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该怎么办
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被征收人可以暂时拒绝办理征地拆迁手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经当事人申请交由房屋征收部门裁决,裁决后被征收人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怎么处理
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可以就补偿数额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可以交由同级征收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征地安置补偿不满意怎么处理
对征地补偿方案不满意的,如果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地方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如果征地补偿方案已经确定了的,可以申请由当地政府进行协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协调后未解决问题的,可以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被征地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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