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矛盾纠纷法官如何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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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工伤矛盾纠纷法官如何解决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工伤矛盾纠纷法官如何解决

一、工伤矛盾纠纷法官如何解决

1、法官会依照工伤认定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2、工伤鉴定劳动者确实为工伤后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3、在工伤保险赔偿问题方面有上诉需要可进行诉讼

4、作为原告,要拿出的材料是工伤认定书和与企业的劳务关系证明,可能还需要陈述的材料;

5、民事诉讼审理有固定的程序,法官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完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地工伤事故纠纷怎么解决

发生工伤首先应当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规定期限内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其次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

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后,可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此时,工伤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员工出差受伤如何认定工伤

员工出差受伤,不一定都是工伤。

员工出差期间受到伤害,是否被认定工伤,应满足两个条件:

一、因工外出期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下列情形将被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

1、员工受企业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员工受企业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以及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期间;

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二、工作原因导致。员工出差期间受到伤害被认定工伤,还有一个重要条件,那就是因为工作原因。

也就是说员工因个人原因受到的伤害将不被认定属于工伤,例如在出差期间自行外出游玩而受到伤害、因个人原因与他人发生争执而受到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工伤矛盾纠纷法官如何解决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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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完善土地纠纷调处联动机制是关键。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掺杂着历史、政策性等因素,情况复杂,因此,地方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是确保仲裁裁决客观性、严肃性以及权威性的重要保障。
要充分发挥区县、乡镇政府的主体作用,建立市、区县、乡镇三级权属争议调处平台和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的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分级负责。建立政府主导,国土、林业、农业、公安等部门联动的综合性土地纠纷调解的常态化机制。
近年来,上海、江苏、河南等省市先后开展了多方联动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有效化解了大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将矛盾解决在基层,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其次,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细化和完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相关规章制度。2018年,全国土地确权工作进入倒计时,为调处土地纠纷提供了重要依据。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应该结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土地权属争议的难点和特点,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成果,建立争议统计和分析及档案管理制度,动态掌握争议的变化趋势,进一步明确操作层面的问题,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打下政策基础。
第三,加强培训,为权属争议调处做好人力资源保障。抓紧制定调解仲裁人才培养规划,对现有调解仲裁人员开展分级培训,探索建立调解仲裁人才的评价机制。建立乡镇、村专业纠纷调解组织,培养乡村纠纷调解员。加大业务培训工作力度,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讲解分析案例,交流案件受理和查处经验等。
第四,制定指导性强的试点操作规程,对纠纷难解的田块区别对待,划定争议区。对近期难以解决的土地承包纠纷,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争议化解后再进行确认、公示和登记。
总之,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对于保护农民利益不受侵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我和大哥因为土地确权产生了巨大的矛盾,我们都是农村,需要土地,土地确权引发矛盾纠纷要如何解决呢?
[律师回复] 一是组织领导机制。完善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区级两个业务工作指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
  二是培训指导机制。培训《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政策和业务操作规程共1400多人次。
  三是政策宣讲机制。印制《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政策问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承包方调查表》等50余万份发放至村、组、农户。
  四是情况调查机制。严格调查摸底,做到面积、四是以及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实际耕种情况都准确无误。
  五是民主协商机制。注重民主协商解决,确保确权登记成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六是规范操作机制。严格执行确权登记六步走程序,把好群众指认、成果公示、签字确认三个关口。
  七是跟踪化解机制。矛盾化解队伍全程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仲裁和诉讼衔接工作,先后召开矛盾调处协调会8场,办结群众来信来访106起,代书确权协议20600余份,化解土地承包矛盾纠纷182件。
  八是风险防控机制。着重针对确权登记中可能出现的矛盾隐患,分类梳理出三大类十八项主要问题,统一政策解答口径,防止因执行政策差异产生新的矛盾。
以上是土地确权引发矛盾纠纷的回答。
怎样调解邻里矛盾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怎样调解邻里关系纠纷  
1.调解因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引起的纠纷  相邻一方因受自然条件所限,如其土地或建筑物在邻人土地或建筑物的包围之中,其进出必须通过邻人土地时,应当允许其通行。这种权利称为相邻通行权。如因通行造成他方损失的,使用一方要给予赔偿。对于历史形成的公认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随意堵塞或者改道,如确实需要改道的,应征得相邻人同意。  
2.调解因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引起的纠纷  相邻关系人共同使用自然水流时,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按照由高到低、由近到远的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流水,影响他方用水或排水。在水源充足时,低地段的相邻人不得堵水截流,使水倒流,影响高地段的正常排水。当水流不足时,高地段的相邻人不得独自控制水源,断绝低地段用水。否则,他方有权要求拆除堵水障碍和赔偿损失。相邻一方如有正当理由必须改变水的自然流向而影响他人利益时,应先征得对方同意,并适当补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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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解因邻地使用相邻关系的纠纷  相邻一方因架设线路、埋设管道、电缆等,必须从他方的地上或地下通过,他方应当允许,使用人在事后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相邻地界上的道路、桥梁、水渠、界墙等共用设施,相邻关系人应共同使用,共同受益,共同养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或者据为己有,或者不承担养护义务。相邻一方在其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挖坑、挖沟等,应与邻人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险措施,以免危及相邻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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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积极化解土地确权矛盾纠纷要怎么解决?我们村最近土地被征用,大家因为土地问题,引发了纠纷。
[律师回复]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而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僻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会议,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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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登记内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确地为主原则。凡土地己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权到户到地。个别地方人均耕地少、地形地貌变化大、万顷良田、土地整治、流转等原因造成各农户承包地界址无法明确的,可以因地制宜实行确股确权的方式。
民主协商原则。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土地清查、丈量、确权、登记等重大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公示,登记表和测量图在各个小组公示7天,对有异议的及时进行调查纠正,结果要得到农民同意,不得替农民做主、代农民决策,搞强行推动。五是村组负责。确权登记工作由街道牵头负责,各村组具体承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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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土地流转中的矛盾纠纷应该怎么样去解决回答请你采纳一下
近两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积极引导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由于前几年粮食大丰收,且粮价稳中有升,农民获利较多,全市土地流转面积如雨后春笋般增加,土地流转费也随之一路上扬。而2015年以后遇到了自然灾害导致粮食减产及市场粮价下跌,全市绝大多数规模经营户损失惨重,处于亏本状态,退田弃种跑路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形成了当前农村不稳定因素。
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建议做到以下三点:
一、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规政策,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当前要重点把好“三关”。一是群众允诺关。始终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可以积极引导,但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给谁、流转多长时间、以什么价格流转都由农民自己作主,不得强行推动。二是经营主体实力关。对欲流转较大规模土地的主体,要充分考察其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避免有热情无实力的主体盲目进入农业产业,或经营规模与实力能力不匹配,给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带来风险。三是经营规模关。现阶段要坚持以适度规模为主,防止土地规模过大带来的经营风险。要以发展家庭农场为主要方向,让更多的农民参与现代农业发展。
二、全面推行实物计租、货币兑现的定价机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既要防止因价格过高而严重挤压经营者利润,导致经营困难,最终给承包农户带来风险和损失,也要防止因流转价格过低而影响承包农户的土地财产收益。土地流转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兼顾经营主体和承包农户双方合理的利润收益,协商议定流转价格和调整办法,订立规范的流转合同。全面推行“实物计租、货币兑现”的办法,即按照一定数量稻谷或小麦作为流转金,并以当年稻麦上市时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形成合理的定价机制。
三、妥善调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矛盾。要高度重视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利用多元化的调处机制,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要了解掌握当地规模经营户的经营状况,通过多种途径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避免因其经营困难而“撂地跑路”,给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带来损失。对当前因气候灾害和粮价下行导致经营难以为继的粮食规模经营户,可以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共同协商,就缩短流转期限、调整流转价格等,对流转合同进行适当调整,帮助经营户度过难关,防止经营户“毁约弃耕”,给承包农户造成更大损失。要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功能,及时受理并妥善调处各类土地流转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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