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走了合作医疗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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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工伤走了合作医疗如何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工伤走了合作医疗如何处理

一、工伤走了合作医疗如何处理

工伤走了合作医疗的,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定点的医院在查明后会拒绝报销。当事人应当依法去申请工伤认定,并且依法去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相关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申请工伤时间过了如何处理

申请工伤时间过了,如果职工能提出逾期申请的正当理由或遇到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部门是可以受理的。

如果工伤认定部门不受理其的工伤认定申请的,也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反映的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关系、受伤的时间、原因等进行认定,来确定赔偿的事实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一年多了如何处理

工伤一年多了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处理。

要看工伤一年期间是否存在中断的情形,如果没有,则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受伤员工可以通过人身伤害赔偿金向用人单位索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没有工伤认定申请,则超过2年的最长申请期限,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当事人不能通过工伤获得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对于工伤走了合作医疗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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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赔偿要走哪些流程 第一步,鉴定医疗事故 复印封存病历资料要及时。发生医疗纠纷后, 第一步需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复制或封存病历资料,法律术语叫“证据保全”。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属于书证的一种。病历资料不仅可以证明医患关系的存在,也是全部诊疗过程的证明,是判断医院是否应对患者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承担责任的重要甚至是惟一的证据材料,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作用至关重要。 第二步,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当患者到医院就诊,医患之间就存在了医疗契约,医院的医疗行为会因为没有适当地履行医疗义务而构成违约,也会因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构成侵权。为此,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医院方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既可以违约而追究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侵权追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可选择其一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审判实践中,鉴于违约责任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及医疗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处理适用于侵权责任较为有利于患者。当然,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或其他情况时,允许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三步,根据《条例》规定的11项标准计算的医疗事故赔偿基数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 1. 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步,计算赔偿总额 计算公式为:赔偿总额=上述11项所加总额×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赔偿比例。 第五步,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根据确定的赔偿总额给予赔付。 无论多少复杂的医疗纠纷,获得相应的医疗事故赔偿是患方的最终目的。也就是说,赔偿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如果这个核心问题得不到客观、公正处理,医患双方因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就会没完没了地闹下去。新《条例》使这一问题得以定性和初步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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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
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司法鉴定
如果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法律诉讼
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行法律诉讼,判决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原受理的上级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原一审判决不生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满未上诉或两审终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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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一审程序怎么走?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诉讼一审程序如何进行 一、审理前的准备 1、状、答辩状的传送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医疗机构,被告医疗机构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或者答辩意见。医疗机构提出答辩状、或者答辩意见的,人民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答辩意见副本发送给患者及其家属。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的告知、调查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对已经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法官做出的合议庭,其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并且可以在开庭时,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提出回避的事由。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接到相关的文书材料的,应当及时了解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这些基本的诉讼知识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是很重要的,在庭审过程中会遇到相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相关的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向你的代理律师询问情况。避免在法庭上“说错话”,“搞错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在开庭三日前会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在门口的公告栏中公告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等等。为公开开庭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准备条件。 在法庭庭审开始前,审判人员就开始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包括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各项申请、调取的诉讼证据材料。因此,如果在这个时候患者及其家属仍然没有取得相关证据资料的,就应当及时向法官提出证据保全、证据调取的申请。由法官通过法律途径取得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如果人民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知道医疗纠纷情况的被调查人、或者本案的“关键证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为了保障人民法庭收集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有时人民在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外地人民进行调查。委托外地调查时,会提出明确的调查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书后,会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此,从法律的设定上就可以看出在诉讼开始前,主审法官就已经明确调查情况,在心中已经有了对于本案的一个大体的印象。其实,有一些医疗纠纷案件如果损害事实比较清楚的,庭审的主要目的就是审核证据了。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的,就可以认定损害的结果,案件的审判就可以做出了,所以,在这里还是要再次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3、共同诉讼人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也就是说,如果死者的家属、患者的家属有很多的,并且每一个家属都是有“原告资格”的都应当参加到诉讼中来,如果其中有的原告不能够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庭审。如果确实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够参加庭审、或者不愿意参加到庭审中来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通过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将本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委托其他原告行使。如果确实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以声明放弃其权利,判决结果对其也没有法律效力。 二、开庭审理程序 1、公开开庭审理 通常情况下,的庭审过程都是公开开庭的。也就是说一般是允许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开庭公开审理是诉讼程序的一般状态,如果新闻媒体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案件很感兴趣的,各个媒体会与法庭的主审法官联系,在得到法官的许可后,就可以对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报答和分析,如果本案件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甚至我们可以看到“现场直播”的庭审过程。从言论纠纷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地方的都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想通过新闻媒体介入庭审过程的,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及时咨询当地的相关规定。 如果是患者家属、朋友参加庭审、旁听法庭庭审过程的,要随身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等证件。在的安监、登记部门办理安监和登记后,发给旁听证,就可以旁听庭审过程了。在旁听过程中,要保持安静,不允许录音、录像、做记录等等。并且旁听者是没有原告资格的,没有发言权,不允许发表言论、或者与他人争辩。仅仅是旁听者! 另外,诉讼法也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是不允许公开开庭审理的。这样的案件除原告、被告、法官外,不允许任何人员参加庭审过程。新闻媒体也是不允许介入的。从言论纠纷诉讼实践看,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开庭的情况多一些,其他情况引起的不公开开庭的情况很少见到。 2、身份审核 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 ,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在这一系列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应当认真听取法官及其书记员的宣布,其实,这些相关的宣布就是在诉讼中患者及其家属拥有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行为都是通过“诉讼权利”来实现的。没有超越“诉讼权利”的法庭权利,哪怕是患者及其家属所认为的事实确实存在,但是,并不在相应的法律程序中的,仍然会被及时的制止!从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患者及其家属最常遇到的情况是,当患者及其家属看到医疗机构的代理人在说明情况、表明理由、质证证据时,总是急于与对方进行辩论。急于反驳对方的答辩,将诉讼程序变为“法庭辩论”!而严格的诉讼程序可谓是“钉是钉铆是铆”,什么程序说什么问题,其他程序中探讨的问题在此程序中是不会涉及的。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不了解诉讼程序的规定,经常“跑题”,也经常被法官制止。所以,在庭审过程前,应当与代理律师充分交流,适当学习诉讼法律知识,不至于经常被法官经常告知“这些问题都某某程序再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实在是不知道诉讼程序的,就直接由代理律师发言。患者及其家属起到辅助诉讼的作用,积极配合律师的庭审工作。 3、法庭调查、质证 当所有程序的工作完成后,诉讼程序就进入了法庭调查的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答辩;通常情况下是有患者及其家属、代理律师宣读书,提出案由、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及其经过。在这个过程中,建议由律师发言,对于事实部分的叙述简明而突出重点,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由于部分患者家属不清楚诉讼的方式,恨不能把心里的所有冤屈统统倒出来。往往叙述的内容繁杂和无条理,对于“关键问题”没有突出重点,对于非重要的问题有过分细致。患者及其家属说了一大堆,法官是“一头雾水”,当发言应经是不知所云的时候,法官往往是直接打断患者及其家属的发言,直接询问案件事实!您想这样发言的效果还不如什么都不说呢!所以,建议该部分内容由代理律师发言,并且在开庭前准备好发言的文书,做到有的放矢,言简意赅。 在患者及其家属陈述完毕后,被告医疗机构会针对原告方的,进行答辩。通俗将就是反驳原告的、说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等等。这个时候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听不得”对方的“反驳”,就要与对方“辩论”。但是,这个时候就是让双方叙述的过程,患者及其家属不要在此时,急于“反驳”对方的叙述,哪怕对方说的是假话。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从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看,证人直接参与庭审程序的,是很少见到的。往往是证人提供“证人证言”,以书面证言的形式提交到法庭。因此,在这个程序中,往往是宣读证人证言。在此之前要准备好能够证明证人身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前,收集了相关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也可以在诉讼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这个时候就是我们在前面向大家介绍的,证据的准备在诉讼前,在平时的观点了!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在头脑中始终树立“证据的观念”处处留心收集证据的,势必对我们的医疗纠纷诉讼起到关键的作用。我代理的一个医疗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是公安干警出身,在其父亲去世后,其他亲属与医疗机构大吵大嚷的时候,他始终是“和颜悦色”的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和调解”,当他来到我的律师事务所的时候,给我提交的是与医疗机构协商过程中,主治医师承认自己医疗过错的录音和录像,这样的证据材料是我没有预料到的!他的话语更为直接,“卧薪尝胆”获取证据资料。至今想起来,我们做律师的都很佩服他的“坚忍不拔”!当然,可能与他本身是“搞司法行当”有关系,但是,我想如果我们普通患者及其家属通过律师的指导能够取得“关键证据”同样是十分可喜的,这毕竟是我们普通公民学法用法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法制文明的进步。所以,希望文明的患者及其家属有充分的“证据观念”。 从我们代理的医疗诉讼案件看,大型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处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同样是很高的。我在一个医疗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对方医疗机构出示一段,他们偷录的患者在没有任何辅助人员、没有任何辅助用具的情况下自己走到厕所方便的录像,而本案就是要追究医疗机构钢钉打偏,造成患者不能够自己行走,构成残疾的诉讼。在法庭上对方出示这样的证据显然是对文明十分不利的!所以,在这里提醒我们的患者及其家属也要具备“反侦察”的能力。不要给对方留下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否则,你的代理律师就是“口若悬河”、“巧舌如… ”也不可能否定“板上钉钉”的事实的! (四)、对证据的质证 在原告和被告方出示和提交相关证据的时候,对方都有权利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通俗讲,就是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认不认”,或是对真实性提出异议,比如:伪造、删改的病历资料,虚假证人的证言等等。在这个时候患者及其家属就可以对对方的证据叙述提出自己的看法了!或者是提出该证据资料与本案的事实无关的异议,比如:提出另外一个患者与本案患者情况相同等等的言论,由于与本案没有关系,是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因此,是缺乏关联性的证据,同样可以否定作为证据的原因。 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患者及其家属会提出要求做“病历鉴定”确定病历是否是后来修改、伪造的情况。但是,从目前我国“文书鉴定”的技术能够和情况看,往往达不到患者及其家属的预期想法,在技术上是存在很大的难度的,在全国各地的鉴定机构情况看,地方差异很大,鉴定水平有限,不要把全部的希望完全寄托在“文书鉴定”上,否则,将不利于患者及其家属维权的初衷。 在质证的过程中,为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法官会向双方提问,也可以在庭审后调查取证、向相关人员、证人核实证据等等。 4、诉讼中的法律权利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患者及其家属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能够在诉讼程序期间取得新证据的,可以向法庭提交。不过从我们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经验看,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后,医疗机构应诉也是有代理律师的,对方往往也是很小心的。到了庭审的时候在去取证,往往不会取得什么证据。就是能够取得的证据也往往是“擦边球”,不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所以,取证在诉讼前,在平时!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证人、鉴定人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可以向法庭提出、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从诉讼经验看,往往这些人员是不会直接到庭参加庭审的。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是直接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直接进行质证,确定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5、鉴定程序 在进行了上诉的程序后,法庭会委托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或者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鉴定完成后,将鉴定结论交到法庭,法庭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该结论再进行质证。就鉴定、勘验的事实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再次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如果鉴定结论对患者及其家属十分不利的,就应当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不过,如果患者及其家属不能够找到鉴定机构明显违反法律事实的原因,通常情况下,法官是不会同意再次做相关鉴定的,因此,患者及其家属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再次鉴定上,这样的申请在程序上本身就存在障碍。已经是“下策之选”了! 6、法庭辩论 在上述法庭程序进行完成后,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在医疗技术的事实认定上是通过鉴定来确认的,所以,在这方面双方或是认同,或是不认同,与对方辩论的情况不大。所以,双方的代理律师往往更注重在法律适用、赔偿数额的计算、责任的分担上。不会出现我们在影视作品中,尤其是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的“唇枪舌剑”“你来我往”的激烈辩论的场面。 同时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在此程序中,辩论的内容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切忌不要“跑题”,将自己的感受、心理状态等等,一股脑的倾倒出来。如果可能的话,还是由律师代为发言好。否则,法官将会制作与本案无关的发言! 7、最后意见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这个“最后意见”就是我们是否坚持自己的观点,是否不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也就是一句话的问题,与上面说的情况一样。不要“跑题”。不要“长篇累牍”的诉苦。 8、调解及判决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法官在判决前还是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从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如果双方可以调解的在诉讼前,就可以调解完成的,更多的是因为调解不成才进入诉讼程序的。因此,诉讼程序走到这个阶段,双方要求调解的情况很少出现。进入判决程序的情况更为普遍。 上面的叙述就是整个一个医疗纠纷诉讼程序的鉴定描述。在这个基本程序的基础上,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控制和掌握程序的进行和添加。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 法官的指挥下进行诉讼程序。下面给患者及其家属讲一下,在诉讼程序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况及其法律结果。 1、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常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不能够出席庭审的情况。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患者及其家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医疗机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庭审的程序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有约束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有其他的原因,不能够参加庭审的,可以“全权委托”你的代理律师代为发表意见,进行诉讼程序。 2、延期审理的情况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从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 第 二、四中情况出现的很少。更多的是 第 一、三中情况。如果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的,往往在诉讼前,法官会以传票的形式很“严肃”的通知到的,如果通知不到的,还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到。因为,法官也很清楚,如果该当事人不能够到庭的,是不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的。他能够按时参加庭审是必须通过延期的方式等待他的到来!最常见的情况是第三中情形,有新的情况出现在诉讼程序中,有的时候也是一方当事人为了“策略”上的考虑,作为一种达到其诉讼目的的手段,比如:拖延时间、等待患者的病情恢复等等。因此,患者及其家属、代理律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对自己不利的诉讼程序;合理利用诉讼的规定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 3、诉讼中止和终结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出现特殊情况的,法官可以决定诉讼中止和终结 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由于医疗诉讼是患者及其家属一起作为原告进行诉讼的,因此,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属仍然可以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这样的情况类同于上面的叙述的情况,也不是太大的问题。不会成为患者家属的诉讼障碍。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患者家属就是其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代理患者进行诉讼程序;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这样的情况比较少见,某些民办医院偶尔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不过万一出现这样的情况的,很可能就不是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了。往往是对方见到情况不妙,“卷铺盖”跑人了!患者及其家属面临的不是中止的情况,更可能的是法官宣布终结诉讼,就是下面我们叙述的情况了!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为了防止案件“久拖不决”,诉讼法同时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会继续进行下去。 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医疗机构或者组织破产或者被撤销,没有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的,患者及其家属将面临无法得到判决结果的问题。就是有判决结论,患者及其家属胜诉,也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这样的情况往往是“诚信极差”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事情。也是患者及其家属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 好在,上述两种情况出现的几率都不高!由于医疗诉讼是患者及其家属一起作为原告进行诉讼的,因此,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属仍然可以继续进行诉讼程序,这在法律上不会成为什么重大的障碍。有相关的执行程序,患者及其家属还可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4、庭审笔录的形成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庭审过程中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判决的结果不服,想通过上诉审程序进行二审程序的,二审会调取一审的庭审笔录,审查一审的诉讼程序,作为二审改判的法律依据。因此,患者及其家属要在签字前,阅读和审查庭审笔录的内容。 5、宣判的形式和时间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 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 判决书是一个诉讼阶段结束的标准,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满意的,应当等待上诉期的经过,这样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决。患者及其家属可以申请执行判决结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诉讼结果不服的,应当按照判决书中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出上诉。由于上诉是根据对一审的不服提出的,不同于上诉的诉讼要求,因此,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由代理律师撰写上诉状。针对性的提出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6、关于审理期限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的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关的审理期限也不相同。 (一)、普通法律程序审理期限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医疗诉讼程序中,鉴定的时间是不能够计算到审理期限的。也就是说上面的时限是“纯庭审”的时限,不包括鉴定的时间,因此,这样计算过来,一个诉讼阶段下来,患者及其家属得到一审判决书的时间会在十个月到一年的时间上。可以说医疗纠纷诉讼是一个“持久战”,是一次“旷日持久”的不断提交材料、进行程序、说明事实、开庭、开鉴定会的过程。对于患者及其家属和代理律师来将都是一个非常劳心、劳力的过程。因此,在这里再次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前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患者家属同时要做好时间、精力、金钱的准备。 (二)、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针对我国医疗纠纷层出不穷的事实,我国诉讼法也规定,对于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医疗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于简单的医疗纠纷案件,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口头。医疗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简单的医疗纠纷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的往往都是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对方完全承认的案件。实践上这样的案件更多的就是为了确定赔偿数额一个问题。否则在认定事实这一个方面就要走鉴定程序,时间就会增加很多,就不再是简易程序了。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也就是说将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的,还是为六个月的审理期限。 7、判决书的形成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前面我们说过,判决书是一个诉讼阶段结束的标准,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满意的,应当等待上诉期的经过,这样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决。患者及其家属可以申请执行判决结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诉讼结果不服的,应当按照判决书中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出上诉。由于上诉是根据对一审的不服提出的,不同于上诉的诉讼要求,因此,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由代理律师撰写上诉状。针对性的提出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由于患者在递交的上诉状中有对一审判决、审理法官、对方当事人不满意的叙述,因此,在上诉状的递交上不愿意直接递交到原一审法官的手中。想直接提交到二审法官的手中,其实这是对诉讼程序的误解。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因为,这关系到之间的一个工作程序问题,原审是必须对上诉案件写出法律意见提交到二审的。也就是说一审法官是必须看到上诉状的。在这个问题上患者及其家属不要“绕道求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你的身边有代理律师的,这都会成为问题。哪怕是该律师没有医疗专业背景,对于诉讼程序还是很熟悉的。律师代理案件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 8、判决书的生效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通常情况下,上诉期为十五天,从患者及其家属接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只有经过了上诉期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才可以申请的执行。 扩展阅读: 医疗纠纷的处理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 医疗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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