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发放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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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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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试用期薪酬待遇应依据劳动合同规定,薪资不低于正式员工的80%、同岗位最低档次工资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长度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且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能设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应计入劳动合同期限,仅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发放标准

一、试用期工资发放标准

1.对于处在试用期中的员工而言,他们的薪资待遇应严格遵循劳动合同中所述,并且其水平不得低于正式员工薪资的80%、用人单位等同岗位最低档次之内的薪酬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市区内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相关的法律条款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表明,针对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至一年内的情况,试用期最多只能设定一个月;

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至三年内,则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而对于三年以上实行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亦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的试用期只能设置一次。

以实现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三个月的,均不可设定期限。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通常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仅仅只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这一所谓的试用期实际上并不存在,而该期限将被视为真正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薪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等同岗位最低档次的工资或者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资的80%,同时也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待岗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试用期工资发放标准”,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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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述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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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为2000元。根据上述规定,阮某在试用期的工资应当不低于1600元(2000×80%),并且试用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用人单位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以为可以规避劳动法律法规。实际上,这种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终适得其反。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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