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主张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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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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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2、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施工单位指定的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指令和批准,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等等。下文中,我们具体了解一下可以主张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主张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以主张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

1、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

2、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施工单位指定的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指令和批准,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因停水、停电、停气导致停工超过8小时;

6、隐蔽工程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施工单位未及时检查;

7、施工单位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

二、拖延工期索赔费用包括哪些

1.总部管理费用:总部管理费用的计算、证实和审核都非常困难。下面介绍几种计算方法。

(一)总直接费分摊法:每单位直接费用应分摊的管理费=合同执行期间总管理费用÷合同执行期间总直接费用;

管理费分摊额=每单位直接费用应分摊的管理费×实际直接费。

(二)特殊基础分摊法:该种方法是将管理费用开支按用途分成许多类别,按这些类别的性质分别确定分摊基础,分别计算分摊额。

(三)日费率分摊法:承包商因等待变更或图纸、材料等造成工程中断,或监理、业主指令暂停施工,而承包商又无其他可替代工程的情况下,承包商会因此减少管理费用收入。减少的管理费用收入可采用日费率分摊法。

2.人工费损失:在工期拖延的情况下,人工费损失一般分以下两种情形:

1、生产现场人员的停工、窝工。通常可以按照实际停工工时(或工日)数量和合同单价中的人工单价计算。但有时考虑是处于停工状态,可以采用最低的人工单价进行计算。

2、低生产效率的损失。由于干扰事件的发生,人员虽未闲置,但生产效率极其低下。这反映在一段时间内,现场施工所完成的工程量未达到计划的工程量,但用工数量却达到或超过计划数量。劳动力损失费用索赔=(实际使用工日-已完工程中计划人工工日-其他用工数-承包商责任或风险引起的劳动力损失)×劳动力单价。

3.材料费索赔:

1、由于工期推迟,致使承包商订购的材料推迟交货,给承包商带来损失的,根据实际损失证明进行索赔。

2、因工期延长的同时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

4.机械费用索赔:机械费用索赔=闲置台班数×闲置台班费单价。

闲置台班数按照施工日记计算。闲置台班费包括折旧费用、利息、保养费、固定税费等,一般为正常设备台班费的60%~70%。如果是租赁设备,则按照租金进行计算。

5.工地管理费用:

1、以合同中的工地管理费用和合同工期为基础计算。工期延误工地管理费用索赔=(合同中的工地管理费用÷合同工期)×延误工期。

2、以实际开支为原则计算。一般可以按照施工现场工期延误期间内实际现场管理人员开支及附加费用、属于工地管理费的临时设施、福利设施的折旧、营运费用、日常管理费的开支等逐一列项计算,再扣除相应期间已完工程中的工地管理费用份额。

6.因物价上涨引起的费用增加:

1、如果整个工程工期延后,则可以对未完工程成本按通货膨胀率进行总的调整。

2、由于业主原因,工程一直处于低效率施工状态,工程在整个过程中延期。承包商可以提出工期延长和物价上涨而产生的费用索赔。一般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①先计算出工程到计划合同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和到实际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

②计算出合同总报价中承包商应承担的物价上涨风险额,计算公式为:合同总报价中承包商应承担的物价上涨风险额=(工程最终实际结算费用÷计划合同竣工期的物价指数)×(工程到计划合同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2)。

③计算出在实际工期中,因物价上涨造成的费用增加额,计算公式为:在实际工期中因物价上涨造成的费用增加额=工程最终实际结算费用÷计划合同竣工期的物价指数)×(工程到实际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2)。

④最后算出拖延工期物价上涨增加的费用,计算公式为:拖延工期物价上涨增加的费用=在实际工期中因物价上涨造成的费用增加额-合同总报价中承包商应承担的物价上涨风险额。

综上可知,建筑安装工程的工期拖延的,建房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如果施工单位不赔偿的,建设单位可以起诉施工单位。至于,可以主张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上文已经进行了解答,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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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的法律制度。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增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适应了我国新形势下调整离婚关系新情况的需要,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 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家庭关系的现实要求。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加强法制、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需要,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使司法部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需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反映了婚姻义务的本质要求,明确了婚姻当事人所承担的婚姻义务和道义责任;它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 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地抑制了重婚、姘居等违法行为,并进而达到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社会稳定的目的;它完善了立法,使婚姻法能从不同的角度对侵犯婚 姻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调节、规范和制裁,使我国的离婚立法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并与国际社会的立法相接轨。
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对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推定。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和离婚救济措施,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精神慰抚,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时间: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笔者赞成,既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提出,但时效以1年为限。
三、可主张离婚赔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0条之规定,在现实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应区分以下具体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也就是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提出,由人 民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为对权利的放弃,并 丧失请求损害赔偿权。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因丧失了存在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

二、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新《婚姻法》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 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依法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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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能主张退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购房者可以主张无条件退房的情形主要有十一种类型。 一、合同本身的约定。即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退房的情形,且该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套型误差过大。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在房屋交付时若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或者与开发商重新约定总价款。如购房者退房,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面积误差过大。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交付使用的面积不符,且合同对处理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面积误差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退房。 四、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 五、延期交房。 六、开发商无证销售。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购房者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在购房者前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 七、延期办理产权证。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预售房屋自交付使用起90日内、现售房屋自合同订立90日内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一年以上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八、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九、房屋存在抵押或一房二卖。 十、在建工程转让的情形。商品房预售后,开发商意欲转让在建的商品房建设工程,购房者不同意转让的有权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 十 一、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未能订立房贷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购房者可以主张无条件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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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
1、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2、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施工单位指定的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指令和批准,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等等。下文中,我们具体了解一下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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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期顺延情形工期延误是指工程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的情形。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多样: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或风险、第三方原因或自然风险。承包人可主张顺延工期的承包人自身原因外的原因如下:
一、发包人原因具体原因包括迟延支付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条件、未按约提供甲供材料、迟延提供施工图纸、提供的图纸数据错误、等等。
1、发包人迟延支付进度款,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由此引起工期延误的,停工期间应从工期中予以扣除。
2、发包人未按约提供施工条件,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需条件之日起算工期。所谓未按约提供施工条件包括场地、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施工图纸、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基准点、线和水准点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地上和地下的障碍清除、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
②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等);
③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基准点、线和水准点;【】如何实现发包人原因导致窝工的工期索赔一般地,发包人原因导致提供的工期索赔比较容易操作。实践中出现的常态是发包人原因导致窝工,即降低承包人的作业效率,从而相应地造成工期延误。因此,如何将发包人原因导致窝工所延误的工期予以量化实属难题。
3、发包人未按约提供甲供材料,需进行调换而延误工期。所谓未按约提供甲供材料包括甲供材料迟延,质量、规格、品牌不符合合同约定,等等。【法律合同依据】《合同法》第28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甲方风险
1、不利地下条件
2、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3、第三方原因(非承包人引起的政府行为、其他第三人的行为)
4、自然风险
5、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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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能不能顺延,产假可以顺延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5.4.1产检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父母双方系独生子女的(产妇及丈夫均为独生子女),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产假顺延有规定吗,产假顺延可以不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5.4.1产检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父母双方系独生子女的(产妇及丈夫均为独生子女),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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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情况下单位能主张工期顺延
1、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2、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施工单位指定的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指令和批准,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等等。下文中,我们具体了解一下怎样的情况下单位能主张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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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是否严重,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条件。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仅仅只是引起些微的不高兴或不舒服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诉因。就“严重”一词的把握,可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持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具体人身权益。在侵害这些权益时,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一般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实践中,一般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然,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其他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存在个体差异性,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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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
存在以下情形,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1、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建设单位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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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产假有没有顺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5.4.1产检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父母双方系独生子女的(产妇及丈夫均为独生子女),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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