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自建房面积最新规定是什么
关于农村自建房的面积规定如下详述:
1.在农村地区,个人自建住房不得超出三层的上限,每户家庭的总建筑面积严格限制在360平方米以内;
2.对于连栋式的农村别墅,房屋高度不得超过四层且每户建筑总面积也受到严格控制,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3.对于新建设的农村房屋及扩建或者翻新的再建工程,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设定在了80至120平方米之间,具体的数值由各村委会综合考虑村里的总体规划和可用土地面积共同决定。
农村自建房相关的国家规定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若需进行房屋翻建的情况,需携带相关的房产资料及房屋翻建的申请书面报告向相关部门备案;
2.当房产相关证件缺失时,应尽力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加以证明,同样需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3.在确实需要翻建房屋却无任何房产相关资料证明的情况下,需要相关部门重新进行审核认定,通过之后方可进行上报审批。
另外,由于各个地区可能存在一些细微差异,建议农民朋友们在开展建房活动前先行咨询相关主管部门以了解具体要求与规定。
农村自建房合法交易的条件如下陈述:
1.买受人须具备相应的合法资质,鉴于农村房屋所占有的宅基地归属于农村集体,因此仅限村集体的成员有权购买农村房产,而城市居民则无此资格;
2.出卖人亦应有相应的合法资格,出售的房屋必须具备在该交易中享有占据、使用、收益和处置权益的能力。
如有任何争议,将无法达成交易;
3.买方不应通过购房方式变相侵占宅基地,对于已经获得宅基地的人员,其进行的农村房屋交易将会被判定为失效;
4.房屋交易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的批准认可方能生效,唯有如此,所达成的买卖协议方可视为合法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一个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要按照乡(镇)用地总体规划建房,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和闲置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自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虽然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因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具体如下:
(一)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
(二)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
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三)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因此对这类合同,应因违反国家政策而认定为合同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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