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医疗保险有个人医保金吗?

最新修订 |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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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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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全日制用工同样享有医疗保障,医疗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确保劳动者的医疗保障权益。对于自由职业者或无稳定就业单位的人群,他们可以选择直接向社保机构缴纳医保费用,以满足自身医疗保障需求。这一制度设计旨在让更多人享受到医疗保障,减轻因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非全日制用工医疗保险有个人医保金吗?

一、非全日制用工医疗保险个人医保金吗?

对于非全日制雇佣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样享有医疗保障待遇。

其所需的医疗保金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承担。

另外,对于那些没有稳定就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来说,他们亦可以选择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来满足自身的医疗需求。

至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条件的医疗费用,它们都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得以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纠纷如何处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全日制用工医疗保险有个人医保金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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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适用医疗期规定吗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当中不适用于医疗期的规定,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话,双方当事人甚至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且,雇主其实可以和当事人随时随地终止这种用工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根本就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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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了一份兼职,打算赚点我快,但是有些问题不太清楚,所以我想请问一下非全日制用工有没有医疗期呢?
[律师回复]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下,员工是否应享受医疗期特殊保护,存在不同的见解。有观点认为,医疗期是针对全日制员工的特殊保护,在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一节并未规定非全日制员工享受医疗期,因此其不受医疗期的特殊保护;但也有观点认为,医疗期针对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非全日制用工也是劳动关系的一种,自然也享受医疗期。在案号为(2014)朝民初字第19428号的判决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观点和后者相同。该法院在上述判决中明确,虽然员工系非全日制用工,但亦应享受医疗期待遇。
我们不同意以上判决的观点。我们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设立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补充全日制用工,以实现灵活用工,促进就业。因此,在上述问题上,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进行处理,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同时,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虽然非全日制用工有诸多优势,但在履行时,应严格遵守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限制及支付周期的规定,以避免因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而承担违法解除等责任。
非全日制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缴费比例;申报时,在民事赔偿完后、《因工残废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3%至2.5%;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工伤办理程序: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宣告死亡的宣判书;属交通事故的属于工伤的是可以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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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医社保是否需要缴纳?
非全日制用工医社保是需要缴纳的,主要还是因为非全日制用工的话,它也是属于我们劳动法律当中所规定的范畴之内,所以对于所有的劳动者来说,必须要由用人单位为他们购买相关的社会保险,以此来保障他们日后的养老或者是发生一些身体伤害的时候的医疗方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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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公司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作为公司的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有医疗期吗?
[律师回复]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为合法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5章以特别规定的形式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其中涉及条文自第68条至第70条。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就成为合法的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具有合法的地位,依法享有劳动权益,包括取得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工资、结算工资的周期以及《劳动法》中有关劳动权益的规定,如劳动保护等,这里当然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也可以享受婚假、产假、医疗期等。
但因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实践中劳动者很难享受到婚假、产假等假期,劳动者只是享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假、产假等待遇。即使工作中劳动者遇到需要休婚假、产假的时期,用人单位因有权随时终止,劳动者实际上也是享受不到的。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工期较短,工作任务往往也是阶段性的,如果在这期间劳动者长时间休假,会中断工作,可能会影响工作的进度,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损失。在法律并未强制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享有上述待遇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利益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不会让劳动者享有上述待遇的。非全日制用工有医疗期吗的问题,请参考以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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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疗保险赔不赔医疗费
不赔。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部分不赔条款免除了保险人责任,该条款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就该免赔条款在投保人投保案涉商业险时向其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保险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保险公司关于医疗费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主张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对伤者治疗交通事故所受损伤所花费的医疗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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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疗保险赔不赔医疗费
非医保用药部分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但其对此的免责需有明确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目前,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提示说明,所以这一免责条款可能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应负责全额医疗费用,包括非医保部分,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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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疗保险赔不赔付医疗费
根据法律,非基本保险药品不赔。但若保险公司在购买时未充分说明,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需支付交通事故所致所有医疗费用。购买保险时,应细读合同,特别是免责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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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我是非全日制的员工,但是我看我自己的工作其实跟那些全日制的差不多,咨询下非全日制用工具体形式
[律师回复]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我朋友是非全日制的员工,但是他自己老是想着会有什么好处给他,咨询下非全日制用工福利
[律师回复]
1. 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尽管《劳动合同法》从日、周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用工模式进行界定,该标准从字面意义角度明确清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诸多模糊和问题,继而引发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诱发这一风险的因素有:
(1)未订立非全日制用工书面协议,同时缺乏考勤记录等其他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应证据;
(2)不清楚非全日制用工的界限,因“加班”等原因导致日、周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限,不慎超出法律边界;
(3)滥用非全日制用工,以“经常加班”等手段延长工作时间,行全日制用工之实。
一旦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就存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风险。
2. 侵权或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等法律风险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能同时与数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甚至这些单位之间有可能存在竞争关系。如果不加强用工管理和商业秘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也有被泄露的法律风险。
3. 未能购买或无法购买工伤保险需承担工伤待遇的法律风险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要求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资关系仍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基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流动性大、人员增减调整方便,许多单位未将非全日制劳动者纳入单位人力资源库,忽视相应的工伤保险缴纳义务,或者是当地的社保政策限制,无法单独购买工伤保险,同时,部分劳动者为获得更多报酬也不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此种情形下,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标准向工伤者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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