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以员工完不成业绩退回劳务工司,有经济补偿吗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对因个人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予提供经济赔偿。
然而,在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按照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薪酬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时期,同样按照整年计算;而工作时间未能达到六个月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薪酬作为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合法的吗
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后三十日内帮其办理社保登记。
员工可以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其赔付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保;
同时也可以选择向当地社保经办单位或者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用人单位以员工完不成业绩退回劳务工司,有经济补偿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