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和意向金有何法律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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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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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定金与意向金在购房中的法律性质不同:意向金无强制约束力,可协商退还;定金具多种担保形式,违约者将承担不退还或双倍返还的风险。意向金需书面文件体现,为预约合同;定金则依赖实际支付和主合同。意向金多可退还,定金退还受更多限制,但卖方违约时应全额返还。
购房定金和意向金有何法律区别

一、购房定金意向金有何法律区别

1.约束力层面存在差异:

在本质上,意向金应被视为合同预付款项,这意味着它并不具备定金罚则所规定的强制效力。

因此,其处理方式应根据相关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判断与决定。

通常来说,意向金可以依据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予以退还给买方。

然而,定金则具有多种担保形式,例如承约定金、违约定金以及立约定金等等,这些都将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作用。

若其中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定金将不会被退还,甚至可能面临双倍返还的风险。

2.表现形式方面存在差异:

意向金通常需要通过签订订购书、预购书等书面文件来体现,这使得它成为主合同之前的预约合同。

相比之下,定金则属于实践合同范畴,其有效性取决于实际支付的金额,并且必须依附于主合同。

3.法律后果方面存在差异:

一般而言,意向金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可以退还的。

但是,定金的退还情况相对复杂,因为它往往受到更多的限制和约束。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因房屋卖方违约导致主合同无法顺利签订或履行时,卖方应当向买方全额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购房定金和违约金是否可同时赔付

购房定金和违约金不可以同时赔付。定金自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生效,一般设定为标的数额的20%,按照定金罚则处理;违约金以违约为生效要件,以实际损失为基准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处理;双方当事人同时约定定金与违约金的,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之一。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定金和意向金有何法律区别”,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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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3、是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直接具备履行内容。由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概括而言,预约的目的在于有事实或法律上障碍,暂无法订定主契约时,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预约的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预约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不受要物约束。
(二)认购书在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作用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
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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