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时效未认定工伤还是否可以得到工伤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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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超过时效未认定工伤还是否可以得到工伤赔偿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超过时效未认定工伤还是否可以得到工伤赔偿

一、超过时效未认定工伤还是否可以得到工伤赔偿

虽然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仍可得到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工伤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应由该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向王某支付有关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失去劳动是否可以力工伤赔偿怎么赔偿

发生工伤后,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行政机关,所以申请工伤认定是行政确认。发生工伤,首先要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进行工伤的伤残认定。认定后,就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不予赔偿,就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给付工伤赔偿。出现工伤事故有以下处理流程:

1、出现工伤首先由用工单位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给予急救;

2、用人单位要及时的报告员工的工伤情况,不得瞒报和漏报;

3、工伤职工或其亲属要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工伤职工及亲属不便申请工伤认定,企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

4、工伤的赔偿根据工伤鉴定的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5赔偿结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员工可通过进行调解或法院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是否可以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是否可以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童工受到伤害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实践中童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童工工伤伤亡时,不是否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童工的工伤治疗和赔偿等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童工一般是否可以够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获得相应的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超过时效未认定工伤还是否可以得到工伤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是否可以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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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时效未认定工伤还能得到工伤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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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儿子是在外地上班,平时有什么事情也不说,他回来之后才知道之前他在上班时摔断了腿,应该是算作工伤,结果公司没给他认定工伤也没赔偿,超时效未经认定工伤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如果工伤职工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的一年的期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工伤职工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工伤职工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对其身体权,法律同样应当给予保护。因此,如果工伤职工身体遭受侵害没有超过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或虽然过了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但有法定的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受理。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其中受害人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到有关部门就此讨要说法的,应视为“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就“工伤认定过期”提起行政诉讼,确认确实已过了法定期限又没有法定的中止、中断、延长情形,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可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定,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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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追认有效的吗
[律师回复] 如果没有取得权利人追认的,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在物权行为模式下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非直接处分标的物,唯就该标的物作成负有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称之为负担行为。直接让与标的物(物或权利)之法律行为,称之为处分行为。
(二)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所谓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在无权处分合同中,无处分权人缺乏处分能力本应使订立的合同无效,但考虑到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虽然属于无权处分。
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没有理由强使其无效,这即符合追认权人利益,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在权利人追认前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前,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简单地宣告该合同无效,是符合各方的利益的,权利人对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该合同就生效。
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合同效力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合同效力该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在我国,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不能向学校主张签订教师岗位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
原告李景霞与被告北京市徐悲鸿中学(简称徐悲鸿中学)签订了《教职员工聘用书》,该聘用书约定李景霞工作岗位为英语教师,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学年至2010学年。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协议。李景霞继续工作至7月13日。李景霞工作期间,从事过班主任工作。2009年,徐悲鸿中学进行了体制改革,转制为公办美术特色高中。7月,徐悲鸿中学因改制及李景霞未取得教师资格,停止了李景霞的工作,但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李景霞诉至,要求徐悲鸿中学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给付2010年9月至7月的双倍工资3619
1.6元。
裁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由于李景霞未取得教师资格,其不具备与徐悲鸿中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故李景霞要求与徐悲鸿中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劳动合同是一种继续性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判决:被告徐悲鸿中学给付原告李景霞2010年9月至7月的双倍工资3619
1.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6月20日,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景霞与徐悲鸿中学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1.李景霞与徐悲鸿中学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确定李景霞与徐悲鸿中学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首先需要确定李景霞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这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定,但依据常识,劳动是后天形成的,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要成为一名劳动者,
首先需满足从事相应工作的自然条件,如脑力和体力。
其次,需不违反法律基于法益保护而作出的规定,如劳动法
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再次,劳动者应满足从事特定行业设定的资质准入条款。教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条例》
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本案中,李景霞于2008年开始在徐悲鸿中学从事英语教学工作,徐悲鸿中学2009年转制为公办美术特色高中。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徐悲鸿中学的民办和公办性质并不影响对教师资质的要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国家设定教师资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教学质量,而且是以法律的形式设定的。因此,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劳动者不具备与学校签订教师岗位劳动合同的条件。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李景霞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不具备从事教师岗位的资质。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故
一、二审不支持李景霞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是正确的。
2.劳动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劳动合同法对此条款没有规定。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买卖、赠与等合同中,合同的“自始无效”很正常。但是对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属于一种继续性合同,这类合同无效后无法进行各自返还;而且是一种行为性合同,合同无效后对劳动者的利益容易造成损害,尤其是在用人单位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本案中,学校明知道劳动者不具备教师资格仍与其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学校的过错很明显,如果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当劳动已开始时,其主张无效者,唯得向将来发生效力。本案的处理结果正是这种思路的结果,既遵循了教师法关于教师资格的规定,也维护了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从该条规定也可以看出,此条款对于无效合同的效力也是面向将来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报酬。
本案案号:()西民初字第6747号,()一中民终字第6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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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时效未认定工伤还能不能得到工伤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超过时效未认定工伤还能不能得到工伤赔偿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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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超限运输罚款多少,未取得超限运输许可,未
[律师回复]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但货主也要承担一部分,因为执法人员要扣货物的,车主没有钱时;构成犯罪的。一是货主明知货车没有运输危险品的资质,并不去查验其资质证件,货运站也要被罚的。如果事后闹到法庭上解决,车主、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在路上受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所以他也要出钱的,罚不到货运站;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如果车主和货主把货运站也扯进去、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三是货运站肯定有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限运的物品,那肯定是要罚车主的、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货主、货运站都要被处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因为人家是对车罚款,其有过错。二是车主肯定要负责任的,因为,货主也着急,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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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超过一年能得到赔偿吗
需要看是否存在中止中断情形,如果没有,则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受伤职工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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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超时有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认定的含义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认定时效
《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申请主体,对申请时限也作了不同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30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当然,特殊情况下申请时限延长的除外;第二种情形是1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起。
对于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这一问题,一般认为,既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工伤认定的时限作了详细的规定,那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工伤,是对自身权利的懈怠,因而也就失去了享受工伤待遇的机会。
工伤认定超时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已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能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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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超过一年能得到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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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一年。超过了工伤认定时效,职工就不能申请工伤赔偿;职工只有被认定为工伤,才有可能进一步主张权利。超过工伤认定的补救措施:
1、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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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超过24小时未报案影响工伤认定吗?
工伤超过24小时未报案是不影响工伤认定的;一般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在受到伤害的三十日内处理,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而劳动者提起认定的,一般可以在一年内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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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违法所得为例,都是按照标价和销售量确定的,买卖双发实际坎了多少价,给了多少钱很难确定,所以还是统一标准比较好。


楼主认为,“要按有违法所得查处,就算不给钱,也要双方形成书面或者口头的借贷协议,打个欠条也得。要按无违法所得查处,就要双方当面达成协议不再收取该次餐费。可是在实践中太麻烦了,估计领导也不会同意这样做。呵呵。毕竟中国的司法机关还没有严谨到这个地步。看着办算了”

补充:我不这样认为,由于违法行为而得到的债权要按违法所得查处,很合乎情理,“双方当面达成”就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不合理,因为这属于民事领域的债的免除,行为人有权放弃自己的债权,但并不等于他从来没有得到过这债权,相反,行为人放弃债权(即所谓协议不再收取该次餐费,对于唯利是图的商家来讲,实践中也很少出现),正是建立在他有这债权的基础上。
如果楼主还不能接受的话我再从法理上加以分析,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预防违法行为,处罚的轻重理论上应该取决于其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楼主补充的两种情形社会危害性相当,经营者免除债务有其自己的理由,或者是在另外一些方面受到了对方的利益,法律不必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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