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质量问题可以退吗

最新修订 | 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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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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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房屋存在品质问题,如主要结构不及格或严重影响居住功能,原则上允许退还。购买者可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提出解除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法院应全面支持。当品质问题影响居住使用时,购买者有权退房并要求赔偿,法院同样支持。
商品房质量问题可以退吗

一、商品房质量问题可以退吗

若房屋存在下述品质问题,原则上是允许退还的:

首先,房屋的主要结构特性表现出的品质不及格现象。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果因为房屋的核心结构特征品质问题而无法实现交房与使用,那么购买者有权发起解除合同的申请,同时还可以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这是应当得到法院全面支持的。

其次,房屋的品质问题严重到已经对正常的居住功能造成了严重影响。依照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条款作出的司法解释,当房屋的品质问题已经对人们日常的居住使用产生了严重不利的影响时,购买者完全有权力向房地产商提出退房的举措,并且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时候法院也会坚决支持购买者的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商品房的定金可以退吗

商品房定金是否可以退还要分情况。

(一)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的定金。

购房者交了定金但又不想买房,那么开发商可以不退定金。如果开发商收了定金但不卖房,要双倍赔偿定金。但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所谓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主要有银行按揭未获批准等第三方原因或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并未在房屋认购书或意向书中约定的情况等等。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定金。

正式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定金一般分两种情形,一种解约定金;另一种是违约定金。

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对定金的性质进行约定。因为购房合同一旦签订就生效,约定不同性质的定金,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1、如果合同约定的是解约定金,在适用定金罚则后,不得再要求强制履行合同,但当合同解除损失大于定金赔偿额还可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合同约定的是违约定金,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当合同解除损失大于定金赔偿额还可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质量问题可以退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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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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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如果你在购买彩电时,网购平台作出了更有利于你的相关承诺(例如质量保障承诺等),你也可向网购平台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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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法律对商品房保修期的规定商品房是一种巨额的商品买卖,为了保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这些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住宅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购买整栋商品房的,其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1、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依据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商品房有质量问题可以退房吗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说法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按规定,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而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按规定,购买人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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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易中合同约定,是质量问题还是质量问题?谢谢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房屋质量问题可能在交房时就能发现,但更多的情况是交房时很难发现,等到业主入住以后才慢慢浮出水面,不同阶段出现房屋质量问题的不同处理:    1、购房者认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的,首先购房者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但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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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有问题可以退房吗
房子不像一般的商品,验房不合格要求退房的话是要符合一定标准的,目前我国法律规定验房时有四种情况可以退房: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四种情况可以退房:1、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2、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3、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4、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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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有质量问题可以退房吗
[律师回复]
一、法律对商品房保修期的规定商品房是一种巨额的商品买卖,为了保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这些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住宅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购买整栋商品房的,其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1、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依据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商品房有质量问题可以退房吗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说法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按规定,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而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按规定,购买人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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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商品房质量问题,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精装修商品房质量存瑕疵滕先生于2013年6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选购了一套面积为270平方米的精装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2013年8月15日交付房屋使用,并就精装修部分通过附件的形式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2013年7月初,滕先生和工作人员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查看。在此过程中,滕先生发现其房屋内几个房间理石地面、卫生间、厨房地面的理石不平整且个别理石有裂纹迹象等其他装修质量瑕疵问题非常严重。看房后发现存在的诸多装修问题让腾先生十分上火。于是腾先生遂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协商要求对以上发现的装修质量问题签订了整改计划,约定于2013年7月31日以上问题必须全部解决。时至7月31日止,滕先生再次联系开发商时,并没有获得整改后的房屋,而此时腾先生购买的家具已基本到货但因房屋不能交付而无法存放。滕先生遂提出退房,但开发商的意见是其销售的商品房没有出现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情形,根本没有达到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不可能为滕先生退房,而是继续整改并催促滕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剩余房款,而滕先生以交房时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且已过交房日期仍未实际入住使用而提出抗辩,直至2014年2月15日才领取新房钥匙,滕先生就迟延交付期间所产生的损失与开发商协商无果,诉至要求开发商支付因迟延交付房屋而产生的损失。
二、因精装修部分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而构成延期交房精装修引发的法律纠纷,可能导致开发商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从侵权角度看,如室内环境污染致人身体损害,开发商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可能产生的精神损失。从违约角度看,交付的房屋精装修工程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开发商要承担整改与赔偿的责任延期交房,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种情况下,除出卖人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它免责事由,都应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房屋虽按约定时间交付,但因为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购房人认为整改期间应当属于延迟交付,而开发商认为整改是在正常交付基础之上进行的,不存在延迟交付责任。但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来看,“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笔者认为,此条款中的“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不仅单纯地指因装修质量存在瑕疵、缺陷而产生的返工费、维修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更应包括因维修整改导致延长交房期限而给购房者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迟延交付损失,明确了开发商应对此情形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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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精装修商品房质量存瑕疵滕先生于2013年6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选购了一套面积为270平方米的精装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2013年8月15日交付房屋使用,并就精装修部分通过附件的形式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2013年7月初,滕先生和工作人员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查看。在此过程中,滕先生发现其房屋内几个房间理石地面、卫生间、厨房地面的理石不平整且个别理石有裂纹迹象等其他装修质量瑕疵问题非常严重。看房后发现存在的诸多装修问题让腾先生十分上火。于是腾先生遂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协商要求对以上发现的装修质量问题签订了整改计划,约定于2013年7月31日以上问题必须全部解决。时至7月31日止,滕先生再次联系开发商时,并没有获得整改后的房屋,而此时腾先生购买的家具已基本到货但因房屋不能交付而无法存放。滕先生遂提出退房,但开发商的意见是其销售的商品房没有出现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情形,根本没有达到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不可能为滕先生退房,而是继续整改并催促滕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剩余房款,而滕先生以交房时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且已过交房日期仍未实际入住使用而提出抗辩,直至2014年2月15日才领取新房钥匙,滕先生就迟延交付期间所产生的损失与开发商协商无果,诉至要求开发商支付因迟延交付房屋而产生的损失。
二、因精装修部分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而构成延期交房精装修引发的法律纠纷,可能导致开发商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从侵权角度看,如室内环境污染致人身体损害,开发商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可能产生的精神损失。从违约角度看,交付的房屋精装修工程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开发商要承担整改与赔偿的责任延期交房,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种情况下,除出卖人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它免责事由,都应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房屋虽按约定时间交付,但因为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购房人认为整改期间应当属于延迟交付,而开发商认为整改是在正常交付基础之上进行的,不存在延迟交付责任。但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来看,“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笔者认为,此条款中的“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不仅单纯地指因装修质量存在瑕疵、缺陷而产生的返工费、维修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更应包括因维修整改导致延长交房期限而给购房者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迟延交付损失,明确了开发商应对此情形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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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交付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咋办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作为买受人能否退房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根据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而房屋在房屋交付后,出现了质量问题但并不属主体结构方面的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则由出卖人来承担修复责任。
二、商品房修复后能索赔吗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商品房具备上述文件,但是购房者还是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可以申请鉴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为解决商品房质量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主张赔偿的项目:

1)误工费。

2)差旅费。

3)装修费:材料费、装修人员劳务费等。

4)室内设施、器具因房屋质量问题的造成的损害。

5)如果要求退房,可以主张房屋时间差价损失(可能会驳回)。

6)可以要求其换一套房,但是还是有法律依据的,换房后,售房者可以再主张原房屋装修费用的损失。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房屋销售主体和购买主体关于商品房质量问题上的纠纷愈演愈烈。对于已经交付的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后该如何处理,如果开发商进行修复后还能向其索赔吗这些问题最好先咨询下专业律师,谨防收到有质量问题的房屋后无法要求维修,也无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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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退货的依据是什么
这是指承担产品的瑕疵责任。产品售出以后,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现其性能达不到说明书的要求或者出现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这时销售者应对产品进行修理或者更换,经修理、更换仍不能达到正常使用标准的,应予以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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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产品的质量有问题,产品质量问题应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是指: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二)一般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类。所谓默示担保义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本法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所谓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承诺。本法规定的“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即是明示担保义务。一般产品质量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上述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三)销售者承担一般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修理。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
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
3.退货。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
4.赔偿损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还有支付违约金、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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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怎么举证?
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应该提供哪些证据。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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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商品房房屋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律师回复]
一、已交付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咋办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作为买受人能否退房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根据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而房屋在房屋交付后,出现了质量问题但并不属主体结构方面的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则由出卖人来承担修复责任。
二、商品房修复后能索赔吗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商品房具备上述文件,但是购房者还是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可以申请鉴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为解决商品房质量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主张赔偿的项目:

1)误工费。

2)差旅费。

3)装修费:材料费、装修人员劳务费等。

4)室内设施、器具因房屋质量问题的造成的损害。

5)如果要求退房,可以主张房屋时间差价损失(可能会驳回)。

6)可以要求其换一套房,但是还是有法律依据的,换房后,售房者可以再主张原房屋装修费用的损失。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房屋销售主体和购买主体关于商品房质量问题上的纠纷愈演愈烈。对于已经交付的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后该如何处理,如果开发商进行修复后还能向其索赔吗这些问题最好先咨询下专业律师,谨防收到有质量问题的房屋后无法要求维修,也无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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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如何举报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我们国家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的职责与商品质量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检部门,还有人民。  企业主管部门是管理机构,它直接制约企业。如果直接向它投宿质量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但有时个别企业主管部门由于考虑产值,利润,容易对解决问题采取不积极态度。  消费者协会是政府的技术监督,工商,商检等几个部门联合设立的负责解决广大消费者遇到困难的组织,它涉及面广,并挂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问题较容易,所以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时发现问题可先找消费者协会。  工商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已有明确分工,工商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产品质量责任问题的查处。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两家谁发现,谁处理。所以说,如果在市场购买了掺假,冒牌商品可投诉到工商部门,如果在生产流通领域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投诉技术监督部门。  消费者对不容易解决的质量问题也可以通过人民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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