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契约关系中的协议设定劳动者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违反法律原则的行为。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项之明确规定,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后的30天内,替员工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交社会保险登记的申请。
若未及时进行此项手续的办理,则需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核定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应缴金额给予员工。
除此之外,第八十六条也有明文规定,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话,将被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且还要从迟延缴费之日开始,每天按照罚款基数的万分之五收取迟滞金。
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执行上述要求,那么相关行政部门有权对欠缴金额进行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劳务合同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劳务合同是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合同关系,劳务人员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按雇佣人身损害赔偿处理,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务合同可以不缴纳社保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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