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行政赔偿程序是如何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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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安交通行政赔偿程序是如何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公安交通行政赔偿程序是如何的

一、公安交通行政赔偿程序是如何的

当事人请求赔偿的,可以在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时提出,或是在诉讼或复议结束后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应当作出是否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二、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是如何的

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三、交通事故理赔材料是如何的

交通事故理赔材料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保险单据、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等。对于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公安交通行政赔偿程序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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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行政赔偿程序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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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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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同事和别人一起吸毒,被公安局进行管制了,还处了罚金等,行政处罚分什么程序流程呢?
[律师回复]
一、简易程序
  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符合法定种类和幅度: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具体步骤:
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
3、制作处罚决定书
4、当初交付当事人
5、报所属机关备案,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一般程序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处罚一律适用一般程序。
  具体步骤:
  (一)立案:行政主题对控告、检举以及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查处。
  (二)调查取证:
1、行政主体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三)拟定处罚决定: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拟定有关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你好,我的哥哥最近遇到行政处罚要处理,所以我想帮忙一下各位这个公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流程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适用范围:
除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处罚实施程序:
1. 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
2. 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 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 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 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
7. 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 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日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听证程序
1. 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2. 步骤
① 告知当事人有在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② 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③ 环境保护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征的时间、地点。
④ 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么的除外)。
⑤ 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⑥ 当事人可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⑦ 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做出决定的程序。
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安消防机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守以下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以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会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汉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公安消防机构对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24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调查后3日内,消防监督员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7、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达达当事人;
8、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三、听证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对当事人处202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注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全部听证工作应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
1、填发《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的次日起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组织听证;
3、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听证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日内填发《告知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填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4、有特殊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填发《延期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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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交通行政拘留程序流程是什么?
1、调查。2、决定。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3、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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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治安拘留行政复议程序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3)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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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什么?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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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你好,我哥因为一些事情现在在接受行政处罚,我们家里人想要问下公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二百九十八条听证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公安机关适用公开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百九十九条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一)公安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再对本案提出听证申请。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三百条听证的举行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三百零一条听证的程序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
  
(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论证和辩论;
  
(五)听证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三百零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作出具体决定。
律师,您好!目前有涉及一些有关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的内容,但是要走很多程序,目前有点迷。想咨询一下: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程序法有什么程序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程序法的问题,我整理了下面的材料:行政复议法律的责任是指涉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责任目的是为了监督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通过行政复议活动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又保护共鸣、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①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②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复议的要求
1.申请人具有主体资格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为申请人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被申请人是任何一个行政复议案件都不可缺少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如果没有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进行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指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
3.有具体的请求和根据
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如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行政处罚行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请求被申请人予以行政赔偿等,以使行政复议机关明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主张。申请人还需要具备能够证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以说明行政复议申请有充分理由和事实根据。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
4.复议机关有管辖权限
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符合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申请人向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成立。《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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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复议程序规定包括什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省辖市交通局或者省地方海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交通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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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前段时间听说我们村上有人被行政拘留了,但是好像说后来因为这派出所被告上法庭了,那么行政拘留一般程序是什么?派出所真的犯法了?
[律师回复] (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拘留证是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凭证。拘留证应当写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并盖有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印章。对抗拒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人员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使用戒具。
(2)公安机关拘留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被拘留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拘留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形,如被拘留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3)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另外,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拘留决定,但仍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人犯使人犯的人身自由受到剥夺,但这种羁押毕竟不是刑罚,判决宣告人犯有罪之前毕竟不等于犯人,因此,法律对拘留和逮捕后人犯关押期作了严格限制,不允许对人犯超期羁押。判决前对人犯的羁押要求越短越好。上述就是行政拘留一般程序问题的回复,望对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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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申请了一个行政复议官司,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公安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律师回复] (1)注意: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 、 “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 日。
(2)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如何起算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 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 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 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计算;
(五)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事后补充告知的, 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 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 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分局作为复议机关的受理,决定期限规定
(1)收到复议申请 5日内,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决定不予受理,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 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十日 内,提出书面答 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 本机关有权处理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4)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 认为其依据不合法, 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 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 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经 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 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 不超过三十日。
三、市局为复议机关,分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期限规定
(1)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
关材料。
(2)分局在收到市局邮寄的复议决定法律文书七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受送达人; 并且将送达回执送回或
以上就是公安行政复议程序规定方面的内容
治安行政拘留书签署的程序是怎么样
[律师回复] 1.办案机关提出拘留意见,报系统内部法制处(室)审核通过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行政拘留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下达行政拘留通知书。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行政拘留 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以上就是对治安行政拘留书签署的程序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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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政复议程序是怎样的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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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你好,我们公司最近遇到一个问题,收到了行政处罚,领导对这个问题很是担心,请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但情节较简单,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客观状态应当场制作笔录;
(三)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陈述的,执法人员应予以正确、全面的答复,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并签名,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备案和交处罚单位或当事人;
(六)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本单位备案,以接受监督和检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同时应在收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至本部门,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立案
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进行执法检查和对群众举报、其他行政机关移送、上级安监部门交办以及其他渠道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事项,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据职责予以立案调查。
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批,批准之日为立案时间。
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查的安监部门,在组织事故调查的同时,应当对发生伤亡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其他急需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或采取临时措施,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对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者撤销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由批准立案的有关负责人审批。
(二)调查取证
1、进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2、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由当事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4、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
(1)询问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并告知被询问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3)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5、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做好《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其他人作证,并应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6、因办案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作证并签名或盖章。
  
7、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指派或聘请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8、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1)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陈述人陈述完毕后,应当交陈述人校阅笔录。陈述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陈述人一一按指纹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陈述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陈述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执法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陈述人自行书写陈述、申辩的内容。

9、先行登记保存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

(2)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3)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4)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予以保存登记,然后补办批准手续。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①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或者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没收或者查封、扣押的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被登记保存单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执法人员应当分别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的见证人签名。

10、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当事人申辩意见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观点提供的主要理由、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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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审查及告知
1、审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对本单位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半数以上案审委委员参加集体审议作出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2、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由执法人员送达被告知人。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制成《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并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采纳。
符合听证条件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填写《文书送达回执》。
在同一案件中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处理结果的,应当重新履行告知程序。
(四)听证程序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下达《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2、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3、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书记员、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4、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听证会参加人也应当分别签名。

5、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五)行政处罚决定

1、案审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或《听证会报告书》内容进行集体审议,作出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执法人员根据《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形式主要有:
(1)直接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有关人员签收。
(2)邮寄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采用双挂号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出,挂号收据作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3)留置送达。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
(4)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六)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对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监部门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监督有关单位履行,可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进行督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已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安监部门或执法机构批准,可以提交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
5、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应根据国家规定处理。销毁物品,按国家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以上安监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和清单。
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条件、且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

(七)结案审批
案件处理终结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结案。在“执行情况”栏中,写明案件终结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4、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破产,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

三、案件移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级别、地域管辖范围,或者违法事实同时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1、在案件移送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接受移送的机关做好沟通工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等。

3、案件移送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移送财物及有关材料的名称应当一一写明。

4、案件移送给有关机关后,应了解受移送机关是否收到案件移送函及附送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当面交接。受移送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当签收或出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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