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承租人有权利查阅由“二房东”与其原始出租人缔结的租赁协议。这是因为,次级租赁合同的终止日期不能超过原租赁协议中所约定的终止期限,否则,将会给承租人带来极大的风险因素。而且,承租人务必复印上述两份租赁协议,如同“二房东”在转租时必须复印源出租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一样,这些都是房屋租赁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接下来,关于“二房东”的行为规范,若其欲将租赁房屋进行转租的话,必须征得源出租人的明确同意或者得到源出租人的书面许诺。反之,这种转租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另需注意的是,如仅是部分转租,则需要观察“原出租人”以及“二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中,是否有明文禁止转租的条款。若是未见此类限制性规定,承租人便有权与“二房东”签署相应的租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和二房东签订合同是否能有效
和二房东签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房东是否同意来定。经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坏的,应有承租人承担赔偿,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房东知道并同意转租的,则和二房东签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房东不同意转租的,则和二房东签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二房东是指从原房东手里租下整套房子,再整体或分房转租给他人的从中获利者。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可以转租、或虽未约定但大房东明确表示同意转租的,二房东可以出租给第三人。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应符合双方意愿,转租时二房东不得在房屋内擅自搭建、不得拖欠租金、不得超过剩余租赁期限。
合同是由法人主体公司签订的,只有有效的主体签订的合同才是有效合同。这就要看你们签订合同的日期是在对方公司注销之前还是注销之后签订。如果在注销之前签订的,那就是有效合同,如果因为对方公司注销而导致合同无法有效履行,给你们公司造成了损失,可以在对方公司注销公告的过程中进行债权维护。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和二房东签租房合同需要注意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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