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小产权房产出现的一屋两售现象,法律明确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明文规定,土地登记机构乃负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责任机构,并且该范畴、职责机构及具体流程均需依据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所以,只有实现了过户登记,方可真正意义上获取房产的所有权,而未登记者仅可寻求卖家补偿,但不得对抗知情但出于善意购买的第三方。
值得注意的是,小产权房产与城镇商品房在产权分配方面有着显着区别。
小产权物业仅拥有部份产权,其主张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的同时,对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的运用则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另一方面,经国家颁发产权证明书的谓之大产权房产,相反未能获得此证书的即是小产权房产。
所谓小产权房产、乡产权房主要分为两类:一为建立在集体建设用地之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二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非法占用农地所建的房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的条件的;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 权属有争议的;6.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小产权一房二卖咋办
小产权房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法成立合法买卖,但遇到卖方这种行为可报警处理,一房两卖属诈骗罪。
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形时可参考以下情况确认房子的归属。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
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
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三)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产权一房二卖归谁管”,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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