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拥有与劳动者签署特定合约的权力,以便明确双方在雇佣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责任。
在此类合约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保护其商业机密以及与其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信息的保密事宜。
2、对于背负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设定竞业限制条款。
同时,用人单位还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约定保密义务无需支付保密费,但保密协议并不等同于竞业限制协议,后者通常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
然而,若保密协议中已明确规定应支付保密费,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承诺。
此外,即使在职期间已经支付了保密费,用人单位仍需在劳动者离职后继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否则竞业限制将失去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保密协议中不可设定违约金。
当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时,用人单位仅能主张损害赔偿,但这一过程中的举证难度较大,实际操作较为困难。
针对此问题,我们建议采取以下两种策略:
首先,明确约定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及其计算方法,例如所产生的律师费、调查费用也应包含在损失范围之内;
其次,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此便可在协议中设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保密协议有霸王条款能签吗
保密协议有霸王条款的,如果霸王条款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者不能签订保密协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密协议有补偿金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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