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收受定金一方违反契约相关规定的情況,支付购房定金者有权主张退回定金。根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如债务人在债务期限内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那么定金则应该充当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价款或者予以归还。而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在未履行债务或者其履行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以至于无法达到预期的合同效果,那便没有权利再索回定金;相应的,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协议合约办事或者其履行受阻,使得原定的交易目标没能达成的话,那么该收取定金者就有法律责任双倍偿还所收定金。除了这两种情形之外,第五百八十六条还具体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作为其实现债权保障的一种手段。同时,定金合同可以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正式生效。需要注意的是,立约双方可以共同商议制定定金的数额,但总金额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度的百分之二十。倘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高于或低于约定数额,都应视为已经改变了原有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般情况下,买房时给付的定金是不能退的,而订金可以退。“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定金受“定金罚则”的约束,即交付定金方违约,收受方可以主张不退还定金;如果收受方违约,交付方可以主张两倍返还定金。“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综上所述,买房时给付的定金是不能退的,而订金可以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付了定金什么原因可以退”,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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