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对于旷工行为的严格处罚见于以下律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若劳动者未经许可擅自离岗或拒绝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且最终被判定为旷工,则雇主方将享有对该等员工进行纪律管束以及依照既定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合法权益。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于未曾给出合理解释而频繁旷工、经严肃劝导仍无法纠正,以及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长达三十日以上的违规职工,企业亦具备对其实施开除决定的合法权力。
概括而言,关于劳动法中的旷工罚责事项,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寻得明确规定,至于具体的执行细则,应参考的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劳动者擅自离开岗位或者不按规定执行劳动任务,被认定为旷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法旷工几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并未规定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在公司的规章制度里写明的,那么旷工的天数也是由公司自行根据情况来制定的,并且该规章制度应当是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值得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没有规章制度的,遇到员工旷工时,用人单位应首先积极催告返岗、告知旷工天数及后果,再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旷工是指正常工作日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
实务中一般的理解是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出勤。通常是指无正当理由缺勤行为,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3、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不按时到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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