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时缴纳了定金,虽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返还,但具体方式应因情而异。
通常情况下,当购买者希望退回收取到的定金时,他们可以从开发商处获得以下几种类型的支持和帮助:首先,在开发商尚未获取到《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亦即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其与购买者之间达成的购房定金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的相关规定,无论双方签署的是《认购协议》还是其他形式的文件,且无论双方是否就定金退还事宜进行过明确约定,开发商均需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买者;其次,若开发商未能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有意隐瞒关键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声称已经取得该证书,那么开发商需要为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退还购买者的定金之外,还应当赔偿购买者的利息等资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损失;再次,在开发商满足商品房预售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成功获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若双方仅约定购买者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购买者则可以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现金;最后,若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购买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然而,若是购买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并且开发商并未存在任何隐瞒或欺骗行为,购买者仅仅是单方面提出退定金的要求,那么他们需要按照认购书中的退房相关约定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签购房合同交了定金可以退吗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
如为缔结合同而设的“定金”,则不论购房合同是否最后缔结,开发商均应退款或将“定金”抵作房款;如为履行合同而设的“定金”,则购房合同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不管是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的同时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
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房屋销售的合法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而定金是等同的。
即因购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购房合同,定金不退;若属开发商违约,是要双倍赔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时交了定金可以退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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