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虚假宣传应当如何进行认定
1、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虚假宣传的行为,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虚假宣传的后果,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虚假宣传的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开发商虚假宣传如何赔偿
开发商虚假宣传的赔偿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违约金计算。开发商虚假宣传的,如果该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被记入正式的销售合同,可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合同内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保留好开发商对楼盘的相关宣传资料,发现与售楼时宣传不一致,构成虚假宣传的,购房人可以自知道开发商虚假宣传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虚假宣传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三、虚假出资的如何进行审查认定
有以下表现形式的,认定为虚假出资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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