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的六项组成怎么理解

最新修订 |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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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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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是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的货币报酬,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工资总额则涵盖了这些及其他货币收入。工资与工资总额不同,工资是基本的组成部分,也是计算其他工资的基础。
劳动工资的六项组成怎么理解

一、劳动工资的六项组成怎么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明确,所谓工资乃为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通过各类支付途径向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报酬;

同时,《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亦对工资的定义作出类似定义,表示工资乃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以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助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及纳入工资总额统计范畴之内的货币收入。

另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指出,工资总额意指各个单位在特定时期内向本单位全体职工直接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

它具体涵盖了六大构成部分: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其中,奖金即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额外劳动报酬和因为增加收入、减少开支而获得的报酬。

各类奖金主要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以及其他类型的奖金。

而津贴和补贴则是用来补偿职工特殊或者额外的劳动耗费以及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额外劳动耗费。

津贴主要包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耗费产生的津贴,以及保健性、技术性、年功性及其他性质津贴。

至于物价补贴,则包含为了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升涨或变动影响所支付的各类补贴。

最后,对于加班加点工资,这是指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此外,还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如因生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期、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照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和预留工资等。

因此,工资与工资总额并非同一概念,尽管后者是前者的总和,但工资却是工资总额中最为基本的那部分,同时也是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劳动工资的诉讼适合支付令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工资的诉讼适合支付令,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支付令也称为支付命令、督促决定。支付令是督促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工资的六项组成怎么理解”,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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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因为工作原因,要跟员工签订合同,想请问律师与公司签合同组要注意什么,有哪些项个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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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证:说明你之前工作过,后来由于各种原因现在是没工作的。
二、就业证:毕业后没有工作之前去街道领的就业证,说明你现在可以去找工作了。

以上两种证是城市里才会有的,外出务工人员一般情况下都没有。有些单位会让务出务工人员开一张“外出工作许可证”,一般是外出务工人员的家乡开具的,不过现在好像都没有了。

还有一种是暂住证,指户籍不在当地的人去派出所办的证明。有些地方规定单位不能招收没有暂住证的外出务工人员。

签合同时的讲究很多,如果公司不可靠存心骗你的话真的是防不胜防。建议你签那种劳动局监制的格式化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学问很多,最主要的要注意下面几件事。

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劳动合同有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要签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现在有些单位用人很不规范,不愿意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责任,也有的单位领导图省事。这是对劳动者极不负责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这样,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有法律依据。

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这一点往往被劳动者所忽略,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员工。这种方法对用工单位来说,省事儿又省钱,可以不对劳动者负任何责任。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多听、多想、多看(参看别人的合同),避免签“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险性行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
六级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六级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2条。
(八)伤残补助金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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