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买房纠纷怎么处理的

最新修订 |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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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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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购协议纠纷等民事案件,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协商是最佳途径,调解可由权威机构协助,仲裁需依据协定或事后协议提交申请,诉讼则适用于无仲裁条款或协议的情况。诉讼需满足原告资格、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协助化解纠纷。
代购买房纠纷怎么处理的

一、代购买房纠纷怎么处理的

首先应尝试与对方展开磋商,若未能如愿解决争议,可考虑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代购协议纠纷这样的常见民事纠纷案件,应对之采取如下几种方法予以解决:

1. 协商——协定各方在友善互谅的氛围下,通过互相理解、沟通与协作,完成对诸项纷争的化解,此乃最佳的解决途径。

2. 调解——当协定各方无法自行达成共识时,可以请求有关权威机构进行调解,同时,各方亦可以试图由协约监督机构、仲裁中心及法院等提供调解服务。

3. 仲裁——当事人若不愿意接受调解,还可依据协定中的仲裁条款或在纠纷产生之后双方缔结的仲裁协议,向适当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4. 诉讼——若协定中并未设定仲裁条款,且事后亦无仲裁协议的约定,各方可将该争议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以期获得法律的公正裁决。

根据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上诉需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一)原告需为与本案存在利益关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需明确具体的被告对象;

(三)需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及理由;

(四)案件应属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民事诉讼范畴,且须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范围之内。

另外,

人民调解法》有明文规定,所谓人民调解,即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凭借其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通过释理说情等方法,推动当事人在平等尊重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性的调解处理方案,从而实现对各类民间纠纷的有效化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借名买房纠纷怎么处理

购房者如果购买的是普通商品房,且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即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则该协议有效,借名人的主张可以支持。

但一旦房屋已经被查封、过户给善意第三人或者存在其他不能过户的原因的,借名人要求出名人办理过户的主张不能成立。

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是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则双方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因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侵害其他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的利益,一般认定为无效。

购房者即使是借用父母的名字买的房子,但是不动产登记之后就发生物权效力,登记产权人就被推定为房产的所属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产权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

法院通常会综合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购房票据、合同、房屋产权证的持有情况以及对于借名购房的事实有无合理解释等因素综合判断。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代购买房纠纷怎么处理的”,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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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争端中,仅凭购房合同胜诉概率因案情而异,需综合考虑案件类型、事实清晰度等因素。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应明确案件类型、诉讼请求、争议事实、判决理由、法律条款、结果及上诉事项,并由法官或书记员署名并加盖公章,确保权威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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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代购房产交易合同未达成,卖方不退订金或款项,买方可提起诉讼。诉讼需满足四项基本准则:原告与案件直接相关,被告身份明确,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且诉讼事项符合民事案件范畴和受诉法院管辖权。购房者应了解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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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1.房产业务员代我签署了《商品房认购书》-签字、按手印等全部由其签署,而我作为买受人完全不知情,虽然我父亲知情(但我怀疑业务员存在忽悠成分,其在介绍房源信息时,多次提及自己也购买了);2.我知道后,决定退房,遭到拒绝,不予退返已缴纳的佣金4万+定金2万。
[律师回复] 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很多购房者认为,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只有最终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而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正式合同,充其量也就是意向书而已,并不具备合同的约束力,因此,商品房认购书中所列有关定金罚则自然也就没有约束力。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签署,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约束力。购房者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时千万不能因其内容简单而掉以轻心,尤其是不能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不是正式合同,从而置商品房认购书中的有关违约责任于不顾。并且容易发生定金套牢购房人的问题。导致认购人被套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定金罚则”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了“定金罚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适用。这也就意味着,《商品房认购书》中一旦约定了定金,如果不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就有权“不返还”。当然,如果开发商不愿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要双倍返还。律师提醒,一旦看到“定金”两个字,就一定要同时想到这两个字背后隐含着的“定金罚则”。律师支招尽管房屋认购书常常将认购人套牢,但,只要注意以下几点,完全可以规避风险,防止被套。
首先要谨慎对待销售人员的宣传。为了订单背后的提成,销售人员会使出“浑身解数”,所以一定要谨慎分析销售人员的促销手段,无论是“
最后一套”还是“明天就涨价”,无论是“小区配套完善”还是“智能管理”,无论是“超大楼间距”还是“60%绿化率”,都请您保持冷静,不要因为一时头脑发热而被“套牢”。
其次是交钱之前请三思。为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要在把钱款交出去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且在定金交付之前,《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并不生效,因此如果在已经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之后,但是尚未交付钱款之前改变主意,《商品房认购书》又没有约定其他惩罚性条款的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及时抽身,这个时候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无权要求或起诉消费者支付钱款。第三,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虽然很多楼盘都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从法律上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认购书》“退出”条款由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楼盘的一些细节尚未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很多条款都没有明确,很多不确定性因素都可能导致难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申请贷款不被批准等,因此必须约定“退出”条款,以保证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能够随时“退出”。第四就是尽量不交“定金”。如果还没有下定
最后的决心要买这套房子的话,一定不要交“定金”,可以交订金、预付款、预订款、诚意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为了更容易抽身退出,尽量不要交“定金”。
最后要抓住对方违约机会。一旦开发商或销售公司出现违约,一定要抓住机会,要求开发商或销售公司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款项,如果是定金,还可以要求双倍返还。为了能够顺利抓住开发商或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需要在《商品房认购书》中详细约定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目的,并把销售人员的承诺写入,这样一旦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况,消费者才能够底气十足并证据充分地要求对方返还款项。认购书可直接转成正式合同商品房认购书是房屋买卖双方达成的一种“初步意向”,既然是初步意向,就表明双方可以以比较小的代价退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初步意向也可能转化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是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这个规定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已经决定要买这套房,不妨利用这个规定,争取让初步意向直接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免去中间的夜长梦多。但是如果消费者还处于试探阶段,还希望能够有机会随时退出,那么就要避免在预订书或是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得过于详细,防止初步意向直接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自己保留及时“退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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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买房纠纷怎么解决
购房纠纷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首先,双方可协商寻求共识;其次,可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消费者保护协会调解;再者,可选择仲裁机构公正裁决;若调解和仲裁无效,行政部门可介入处理;最后,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方式各具特点,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以高效解决购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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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认购纠纷,如何解决定金认购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认购书定金纠纷如何处理 认购书一般包括什么内容: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条件等。 实践中,围绕着“认购书”经常会发生各种争议和纠纷。有很多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属于被忽悠状态的,并没确定肯定购房,只是被销售人员忽悠得赶紧下单占位,且签约对于到期不签正式合同可能面临定金罚没的后果,销售人员往往也不会认真提示。等签署过后回家再一思量,有些人就不再想买了,但提出不买,开发商就会说定金不退。 那么发生认购书定金纠纷,该怎么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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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就网购纠纷写代理词,不知道怎么写比较好的,所以请问一下一般网购纠纷代理词是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本人为本案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审判决归纳了本案争议损失方面的焦点,
一、上诉人所供的黄板是否全部使用?是否用于云南的六个加油站的装修中?
二、褪色黄板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经过一审判决,上诉人对一审中关于官渡路、信达、三家塘子母四个加油站与上诉人无关的认定不持异议。但对法院认定关雨路、建水清远加油站用了上诉人的黄板及损失按照鉴定书确定的金额的认定有异议,上诉人认为,关雨路、建水清远加油站同样与上诉人无关,不应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所谓的损失,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雨路与建水清远加油站均与上诉人无关,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1、建水清远加油站与上诉人并无关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错误。
  非常确定的是,建水清远加油站与上诉人毫无关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2即2004年12月30日被上诉人的损失清单,清单的第二张清楚显示建水清远加油站返工已用材料、运输、拆卸及安装费用的金额明细,该清单明确证明建水清远加油站已于2004年12月30日之前返工完毕。但在第一次陈法官支持庭审时,被上诉人为极力证明黄板用于其诉称的加油站时,改口称:“尚有建水清远加油站未返工保留了原始施工的样子”。
  到底建水清远加油站有无返工过?被上诉人如此反复,却无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连诉讼前精心准备的损失清单都敢推翻,连到底建水清远加油站有无返工都前后不一,一审怎能认定建水清远加油站使用了上诉人的黄板?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自认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仍认定对其不利的事实,被上诉人为了证明建水清远加油站使用了上诉人的黄板而推翻了其损失清单,显然是对其不利事实的反悔,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因此,一审法院第8页第8行下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且没有正确适用证据法律法规。
  一审法院认为:“经本院去现场调查及其加油站负责人的证言、证据11照片证实,该站保留了部分未拆除的褪色黄板”。一审法院的调查本身就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根据一审法院2006年2月10给上诉人的通知(见通知),法院应被上诉人的申请去云南对鉴定对象由双方进行确认,被上诉人根本没有申请调查现场,即使申请法院调查也是违反《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关于法院调查范围的规定的。更何况法院去现场充其量能看到现场的样子,根本不能确定与上诉人有关联。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无证据证实黄板非上诉人提供,颠倒了举证责任,被上诉人随便找个加油站称使用了上诉人的黄板,法院就能就此认定吗?被上诉人购买上诉人的黄板有无使用?已使用还是在仓库?用于办公装修还是加油站装修?用在云南加油站还是广东加油站?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强加于上诉人头上,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作为一家大的公司,其未举证排除同时还在向其他供应商采购黄板,怎么能认定云南的加油站用的板材就是上诉人的?
  被上诉人证据13建水清远的返修合同等证据是2006年10月形成的,而其证据11照片拟证明建水清远加油站在2005年6月至2006年6月进行了返修(见判决书第4页)。时间差距相当大,由此也可证明被上诉人一直在编造证据企图通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
  
2、关雨路加油站与上诉人并无关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错误。
  首先,证明关雨路加油站与上诉人有关联的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不在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证据有证据
6、
8、
9、
10、1
2、11,表面看,证据有一定数量,但这些证据均无证明力。对证据
6、
8、
9、10,上诉人在庭审中只对这些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真实性有异议,这些证据均可以为诉讼而伪造,因此法院不应采信这些证据。根据证据6函中石油公司是2004年12月20日发出通知被上诉人褪色的,而被上诉人在当天就编制了发货指示单(见证据8),效率如此之高,未核实远在云南的褪色是否属实就发货翻修,不符合常理;证据8发货指示单要求12月22日发货,到达日期为12月25日,而证据9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12月22日开工,材料都未到,如何开工?明显伪造证据!该合同书签订于12月21日,中石油20日发出函,被上诉人21日就签订了合同书,中石油的函送达不需要时间吗?被上诉人何时收到函?与深圳公司是怎么签订合同书的?在何处签订的?如此短时间签订好合同书是不符合常理的。证据7中石油与被上诉人的关雨路施工合同订立时间是2004年12月17日,而合同第五条约定:“总工期45天,至11月29提止,工期延误每天罚500元”,12月27日签订合同时早就完工了,还谈什么工期延误?完全是伪造证据!证据9维修费用清单更是荒唐,约定22日才开工,21日费用清单但就出来了,包括什么工人的车费等等,什么因急无坐票买卧铺(见证据9维修费用清单)。证据8的运输合同、证据9的返修合同书及中石油的施工合同均无发票予以证明,光凭一些当事人轻易伪造的证据,一审竟然也予以采信,足见一审认定事实是错误的。另外,证据10 的返修原辅材料清单是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根本不应予以采信,且该清单制作时间为2005年6月11日,与2004年12月30日制作的证据12不仅时间间隔遥远,内容也相差很大,一个金额为76006.85元,一个为162545.96元。同为被上诉人制作、提交的证据,差距竟如此之大,一审法院竟然予以采信。
  综上分析,被上诉人的证据内容互相矛盾,不合常理,明显伪造,一审法院采信这些证据显然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关于关雨路加油站的证据还有就是照片,而恰恰是照片证明了一个事实:关雨路加油站与上诉人毫无关联。上诉人也提交了部分照片给法院(但判决书中遗漏了)。照片显示关雨路加油站返修后的面貌是中石油2005年的新标识,根据上诉人的证据3,中石油于2004年12月26日才开始启用新标识,而被上诉人证据
7、
8、9证明2004年12月28日就已返修结束,2004年怎么可能使用2005年刚启用的标识?可见,关雨路加油站明显与上诉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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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其中,对于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经营者有上述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违者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去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颇为引人注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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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以租代购的车违约金属于民事纠纷不交不会判刑
[律师回复] 违约金必须要按合同给吗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违约金与赔偿金可以并用吗如果说在合同法生效前,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其目的主要在于充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在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后仍不能补偿受害方的损失的话,那么在合同法生效后,它的赔偿性就很明确了。尤其是在确定了违约金数额调整制度后,一方面,借助该制度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因而已经没有必要规定违约金与赔偿金并用;另一方面,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制度,确定了它的补偿性,而否定它的惩罚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不管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其目的都不过是补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其性质属于赔偿金的预定。基于此,也决定了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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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铺纠纷怎么处理
对于集体合同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共识,可请求合同管理部门、仲裁机构或法院调解。若调解不成,可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后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若无仲裁条款或协议,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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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准备最近买房来着,想年底结婚,首付给了30万左右了,请问一下委托合同纠纷代收购房款的规定
[律师回复]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交由乙方房地产中介机构负责代理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不动产基本情况:
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单元第_________层,共_________(套),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户型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属于:_________。附房屋状况表。
二、销售价格与收款方式:
1、甲方确认本合同指定的房屋销售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_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可视市场情况高于底价销售,销售价超出甲方指定销售底价部分,甲方得_________%、乙方得_________%。若销售价低于甲方底价,须征得甲方书面认可。
2、甲方确认由乙方代收房款。
三、甲方同意乙方客户以_________种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结算方式:一次性付款是指即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将全部房款支付到乙方帐户;乙方代收购房款,在甲方自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委托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自房产证过户完毕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将代收购房款转予甲方。
2、按揭贷款的结算方式: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客户向乙方支付首期房款后开始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接揭贷款手续获批后,待房产证过户并办抵押后,首期款由乙方付,按揭款由按揭银行付清。
四、结算方式:
双方约定,自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过户并交房后,方办理房款结算手续。
为保证房屋交易的安全性,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须凭本人身份证来乙方处领取房款,如委托他人取款的,应凭经公证的委托书(注明代收房款)及委托人身份证明领取,甲方系法人的,应以合同载明的开户行和帐号转帐。
五、代理期限及代理权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到期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在不低于甲方售房底价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并代甲方收取房款。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人或中介机构销售该不动产。
4、委托期满仍未销出者,甲方授权乙方可在委托底价内下浮_________%出售。
六、代理费的收取
1、乙方的代理费为本合同所售不动产,在出售成功后按成交总额的_________%收取,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甲方指定销售底价部分,甲方得_________%,乙方得_________%。代理费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由乙方从代收房款中扣除。
2、甲方在与乙方客户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客户支付首期房款后,乙方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代理费。
3、甲方委托乙方在信息宣传系统上为该物业发布广告及带购房客户到现场看房,双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发布费、产证鉴定费及服务费合计_________元。
七、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交如下房屋产权证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性。
1)《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及原件,乙方核对原件无误后将原件交还甲方。
2)已婚夫妇,房屋所有权在一方名下,但共同生活超过八年的,应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3)原购房协议书(另:如房屋是集体土地,应提交乡、村办及所属村委会城管科证明)。
4)房屋平面结构图及附属设施说明清单、钥匙等。
5)房屋是否设定担保等债权、债务的书面声明。有委托人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房主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2、甲方保证该不动产的产权清楚,若发生与之有关的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因此给乙方及乙方客户照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必须负责赔偿。
3、乙方在与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合同后,甲方应在得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来乙方处签署销售确认书,并与乙方客户会签购房合同,如因甲方地址、电话变更,而未能通知甲方而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甲方联系电话及地址以本合同所载的地址为准,经交邮即为送达。
4、甲方与乙方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若双方委托乙方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应支付代办费。
5、房产证办理过户完毕,甲乙双方结清房款,则本代理合同指定的不动产代理义务即告完成。
6、原则上,乙方要求甲方应在房产证办理过户后,方交付房产给购房客户。特殊情况下,甲方愿提前交房应书面通知乙方。
7、乙方系房地产的中介机构,依法承担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在委托代理期间,将委托不动产出售,并与购房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如购房客户未履行定房协议书所规定条款,乙方有权终止定房协议书,并没收定金;如乙方与购房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后甲方反悔的,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客户缴纳给乙方的定金。
2、甲方不得将该不动产委托乙方之外的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销售,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自行售出委托物业,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仍按未售物业出售,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必须严守诚实、信誉、高效的服务原则,积极、主动、热情地为甲方进行代理服务,乙方必须严守甲方有关商业机密不能外泄。
十、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为终局。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本合同附件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如有其它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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