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工作会不会需要公告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房屋拆迁工作会不会需要公告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房屋拆迁工作会不会需要公告

一、房屋拆迁工作会不会需要公告

房屋拆迁工作需要公告。房屋拆迁应由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拆迁内容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一并做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拆迁会不会要交土地使用税

房屋征收拆迁不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才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

我国法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地纠纷要走的程序有: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理,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四)决定,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房屋拆迁还未还原会不会要销户

房屋拆迁后,房屋就消灭,房屋灭失后,房屋权属证书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有: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房屋拆迁工作会不会需要公告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9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0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房屋拆迁工作会不会需要公告
一键咨询
  • 141****08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4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3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7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5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8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3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7****84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7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4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7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4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8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2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7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房屋拆迁工作是否需要公告?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时,应当公布房屋拆迁公告。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房屋拆迁工作是否需要公告
房屋拆迁工作是需要进行公告的,公告的目的是让拆迁工作透明化,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便于老百姓对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行为进行监督。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报告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拆迁报告怎么写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人:厂房
受委托人:评估机构
厂房拆迁评估损失有:
一是不动产损失评估。指不能随迁的财产的拆迁补偿价值评估
二是停产损失评估。指因搬迁而停产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价值评估
三是搬迁费评估。指随迁财产搬迁的全部合理费用。
我们的分项也获得了委托方的认可,分项不仅体现了对项目内涵的深刻了解,评估结论和报告也便于各方审查核准。其中,不动产损失是要用于与政府主管部门谈判补偿,停产损失要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搬迁费需由大股东核准并出资。在评估过程中,我们本着“科学合理,不重不漏”的原则,加大现场核查工作力度,按时高质量地实现了在竞标时的承诺。评估报告受到主管部门的肯定,评估结论也为各方所接受。我们的作法是:
(一)不动产损失评估
搬迁企业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道路、围墙、挡土墙等)、管网(给排水、暖,电、燃气、通讯、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监控、消防等)、绿化景观等不能随迁的财产。不动产损失评估的价值类型是“拆迁补偿价值”。拆迁补偿价值是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和拆迁补偿标准确定的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可能获得的补偿价值。例如当地政府明确规定了树木的补偿标准,只要根据树种树龄就可确定补偿价值。对房屋拆迁补偿的评估。当地政府规定了住宅搬迁评估的平均指导价,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则要求比照住宅拆迁评估指导价适当浮动,但未对有关因素调整系数做出具体规定,本次评估对象为工业厂房,与住宅很难比对,加之可供比对的工业建筑市场交易案例难寻,故在与拆迁方协商后,决定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确定不动产拆迁补偿价值。
(二)停产损失评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一般以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也有的地方法规规定按被拆迁企业上年月平均净利润的若干倍给予补偿。
搬迁会造成停产,停产意味着获利能力的暂时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机械工厂的搬迁,其短时停产并不意味着停止全部经营活动。以本案为例,产成品仍必须按合同兑现,原材料仍按计划采购,一些生产经营活动仍在进行。在此次工厂搬迁损失的评估中,停产损失的评估用搬迁期间企业净利润的损失计算。搬迁期间月度平均净利润用企业前三年年均销售收入净利润率和当年预计实现的月平均销售收入计算。当年预计实现的月平均销售收入为:上年实际销售收入×(1前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12。委托方设定此次的搬迁时限为两个月。
(三)搬迁费评估
工厂搬迁费评估是对随迁财产,包括机器设备,工装模具,工位器具。存货,在用低值易耗品、文件档案等从拆卸运到新址安装试车投产全过程合理费用的估测。此次评估中搬迁费不计资金成本。
搬迁费的估价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资产价值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要针对不同的搬迁财产,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科学缜密,经济合理地设定一个搬迁方案,以此作为搬迁费用计价的基础。以机器设备为例,搬迁费一般应包括:拆卸费,包装费,吊装费,运费,卸车费,安装调试费,验收费,不可预见费,管理费,保险费。
搬迁费评估为计价所设定的运输方案,不是搬迁组织措施计划,更不是装车计划。
工厂搬迁损失评估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为搬迁企业获得补偿而提供的价值参考的专业意见。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针对搬迁企业行业和规模不同,以及评估报告使用要求的差异,关注到可能影响搬迁损失的所有层面。以本案为例,包括:
1 鉴于为搬迁损失给付补偿的部门不同,对应的搬迁损失评估报告特别是价值类型必须符合该部门的有关规定。例如房屋建筑物损失的评估要采用政府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方法进行,价值类型是“拆迁补偿价值”。而对于给付经济补偿的部门不承诺补偿的项目,如订单流失、信誉受损等形成的间接损失,则不列入评估范围内。
2 搬迁企业占地7.4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依长期合同租赁取得。租赁费已一次付清,租金远低于现行市价。工厂搬迁失去了继续使用的权利,也享受不到租金的优惠。从而形成搬迁损失,并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委托方拟在搬迁新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价格协议中,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济补偿。
3在工厂搬迁损失评估中,注册资产评估师要加强现场清查核实。工业建筑要逐一核实建筑面积和结构机器设备要逐台设定运输方案,关注拆卸损失和不可预见损失存货除数量外,包括体积、重量,包装状态都要心中有数大量的在产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在用工装模具刃具和工位器具都要掌握其数量,体积和重量。所有这些都要作到“不重不漏”。
目前,该厂房迁损失的评估结果已为各方所接受,相关经济补偿顺利推进。工厂按计划完成搬迁,在新址已正式投入生产,并为当地政府树立为样板工程。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0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房屋拆迁工作是否需要公告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房屋拆迁工作是否需要公告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公告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公告是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拆迁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被拆迁人宣布拆迁决定的一种方式。因为房屋拆迁涉及面很广,关系到许多居民、单位的切身利益,为便于公众阅读知晓的公告方式,有利于让公众知晓拆迁范围、拆迁面积、拆迁期限以及其他关于拆迁的事项。其目的之一是,让被拆迁人理解房屋拆迁是国家建设的需要,是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服从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工作;其目的之二是,告知被拆迁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以保证自己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为了使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和具体落实,拆迁公告发出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耐心、仔细地为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对拆迁范围内的每个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做深入调查。为拆迁工作的顺利完成做好准备。 拆迁公告,一经发出,就要产生巨大的影响,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1.自公告确定的拆迁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各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分别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丧失,收归为国有,并同时交付给拆迁人享有。虽在拆迁公告前,拆迁人已经取得公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直接实现对土地的控制和支配。一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拆迁公告,拆迁人就实际地成为国有土地使用的享有者。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的一切房屋、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受到限制,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 3.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享有要求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权利,而拆迁人负有此义务。 4.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附着物。未开工的项目,不得开工;正在开工的项目,应立即停工。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房屋拆迁工作是不是需要公告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房屋拆迁工作是不是需要公告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公告是什么意思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公告是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拆迁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被拆迁人宣布拆迁决定的一种方式。因为房屋拆迁涉及面很广,关系到许多居民、单位的切身利益,为便于公众阅读知晓的公告方式,有利于让公众知晓拆迁范围、拆迁面积、拆迁期限以及其他关于拆迁的事项。其目的之一是,让被拆迁人理解房屋拆迁是国家建设的需要,是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服从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工作;其目的之二是,告知被拆迁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以保证自己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为了使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和具体落实,拆迁公告发出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耐心、仔细地为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对拆迁范围内的每个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做深入调查。为拆迁工作的顺利完成做好准备。 拆迁公告,一经发出,就要产生巨大的影响,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1.自公告确定的拆迁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各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分别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丧失,收归为国有,并同时交付给拆迁人享有。虽在拆迁公告前,拆迁人已经取得公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直接实现对土地的控制和支配。一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拆迁公告,拆迁人就实际地成为国有土地使用的享有者。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的一切房屋、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受到限制,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 3.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享有要求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权利,而拆迁人负有此义务。 4.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附着物。未开工的项目,不得开工;正在开工的项目,应立即停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0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房屋拆迁纠纷可以告吗?
房屋拆迁纠纷可以告,也即可以提出诉讼请求。对于拆迁纠纷,被告可能是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也有可能是拆迁方、或者是被拆迁方。纠纷当事人在决定起诉之前,需要确定自己具体是要起诉谁。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拆迁公告上的拆迁公告可以提起诉讼吗,拆迁公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拆迁公告是否可以提讼 可以。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或其他拆迁过程中,必须实施的行为,它是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涉及拆迁事项,将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向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广而告之的形式(一般以张贴或以报刊杂志刊登的方式)予以告知的行为。 当事人能否对拆迁公告提起行政诉讼,关键是看拆迁公告的事项是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法条将可诉的行政行为明确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实际影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职权和职责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三个特点: (1)它是的职权或职责行为; (2)它涉及的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这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具体明确的或可确定的; (3)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了实际影响。这里所称的实际影响,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指向并制约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结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拆迁公告的实施主体是拆迁管理部门,它是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为。 第二,拆迁公告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指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第三,拆迁公告对拆迁关系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产生或已经产生实质的影响。 第四,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裁决,有时不能解决拆迁公告的所有问题。拆迁许可证、拆迁裁决有可能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拆迁公告是虚假的,或者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或者是其他违法或不客观不合理的情况,拆迁许可证或拆迁裁决,就不能解决拆迁公告违法的问题。 第五,拆迁公告,并不是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排除的非可诉行政行为之一。 拆迁公告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拆迁公告是具体行政行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工作会不会需要公告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