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使用权能否买卖
农村土地使用权不能买卖,但能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以书面形式签订专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二、民法典农村房产能否买卖
农村房产能在本村内买卖。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需要出卖人和买受人是同一村的村民,买受人符合宅基地申请使用的标准,买卖行为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三、农村房屋能否买卖
农村房屋能买卖,但买卖行为受限。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是同一村的村民,买受人必须符合宅基地申请标准,所出售的房屋必须建造合法、买卖行为必须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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