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力市场上,雇主机构有权利与劳动者在具体实施的劳动合签署条款,以此来规定要保护的涉及其商业秘密及与其知识产权相关的机密信息内容。进一步地,对于那些被赋予保密责任的劳动者们,雇主机构能够在给定的劳动合或保密协定中,为他们制定有关参与竞争行业的限制条款,同时注明在劳动合同解除或是结束的那段时间里,从每年开始至每个月结束,向劳动者发放经济补贴。这意味着,在进行保密协议的承诺时,并不需要耗费额外的保密津贴,以及保密协议一般不会像竞业限制协议那样必须考虑支付的等价条件。
然而,仍需强调的是,如果劳动者与雇主已经达成保密协议的签约,并且协议中明确了支付赔偿金的需求,那么这些内容必须遵循保密协议的约定来执行。
然而,即便在职期间支付了保密津贴,为了确保员工在离开公司后无法从事相关职业,还是需要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的补贴,否则竞业限制将失去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保密协议中的规定是不能涉及到违约金的问题。当员工所违反的保密协议出现时,雇主机构只需要主张损害赔偿,虽然这是难以证明的事实,但也能因此发现它在实际操作中的重要性。针对这个问题,这里提出了两个可能的解决策略: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在损失里面应当包含哪些项目以及如何计算的方法,例如所引发的律师费、调查费用等等;
其次,我们也应该同时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这样我们就能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保密协议有哪些内容不能签
以下是一些不被认可为有效的保密协议类型:与无法履行正常民事责任的人士签署的保密协议;对未成年人或者其他在法律上被限制行使个人行动权的人群所签署的保密协议;有关各方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为了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而达成的保密协议;以及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行政规章制度中强制性条款所制定的保密协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劳动力市场上,雇主通常享有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护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等机密信息的权利。对于承诺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雇主可以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设立竞业限制条款,并且在劳动合同终止或到期之时,按照月度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协议并不要求额外的保密津贴,且也不会涉及到违约金的问题。然而,如果员工违反了保密协议,雇主仍然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是由于举证困难,因此我们建议在提出赔偿请求时,应当明确列出具体的损失项目以及计算方式,同时还应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以便对违约金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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