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老工伤的最新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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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旧工伤问题的法律规定注重保障工伤职工待遇,包括伤残补助金、津贴、护理费和抚恤金等。 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但离岗,享受一次性补助金和按月津贴;五至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七至十级伤残正常退休领取养老金。 此外,还保障工伤治疗、康复等费用。
企业老工伤的最新规定

一、企业老工伤的最新规定

关于旧有工伤所适用的最新政策法规,主要侧重于对工伤职工的福利待遇保护措施,此间涵盖了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下文将简要概述其中的关键项目:

首先,对于一至四级伤残程度的工伤患者,他们可以保留与雇主单位的雇佣关系,但需离开原本的工作岗位。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将享受到如下福利性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的伤残补偿金,具体数额分别为一级伤残补助金为相当于27个月个人工资的款项,二级伤残补助金为相当于25个月个人工资的款项,三级伤残补助金为相当于23个月个人工资的款项,以及四级伤残补助金为相当于21个月个人工资的款项。

同时,这类工伤患者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基金以月为单位向他们发放的伤残津贴,其具体数额为一级伤残津贴等于其个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津贴等于其个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津贴等于其个人工资的80%,而四级伤残津贴则等于其个人工资的75%。

若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不足该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将负责补足其间的差距。

当工伤病人达到法定退休年纪并完成退休手续之后,便不再享用伤残津贴,而是转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此过程中,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有的伤残津贴水平,那么工伤保险基金有责任补足两者之间的差距。

其次,对于五至六级伤残程度的工伤患者,虽然他们仍需保留与雇主单位的劳动关系,但是他们的实际工作已经交由雇主另行安排。

若实在无法找到适合的工作,仍然可以享受由雇主单位每月发出的伤残津贴,并且所有的社会保险费也会由雇主单位按照规定替他们缴纳。

如果等到他们达到了法定退休年纪并完成退休手续后,便可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最后,对于七至十级伤残程度的工伤患者而言,他们将会像请普通工人那样缓缓地达到退休年限,然后像其他退休人员一样每个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同时接受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调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工伤待遇还有许多其他的项目,例如治疗工伤所需的所有费用、依据住院天数计算得出的伙食补贴费用、到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康复治疗费用以及辅助器具费用等等。

以上所有这些规定都旨在切实保障工伤病患们的切身利益,确保他们在遭受到意外伤害后,有足够的经济补助来维持生活,同时也能得到充足的医疗照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企业老板拖欠工资怎么处理

企业老板拖欠工资如何处理做工地老板拖欠工资的解决办法有:

1、协商解决。

2、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公司不按时支付员工兼职工资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以及按照拖欠工资的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3、直接申请仲裁。此时需要当事人提交相应的劳动仲裁申请书,然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这个过程中证据的提供是很重要的。当事人要证明自己与该单位之间是存在兼职关系的。

4、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劳动监察投诉需要的材料有;

1、投诉人身份证;

2、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考勤记录;

7、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企业老工伤的最新规定”,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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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老工伤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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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流程2020最新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最新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提交破产申请;
其次,人民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对破产企业于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申请追回财产。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其中律师工作:包括:产企业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代理破产企业进行和应诉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破产企业负债情况;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
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
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
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
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对外投资的清算: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破产债权的清理: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进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的内容: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破产财产分配的步骤: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
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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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最新企业遗属生活费标准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一、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标准及有关政策
  
(一) 凡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文件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享受或变更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都在本次调整之列。
  
(二)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其它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三)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或舍已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四)新标准执行后,若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属城市户口的,可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其它未尽事宜可继续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2002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变更审批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后,凡享受老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一律重新申报变更标准。
  
(一) 申报审批的时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申报审批工作从2008年8月15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
  
(二) 申报审批的程序
  
1、遗属个人申报(8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变更遗属补助标准的遗属需持:
①个人身份证(审查后交公安机关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一张)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类别及年龄证明(必须为打印且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③属已故职工配偶的,持所在乡镇(或街道居委会)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④属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⑤属2004年以前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2004年提高标准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养标准的审批文号;
2004年以后审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文号。同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审批表(照片处必须贴有本人照片或以电子形式打印,否则不予审批)一份后,将全部材料交由原供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2、主管部门审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供养遗属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清理,严格审查遗属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已故职工享受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变更遗属供养条件人员的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查。
  
3、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10月1日至10月10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在严格审查清理后,重新按照新标准审批。
  
4、各乡镇、各部门也要以这次工作为契机,对已丧失供养条件(被供养的父母已死亡;被供养的配偶已再婚或死亡;被供养的子女或兄妹已年满18周岁或中学已毕业)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理,并及时停止供养并通报相关部门。
  申报审批工作的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在接此《通知》后,要尽快确定专人办理具体业务,认真清理本单位供养人员,及时通知供养遗属个人,严格审查,按时上报审批,对因遗属个人或供养单位错报、迟报或漏报造成审批错误或不能审批的,后果自负,审批工作结束后不再接收补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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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是什么
1、企业养老保险新政策一:“新人”多缴一年多一个百分点 2、企业养老保险新政策二:退休时缴不足15年终止关系 3、企业养老保险新政策三:起做实个人账户 4、企业养老保险新政策四:“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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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的最新规定是?
[律师回复] 因病去世属于非因工死亡的一种。退休职工非因工死亡,一般可以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遗属如果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没有劳动能力或未成年,因职工去世造成生活困难的话,可以申请生活困难遗属补助。
如果企业退休职工,开始领退休金。那么你的退休金如果说已经将,你个人账户当中的钱全部领完。全部领完,大约需要12年13年的样子。然后你的这部分,个人账户当中的钱,就不需要做任何处理了。如果退休职工还没有领完,那么你个人账户当中,这部分钱是可以继承的。具体的计算办法,可以根据遗嘱继承,也可以根据
第一顺位继承。
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包干使用。抚恤金标准统一调整为:苏南(苏锡常宁镇)16000元,苏中(通扬泰)15000元,苏北(徐淮连盐宿)14000元。死者近亲属可以携带医院死亡证明、派出所销户手续等材料前往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企业职工去世后、把医疗费用报销完,家属或家属单位去注销个人帳户、并提取个人帳户的余额;家属需带身份证、参保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去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并提取社保个人帳户余额;同时领取丧葬费,丧葬费的标准: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的工资;抚恤金全国没有统一标准,由各省市统一规定。一般抚恤金标准: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的补足标准!
如果是在职人员去世申领丧葬费,用人单位还要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并办理社保个人账户一次性申领业务。如果是退休人员死亡去世申领丧葬费,需要分别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丧葬补助费和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生前未发放完毕)余额申领手续。
一般来说,我们如果没有办理及时销户手续,养老金还会继续发放的。一般会等到
第二年退休待遇资格认证,无人认证时才进行停发。如果我们在停发后去办理销户手续的话,一般会将以前发放的养老金待遇扣除,再加剩余部分发放的。
死亡人员本人社保卡的余额部分。职工在领取养老金时,先领取的是个人帐户的余额,个人部分领完之后,才会领取公共部分。如果职工还有把个人部分领取完毕就去世了,这部分余额可以作为遗产由其亲属继承。我们这个员工刚退休没多久,就不幸病逝,其本人账户的10.5万元均由亲属继承。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最新办理流程
[律师回复] 企业应当向当地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6、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属于下列延期企业审查范围。

2)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2、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应当提出延期申请;5、未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的。2;3,不属于上述第
(一)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查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程序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1,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副本复印件(需交验原件)、资料,提交上述第

1)、延期企业审查范围
(一)此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实行差异化管理,受到省建设厅通报批评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4,需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1,不再对其进行审查,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欢迎来电、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项资质升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我们已成功帮助多家企业成功办理延期、法规、资质证书、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2)项材料。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但此类企业仍需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
3)《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文件、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二,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延期工作内容,有需要请点击头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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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最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
1、定额调整办法,每人每月增加120元。2、挂钩调整办法,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不含15年,对超过的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年增加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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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最新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2020最新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最新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新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最新规定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指定管理人。
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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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最新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2020最新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最新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新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最新规定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指定管理人。
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2020最新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以下五项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人数须50人以下,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括公司设立后由于资本增加、股权变动、公司合并等到原因新增加的股东。
(二)股东必须足额出资,并且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没有公司章程者,不得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前者由公司法予以规定,后者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三是新设立的公司由参与设立的各个股东共同制定,要体现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一则是识别不同企业的标志,二则有利于对公司的行政管理,因此必不可少。公司的运行是由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来进行的,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公司就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有公司住所。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封闭性的法人,其设立方式只能以发起设立为限,不得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所以,相对于股份公司的设立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一般而言要经过以下步骤:
1、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采用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可以使公司的名称在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就具有合法性、确定性,从而有利于公司设立登记程序的顺利进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即可成立。但我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的 “但书”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所以,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设立公司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文件。
4、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有限责任公司除具有人合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资合性,股东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出资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法定的出资形式,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为了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法律人格的认可,公司设立程序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即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登记发照。对于设立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对于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可以凭登记机关办法的营业执照申请开立银行帐户、刻制公司印章、申请纳税登记等。只有获得了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的程序才宣告结束。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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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以下五项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人数须50人以下,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括公司设立后由于资本增加、股权变动、公司合并等到原因新增加的股东。
(二)股东必须足额出资,并且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没有公司章程者,不得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前者由公司法予以规定,后者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三是新设立的公司由参与设立的各个股东共同制定,要体现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一则是识别不同企业的标志,二则有利于对公司的行政管理,因此必不可少。公司的运行是由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来进行的,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公司就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有公司住所。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封闭性的法人,其设立方式只能以发起设立为限,不得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所以,相对于股份公司的设立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一般而言要经过以下步骤:
1、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采用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可以使公司的名称在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就具有合法性、确定性,从而有利于公司设立登记程序的顺利进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即可成立。但我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的 “但书”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所以,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设立公司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文件。
4、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有限责任公司除具有人合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资合性,股东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出资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法定的出资形式,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为了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法律人格的认可,公司设立程序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即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登记发照。对于设立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对于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可以凭登记机关办法的营业执照申请开立银行帐户、刻制公司印章、申请纳税登记等。只有获得了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的程序才宣告结束。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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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的最新解释
企业破产法的最新解释中说明,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等财产不应该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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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2015重庆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哪些排行榜50强最新排名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日前,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协会正式发布“2015重庆房地产开发企业50强测评研究报告”,经过六大方面的综合评选,联合第三方测评机构、行业数据中心,对重庆房地产企业进行综合测评,并产生了50强榜单。近年来,重庆50强队伍整体趋于稳定,以排行前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看,龙湖、金科、华宇继续领跑榜单,协信、新鸥鹏、财信、迪马、隆鑫紧随其后,保利和泽京这两年发展迅猛,首次闯入10强榜单。此外,2015年50强上榜企业中有6家企业为新上榜企业,譬如康田、力帆等知名企业。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截止2014年末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3481家,同比减少135家,这也是重庆首次出现企业数量减少的年份,消失的企业大多是实力较弱或者无项目开发的中小企业,同时龙头企业的地位不断稳固,综合实力增强,强者恒强的局面越来越明显。2015重庆房地产开发企业5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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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按多少交企业所得税
[律师回复]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按多少交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具备的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领域:
电子信息 生物与新医药 航空航天 新材料
高技术服务 新能源及节能 资源与环境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评分标准:高新认定采取百分制,企业需达到7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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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兼并暂行办法
1、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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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高新技术企业按多少交企业所得税
[律师回复]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按多少交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具备的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领域:
电子信息 生物与新医药 航空航天 新材料
高技术服务 新能源及节能 资源与环境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评分标准:高新认定采取百分制,企业需达到7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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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产税该怎么征收最新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新房产税该怎么征收最新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据报道,在督查组完成16省(市)房地产调控督查后,对于房地产调控后续政策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据悉,在既有房产税试点向新增住房交易征税的基础上,近日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官员正在开展为期6个月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从而为开展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提供技术储备。
关于房产税的新规定,政府准备把住房财产税的征收试点扩大到全国的做法没错,同时也与现代住房市场健康发展相吻合。但要做到这点,仍然有几个问题得先解决。
一是政府要征收住房物业税,就得对征收作用有一个明确界定。目前,上海与重庆的试点在这个方面就不清楚,看上去作用有限。据了解,2006年,的住房财产税占整个政府财政税收的比重为
8.6%,但在我们试点的上海与重庆,征收的住房财产税所占的财税比重不足1%。如此比例,怎么发挥房产税的作用?
二是在征收目的明确的情况下,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征收住房财产税的税制。即哪些人要征税或哪些人不要征税?什么样的房子要征税或什么样的房子不要征税?不同的住房其税率又是多少?如果没有一个公正公平的住房财产税征收的制度,那么住房财产税征收要达到目的是不可能的。
三是要征收住房财产税,就得有一个清楚透明的住房信息系统。即要弄清楚目前中国有多少住房、这些住房的性质、现在的市场价格、有没有市场历史记录等。如果没有这些信息,住房财产税的税基无法获得,税率也无法确定。
四是住房财产税评估不是靠培养评估员就能解决的事情,而是需要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二手房市场要发达,这样才能够了解住房价格变化的情况;另一方面,政府要对住房市场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价格评估体系。当前我们的住房市场价格体系是一手房市场为主导,二手房市场价格体系还十分落后。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起有效的税基是不容易的。
可见,关于房产税的新规定,我国征收住房财产税是一条必由之路,但最为重要的不是培养征收房地产税评估人员,而是要为这种税收征收创造一系列的基础条件,特别是要确立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要建立起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征税的信息体系,要培养成熟的住房二手房市场。这样,中国房地产税征收才能顺利进行并取得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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