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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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什么时候开始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一、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从承包方承包土地后开始的,也就是从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之日起开始。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原则有: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主要内容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是由县农村士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士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是指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士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发士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有:

1、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由双方签订合同创造,这是基于法律行为

2、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主要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制度;

4、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什么意思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指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原则有:

1、坚持土地流转与土地确权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什么时候开始的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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