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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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共同债务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共同债务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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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的朋友他前不久借给别人的钱要不回来,他要打官司他没有借条,他想问一下对于仅有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借贷关系吗?
[律师回复] 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其有效成立在法律上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借款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二是贷款人把出借的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故出借人应当对该两方面承担举证责任。现实生活中,转帐凭证代表的真实法律关系是“非民间借贷”的远超过“民间借贷”的情况。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而按最高法院上述规定,原告以转账凭证主张双方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被告抗辩不是上述关系,举证责任立即转到被告身上,有失公平。
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可以作为现金交易凭证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你好!要看欠条是否有按照格式来编辑的,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交易法律手续不完备,借贷行为隐秘性强,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一、保留好证据的重要性有哪些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现实中,原告提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果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就存在着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
二、哪些材料可作为证据?
1、传统证据
(1)借条
(2)借款合同等
2、电子数据证据
(1)放款记录:用于证明债权人通过指定账户向债务人实际划付了一定数额的借款。此外,第三方支付公司盖章的放款凭证也可以用来证明债权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借款交付给了债务人。
(2)短信及电话催收记录:可以证明债权人曾多次以各种方式催告债务人还款,延长诉讼时效。
(3)代付服务协议和委托书:可以证明债权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了相关代付事宜。
(4)债权转让通知:可用于证明债权人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债权,并依照法律规定向债务人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
(5)居间方后台记录:证明债务人的还款情况及尚未偿付的本金数额。
(6)其他合同或者记录: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借款事实,只凭借条可以证明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具有借款事实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出借人仅凭借据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根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如何认定借条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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