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房子一方签署了买卖合同是不是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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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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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夫妻共有的房子一方签署了买卖合同是不是有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夫妻共有的房子一方签署了买卖合同是不是有效

一、夫妻共有的房子一方签署了买卖合同是不是有效

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不是有效需要按具体情况判断,具体为:

1、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夫妻另一方授权,不能轻易认定购房者为善意。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有效的待定合同,需要夫妻另一方认可。另一方认可的,合同有效,另一方不认可的,合同无效

2、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方主张追回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特定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房子一方不签字是不是可以卖

夫妻共同房子一方不签字不可以卖。因为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夫妻共有房产;

即使作为出卖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是夫或妻一方,也应当要求提供其配偶授权卖房的委托书。

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卖了房子的,其配偶有权要求要回房产,但若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

可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此时配偶不能要回房子,但可以要求擅自处置费房产的一方给予证据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是不是算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将配偶的婚前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有双方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该套房产不因结婚以及居住时间的长短而改变。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夫妻共有的房子一方签署了买卖合同是不是有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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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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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证上只有夫或妻一方的名字,而房屋的买受人不知道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做此规定,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在不知真实权利状况下的合理信赖,买受人和产权证上的权利登记人缔结合同,系正常的、善意的交易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而《婚姻法》中,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规定,是针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来说的,只在夫妻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二、产权证上只有夫或妻一方的名字,但房屋购买人知道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这种情况,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只要购买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同意出售房屋的,一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比如,夫妻双方一同至中介挂牌卖房的事实,或夫妻双方一起洽谈合同的事实,或房价款是由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的一方收受的事实,等等,均可以作为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的证据。

三、产权证上有夫妻双方的名字,但只有夫或妻一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事后得到未签字一方的追认,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效力。因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法律要求合同双方负有审慎义务。这种审慎义务为合理的、形式上的、普通公众能实现的范畴,否则,未尽审慎义务的一方承担合同无效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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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最高人民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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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出卖,一人签字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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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与A是夫妻,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并登记为李××的名字。后来,李××和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该房产,房价上涨后李××就对王××说:出售房产并未征得A的同意,所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分析:《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经登记生效,不动产的公示具有公信力,虽然房屋是李××和A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只登记在李××的名下,所以王××有理由相信只有李××是产权人,买卖合同应当有效。当然,如果李××想和A离婚,为了转移财产与王××串通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那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案例
二:张×华与李××结婚后买了一套房产,两个人都登记为产权人,后来,张×华背着李××和张×刚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要卖这套房子,李××得知后到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分析:登记为夫妻二人的房产,如果购买人只与其中一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则合同的效力视以下情况而定:
1、如另一产权人追认或有证据表明其有出售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有效;
2、如另一产权人不追认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有出售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无效。所以,张×刚要有一定的证据说明李××同意出售,否则合同就是无效的。房产在家庭财产中占有重要地位,购买或出售房产不属于日常家事的范畴,所以张×华不能因为和李××是夫妻关系就可以代表李××出售房产。因此,登记为夫妻二人名下的房产,只有在双方都有共同出售的意愿时,买卖合同才有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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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的买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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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间签署的财产协议,可以将婚前财产均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将婚前所有财产均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财产协议有效。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以及婚姻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即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二、规定共同财产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规定个人特有财产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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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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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将婚前所有财产均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财产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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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的二手房买卖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共有的二手房买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的财产,在婚姻解除时,应由夫妻双方来分配,任何一方不能独自侵占共有的财产。在二手房买卖时,稍不留心,购房人所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就会因为二手房主人的婚姻变故而导致无效,有时还会引起其他麻烦。
有的二手房主人因婚姻变故,在离婚诉讼期间,抢先处理夫妻共有的房产,以低价或较便宜的价格与二手房购买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这类情况大体归为两类,一类是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这样的情况较为容易处理,购房人应该请夫妻二人共同与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如果夫妻一方不出面签字,则应该让不来的一方给签字的一方授权,此授权应该让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以证实其真实性。夫妻共有的房产,只有在夫妻二人共同同意下签订的转让协议方为有效,否则在法律手续上不完善,协议无法律效力,最后在产权过户时会遇到障碍。
另一类情况是房产证上虽没有写明夫妻二人的名字,但二手房主是已婚的人。这种情况较为复杂,针对夫妻的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利享有收益权这一原则,购房人应该要求由二手房主人夫妻共同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书上签字,以示同意转让。这样做看似麻烦,实际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否则如果签了转让协议,二手房主人的夫或妻一方不同意,她(他)就会想方设法阻止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如果夫妻一方不在国内,就要请签字的一方出示另一方的委托书或同意函同意转让其二手房,如果不在的一方连委托书或同意函也没有的话,最好请签字一方,当然也应该是房产权属证有其姓名的一方,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房产的转让是其夫妻共同同意的,并保证对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份保证书实际上也是一个试金石,如果签字的一方连保证函也不敢出的话,这就证明里面一定有问题,那么购房人就应该警觉,这个二手房到底该不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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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一护激篙刻蕻灸戈熏恭抹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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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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