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房子到底该归谁

最新修订 |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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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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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多份有效房屋买卖合同中,确定所有权归属原则如下:首先,依据合同签订时间顺序,先签者优先取得产权;其次,若均未完成过户,占有房屋者享有优先权,但需为合法且事先占有;再次,已履行合同的购买者按履行先后获得产权;最后,已办理房产证的一方根据物权登记效力优先。
一房多卖房子到底该归谁

一、一房多卖房子到底该归谁

当有多份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存在时,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加以认定:1. 当所有的合同都没有开始执行时,应遵从签订日期最早的原则。在此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均对房屋的过户具有期待权益。首先缔结合同的买方有权利获得标的物所有权,而晚于前者签约的买方依据该原则并不拥有所有权,然而,他们可以向卖方主张违约赔偿责任。2. 如果没有任何一方得到了房屋所有权,就只能依照占有优势来安排。在这种情形下,所有的买方无法获取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位买方已实际控制并占用了房屋,另外一方却未能如此,此时,占据房屋的买方有权请求全面实现物权,换言之,他们有权获得完整的房屋所有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占有”仅限于合法的占有,并且这种占有必须在争端发生前即已发生。3. 若有一方当事人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需采用履约领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在所有的购房人都未取得房产所有权或者仍未实际占有房屋的时候,如果有一份交易合同已经得到了精心履行,而另一份合同仍然处于待履行的状态,那么那些已经完成履约的买方就有权优先获得房产所有权。4. 在买卖双方已经有一方买方成功地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而另一方买方还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不动产权利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以及物权优于债权的基本原则,优先确保已取得房地产所有权的买方能够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5. 我们需要深入衡量每一位买方实际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在所有的买方均未办妥房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也都未合法占有房屋的前提下,如果他们所签订的合同的时间与其实施合同的时间存在较多的交叉点,那么我们就需要全面考虑到这些合同缔结的时间顺序、买方实际支付的款项金额以及是否已经完成网上签约等诸多因素,然后以公正合理的方式对此作出判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房二卖产权是属于哪一方

1.如果出卖人为房地产开发商,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如出卖人不是开发商,争议的处理应以合同法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多卖房子到底该归谁”,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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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房子到底归谁
商品房销售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方式时,可参照租金、滞纳金标准计算。开发商违约情形包括房屋质量不达标、逾期办房产证等。违约金过高可申请调整,双方有约定则按约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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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房二卖到底房屋最终归谁
[律师回复] 遇到一房二卖到底房屋最终归谁: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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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压岁钱到底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压岁钱归谁?
春节期间,贝贝妈发出去了5000多元的“红包”,但10岁的女儿贝贝也有不少进账,收到了近6000元。贝贝妈动员贝贝上交,但贝贝只同意交出一半,另一半由她支配管理。贝贝妈认为,近6000元现金并非小数目,孩子自制力不强,管这么多钱会出事的,于是坚持要贝贝全部上交。贝贝很不服气地顶撞说:“压岁钱是给我的,你没有权利收走。”
大人给孩子的压岁钱,属于民法上面的“赠与”。压岁钱是赠与合同关系,“红包”一经孩子接受,赠与合同就成立。有的父母认为,亲朋好友给孩子的压岁钱毕竟是名义上的,孩子不过是充当了大人之间人情往来的桥梁而已,家长的主观上认为,孩子的压岁钱是大人的人情往来,法律则评价为是对小孩赠与的民事行为。人对钱的占有即所有,红包给了孩子所以钱就属于孩子,家长无权没收。考虑到孩子尚未成年,很难支配这样一笔数目不小的钱,很可能养成挥霍的习惯,因此较多的家长替孩子保管这些压岁钱,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既然是保管,父母就不能随便动用。《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是纯粹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给孩子购买商业保险、让孩子参加学习培训,是可以动用孩子压岁钱的。
管理孩子的压岁钱是家庭的私事,但处理这件小事也要有“法治思维”,也要合乎法理顺乎情理。
压岁钱属于孩子的财产权益。家长等监护人只有保护孩子压岁钱等财产权益的义务,而没有占有支配压岁钱的权利,家长利用“强迫”或“欺骗”手段直接或变相占有孩子压岁钱的做法是错误的。
您好,魏律师!我朋友想投资一套商铺,经过看房相中一套铺子!铺子是城中村回迁住宅楼底商,现在是一个销售代理公司代理出售!我想咨询的是:1回迁房住宅楼底商的产权性质归属谁?2销售代理公司是否有权代理销售此套商铺?3即便是购买,是否可以办下来房产证?4交易的话,作为购买者应当注意些什么?
[律师回复] 回迁房通常是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不超出5年的买方要具有买下经济适用房的的资格。如果此房未超出5年,但你有买下经济适用房资格或此房已超出5年可自由上市,你就有买下资格,卖方后悔要承受违约职责。回迁房在解决了房屋产权证书后可进行买卖,买下未获到产权证书的回迁房则可能濒临极大的风险,回迁手续更名并不能取代房屋产权证书。在这里须注意的事项包括要求卖方提供回迁协议及其身份证明,并对回迁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同时要注意确定该房屋之上可否有共有人,可否设定典质权。另外须查明该房是隶属危改回迁,还是隶属商品房回迁。如果该回迁房所占用土地是划拨用地,在解决回迁房的产权过户手续时,将由买受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在和卖房订立合同的时候能够订立附时限的合同,以产权过户为合同奏效要求及付款要求,也能够与卖方商量将购房款解决提存公证,在该房屋获到房屋所有权证并解决过户手续后,由公证处向出卖方支付房屋价款,最后,要买方要注意让买方将户口迁走,否则,买方的户口迁不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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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作为不动产的关键部分,交易频繁但纠纷亦多。解决住房交易纠纷有多种途径,各有优劣。尽管当事人追求快速有效解决,但平衡两者不易。协商或许快速,但未必最有效。实际上,通过正式的民事诉讼机制解决纷争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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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定金的额度是当事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但其数值不得超出主合同时所设定的标的价值总额的20%。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需按约履行债务时,定金应折算为价款或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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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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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一房二卖”房屋的归属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若买卖合同均未履行,适用签订在先原则。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对房屋的过户均享有期待权,签订合同在先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签订合同在后的买受人不能据此取得所有权,但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适用占有优先原则。若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其中一个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房屋,另一方买受人未占有房屋,那么,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取得完整物权,即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此处所述的“占有”仅指合法占有且该占有必须发生在纠纷产生之前。
3.一方当事人已履行合同,适用履行在先原则。房屋买卖合同的所有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占有房屋时,若其中一份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另一份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则已履行合同的买受人有权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
4.一方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适用物权有限原则。“一房二卖”中,其中一个买受人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另一个买受人未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和物权优先债权原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应该优先受到法律保护。
5.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履行情况。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也未合法占有房屋,签订合同时间与履行时间也存在交叉,那么应该综合考虑合同成立先后顺序、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及是否办理网签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判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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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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