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若干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7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若干规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若干规定

一、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是如何规定的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原则,是指在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将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原则。

表现在两个方面:

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即所谓的地随房走。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即所谓的房随地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是怎么规定的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原则,是指在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将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原则。

表现在两个方面:

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即所谓的地随房走。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即所谓的房随地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对于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若干规定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3.1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73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若干规定
一键咨询
  • 142****88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0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2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1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1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8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1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0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6****54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3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5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0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6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4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2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主要出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的条文例如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等。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朋友想知道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的,所以请问确定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是怎么回事的呢
[律师回复]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 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折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经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73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有关情况,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处理。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3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是什么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是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必须要出具同意抵押的相关证明材料,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估价结果,而且,只有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才能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也需要到国土部门进行备案。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
[律师回复] 第一条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
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第二条暂缓执行由执行或者其上级人民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
人民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第四条人民根据本规定
第三条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同时责令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可以继续执行。
第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出具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
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对担保人、评估机构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六条人民在收到暂缓执行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二)人民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人民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
第七条
第一款第
(一)项决定暂缓执行的,由上级人民作出决定。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决定暂缓执行的,审判机构应当向本院执行机构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机构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第九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的规定处理。
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机构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执行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作出的,从执行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人民对暂缓执行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是否暂缓执行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发现执行对不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决定暂缓执行,或者对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未予暂缓执行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执行收到该决定后,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作出的,执行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的上级人民作出的,执行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人民,该上级人民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其他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行政类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是什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律师回复]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9月11日颁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为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担保法》,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现就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使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规定如下:
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三、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
7、核发抵押证明书。
四、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应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前须将土地抵押有关事项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
五、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其评估结果需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六、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管理部门还应核定通过拍卖抵押实现抵押权时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签定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4、抵押合同;
5、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报告;
6、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7、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经审核,不符合抵押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抵押当事人。
九、经审核,符合抵押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并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及土地使用证变更记事栏内除记录抵押情况外,还应记录是否在实现抵押时征为国有;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抵押权人及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
十、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十
一、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十
二、按规定的时间提出抵押设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十
三、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将抵押土地转为国有,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处置。十
四、处置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在抵押土地使用权处置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影响因素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状况,决定了在其进行抵押价格评估时必须考虑复杂的影响因素,这就要求在估价时除应参考国有土地估价时的各种影响因素外,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自身的因素,否则评估出的价格就不会是客观公正的。增值幅度小且滞后不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当由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后,都会发生增值,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增值和增值的数额都要小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是因为国有土地从征用那个时点起,即发生两个变化,

一,土地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二,土地使用性质发生了变化。而集体建设用地只是使用权发生变化,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集体土地增值滞后的原因是,国有土地从征地那天开始就意味着增值的开始。而集体建设用地,只有从决定建设那天才有增值的可能。它们增值额的差异在于所有权性质的差异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存在各种可变因素的影响。这些可变因素包括土地使用稳定性相对较差;土地使用费不固定和程序不规范等等。变现的难度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拍卖时变现难易程度有明显差别,表现在国有土地拍卖时,可一次性完成转让,程序和手续较为简便,而集体土地使用权在进行拍卖时需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征为国有后方可转让,影响其变现速度;由于原占用集体土地的企业规模一般较小,开发利用条件较差,配套设施简陋使获得该土地者还需加大投入规模和重新整理土地,还需要增加资金投入,势必造成集体土地抵押价格出现较大反差。抵押要求严格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要求是必须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由其出具书面同意抵押证明,同时应载明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土地,并应明确征地费用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试想一宗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未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时,就做了抵押,当拍卖土地时,由于土地所有者反对会形成土地纠纷,从而使抵押权人的经济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所以,在进行抵押价格评估时不得影响因素来考虑并且努力降低这些风险,以求对换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负责。使用期限对价格的影响这要从两方面来分析,其
一:长期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因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不象国有土地使用权那样规范和健全,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期限很长,一旦国家给予规范,那么,原有的集体土地价格会大打折扣。其
二:有些集体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只有10年左右,这种短期限的使用权价格按土地使用期限确定价格时,价格风险性极大,因为,国有土地在使用期满前三个月可以提出续期申请,使国有土地又一次有了增值机会,而短期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要么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要么解除租赁关系,使土地的价格未卜,这是一种很大的风险因素。所以,在进行集体土地抵押价格评估时,一定要在考虑了各种因素之后,严格进行使用年期修正,才能评估出合理的价格。上面谈到的影响集体土地抵押价格的因素,应根据地区和条件的不同来确定,因为土地价格评估毕竟是经验、技术和科学结合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评估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价格。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所需材料
1.土地证原件1份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4.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原件3份
5.银行主合同原件1份
6.估价委托书原件1份
7.估价委托函原件1份
8.营业执照
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年××月××日生, ×族,××人,农民,住××××。 被申请人:××,××,××岁,×族,×× 人,农民,住××××。 申请确权的目的: 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原××村××组××及周围活动场所处理给××的民事行为合法、 有效。××所有权及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其强占我户管理使用的部分场所归 还回给我户继续管理使用。 申请确权的理由: ××××年,农村实行以户为组的联产承包制,土地承 包给了农户,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 随着农村形势的变化, 管理方式也相应采取了变革。经××全体生产队员各户 主共同商议决定:将属于××及其周围活动的场地 处理给××,××等部分生产工具处理给××等户,帐目当时已结清。因历史背景与现在大不 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办事程序远远不能与现在相比, 不具备规范化,仅由××户人家组成的生产组组长×× 和成员××、××、××、××人口头达成协议, 没有形成书面文字根据。但除被申请人××外,其他×× 人至现在对口头协议是一致认可的。 大约在××××年左右,被申请人××在与我的场地相 连的自留地里修建房屋,以他是××户人家组成的生产小组 成员之 一,否认××周围的场地已经全部处理给我家,他 家应有一份为借口,强占了位于××家房屋北面我的场地长 ××米,宽××米,面积为××平方米,作为他家的 院坝使用。当时我母亲找他理论无果,他仍强占。另外,在 他的房屋后面××坎下的一块××地,本属我户管理使用 的场地,他家强占,拒不退还给我户。 (两处被占情况,见 示意草图) 。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父年事已高,已将上述场地移 交给我使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第 (二)款和国土资源部 2003 年 1 月 3 日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特申请乡政府确权,确认上述场地的使用权归我享有;责成被申请人××退还 强占的土地给我管理使用。 此 致 申请人:×× ××××年××月××日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操作流程: 第一步:准备前期资料。 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第二步:入户权属调查。 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第三步:测量地块成图。 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第四步:公示审核。 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 第五步:建立登记簿。 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第六步: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 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 第七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第八步:资料归档。 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3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10w+浏览
行政类
国税局集资房若是在若干年后变成了危房会怎么办,我没有土地使用证,国家会如何安置?谢谢!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可以有效保护不动产产权的完整性。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二)可以保证房产转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三)可以有效体现房地产的实际价值。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更不能“传世”,这样的房子还有多少价值呢。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73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承包 > 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