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面积最新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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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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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住房限三层,总建面360㎡内;连栋别墅限四层,总建面450㎡内。宅基地标准面积80-120㎡,由村委会定。翻建须备案,缺证需补,无证需审核。合法交易要求买方为村成员,卖方有资格,不侵占宅基地,并经村委会批准。
农村自建房面积最新规定是什么

一、农村自建房面积最新规定是什么

关于农村自建房的面积规定如下详述:

1.在农村地区,个人自建住房不得超出三层的上限,每户家庭的总建筑面积严格限制在360平方米以内;

2.对于连栋式的农村别墅,房屋高度不得超过四层且每户建筑总面积也受到严格控制,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3.对于新建设的农村房屋及扩建或者翻新的再建工程,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设定在了80至120平方米之间,具体的数值由各村委会综合考虑村里的总体规划和可用土地面积共同决定。

农村自建房相关的国家规定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若需进行房屋翻建的情况,需携带相关的房产资料及房屋翻建的申请书面报告向相关部门备案;

2.当房产相关证件缺失时,应尽力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加以证明,同样需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3.在确实需要翻建房屋却无任何房产相关资料证明的情况下,需要相关部门重新进行审核认定,通过之后方可进行上报审批。

另外,由于各个地区可能存在一些细微差异,建议农民朋友们在开展建房活动前先行咨询相关主管部门以了解具体要求与规定。

农村自建房合法交易的条件如下陈述:

1.买受人须具备相应的合法资质,鉴于农村房屋所占有的宅基地归属于农村集体,因此仅限村集体的成员有权购买农村房产,而城市居民则无此资格;

2.出卖人亦应有相应的合法资格,出售的房屋必须具备在该交易中享有占据、使用、收益和处置权益的能力。

如有任何争议,将无法达成交易;

3.买方不应通过购房方式变相侵占宅基地,对于已经获得宅基地的人员,其进行的农村房屋交易将会被判定为失效;

4.房屋交易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的批准认可方能生效,唯有如此,所达成的买卖协议方可视为合法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一个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要按照乡(镇)用地总体规划建房,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和闲置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自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虽然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因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具体如下:

(一)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

(二)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

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三)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因此对这类合同,应因违反国家政策而认定为合同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自建房面积最新规定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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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占据优越的地势而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活动

2)单位和个人看上某企业优越的地理位置,而买断企业,进行改制,伺机进行开发。

3)房地产企业囤积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违法行为的特征是:(
1)局部或大部分改变使用用途和建设用途(
2)整宗地全部改变使用用途和建设用途。
二、违法行为处罚和存在的问题法律规定了改变使用用途应遵循的程序。《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经有关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报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报批前,应先经规划部门同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在法律中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三、对策及建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势必扰乱土地市场秩序,使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为此提出下列对策和建议:
1.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和政策宣传。一是基层所严格按照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要求,对改变用途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把违法消灭在萌芽中。并加强用地的跟踪管理,把监管工作贯穿于建设单位开工,施工,竣工的全过程。二是加强对全社会的政策宣传力度,把宣传与日常收费相结合,与土地证书年检相结合,与动态巡查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土地政策,增强依法用地的观念。
2.对整体改变用途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符合城市规划的,处以罚款后,督促违法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改变用途手续,然后到市局办理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或重新签订协议,按实际用途的标准补缴出让金。
3.对临时性或局部改变用途的。为解决法律实际操作性差和土地资产流失的问题,可按改变用途的现状,丈量土地面积,进行现场勘测,并建立临时性改变用途台帐和跟踪管理制度,按实际用途和土地等级逐年收取年地租,待其恢复原用途后停止。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构成本罪的主要要件:(一)犯罪客体。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也明知自己的行为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业地,并且已改变了所占用的耕地、林地等农业地的用途(即改为了非农业用地),必须或者可能造成这些耕地、林地等农业地的毁坏,而仍决意实施,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毁坏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的结果发生。行为人的动机可多种多样,如盖房、出租、转赠他人等等,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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