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情形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正式生效且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无法被各方归咎为个体责任的因素导致原本构架该合同的基础或者环境出现了无法预料的严重改变,如果仍然坚守原有合同效力,将会明显地呈现出不公允的现象。
在此种情况下,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者解除。
而“不可抗力”则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初,各方均无法预见到、无法避免并且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来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类情况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社会异常事件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属于政府行为,因此也应当被视为不可抗力的范畴。
在大多数房屋买卖合同中,政府政策往往会被明确列为不可抗力的一部分。
当因为此类原因使得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同时无需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限购定金怎么退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楼市调控行为是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
多数房屋购买合同中,也都会将政府政策作为不可抗力特别明确出来,由此原因造成合同无法进行下去时,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限购房子定金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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