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后悔退定金,如何申请法律救济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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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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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房合同条款不满意欲退定金,可向所在区域初级法院提起诉讼,保护权益并索回定金。需撰写起诉状并提交给涉案财产所在地法院,法院审查后立案,审理期限根据案件性质而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付,败诉方承担。
购房合同后悔退定金,如何申请法律救济

一、购房合同后悔退定金,如何申请法律救济

在涉及到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定金争议纠纷中,倘若当事人双方无法就和解方案达成共识,他们有权选择向各自所在区域的初级法院递交诉讼申请,以便通过法律途径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成功索回定金。

具体的起诉流程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房地产纠纷无疑属于典型的民事案件类型,作为被告方的当事人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条例以及法定程序,认真撰写书面起诉状,并提交给涉案财产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法院,以启动正式的民事诉讼程序

其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述起诉状后,将会立即启动司法程序对其进行审查,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的七天之内完成立案审批工作。

再者,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法院的一审审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而对于那些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其一审审理时间亦将受到严格限制,不得超过三个月。

最后,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该笔费用应当由原告方预先支付,待案件审理完毕且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后,败诉方则需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诉讼双方均未获得全面胜诉时,诉讼费用将根据责任比例由双方共同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购房合同哪些情况下无效

存在以下情况的会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后没有被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

二、签订买卖合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

三、合同的内容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合同是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且合同内容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合同后悔退定金,如何申请法律救济”,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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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应当同时在出卖人与先买权人之间成立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合同,

一、优先购买权为一种附条件形成权,在同等条件下,先买权人仅依一方之意思表示便使出卖人负有将所有权转移给其的义务,出卖人在此种情况下负有承诺的义务;

二、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符合“两便原则”,有利于彻底保护优先购买权的利益,防止出卖人以种种理由使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如以不出卖为理由来对抗优先购买权,致使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导致优先购买权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当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被撤销时,合同尚未履行,先买权人可直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自无探讨之必要,但若合同已经履行,先买权人应当向谁请求交付标的物呢?为了避免由第三人将标的物返还给出卖人,再由出卖人交付给先买权人的繁琐,也为了防止因当事人怠于返还标的物和价款所可能产生的纠纷,法律宜规定先买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交付标的物,不得请求出卖人交付;第三人对其已经支付给出卖人的价金有权要求先买权人偿还,而不得请求出卖人偿还,对于尚未支付的价金,免除第三人的支付义务,第三人在没有从先买权人处受领其已支付给出卖人的价款之前,就标的物的交付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向先买权人为出卖物所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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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履行购房合同如何救济
不履行购房合同该怎样解决,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
1、依民法、合同法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人民。当协商不成或义务方又不履行协商的协议时,权利方有权向人民。这一方式在法理上应当成立,则人民不应以“一事不再理”而拒之门外,但其诉讼的结果易导致“循环诉讼”,使围绕履行协议而产生的诉讼周而复始,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还可能因此而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因此,此一法律救济途径应当研究,斟酌慎行;
2、依民事诉讼法进入执行程序。其障碍是解决现行法律对履行协议逾期丧失申请执行权的问题。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既能与民事诉讼法相御接,简便易行,又避免了依民法、合同法重新向的弊端,达到使权利方获得法律救济的目的。其具体作法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赋予履行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二、不履行购房合同该怎样解决
(一)要求继续履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仍可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没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履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罚则,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违约金,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赔偿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判决。
2、虽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法定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不履行购房合同怎么救济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履行购房合同怎么救济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履行购房合同如何救济
不履行购房合同该怎样解决,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
1、依民法、合同法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人民。当协商不成或义务方又不履行协商的协议时,权利方有权向人民。这一方式在法理上应当成立,则人民不应以“一事不再理”而拒之门外,但其诉讼的结果易导致“循环诉讼”,使围绕履行协议而产生的诉讼周而复始,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还可能因此而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因此,此一法律救济途径应当研究,斟酌慎行;
2、依民事诉讼法进入执行程序。其障碍是解决现行法律对履行协议逾期丧失申请执行权的问题。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既能与民事诉讼法相御接,简便易行,又避免了依民法、合同法重新向的弊端,达到使权利方获得法律救济的目的。其具体作法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赋予履行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二、不履行购房合同该怎样解决
(一)要求继续履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仍可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没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履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罚则,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违约金,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赔偿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判决。
2、虽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法定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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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购房合同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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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民法、合同法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人民。当协商不成或义务方又不履行协商的协议时,权利方有权向人民。这一方式在法理上应当成立,则人民不应以“一事不再理”而拒之门外,但其诉讼的结果易导致“循环诉讼”,使围绕履行协议而产生的诉讼周而复始,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还可能因此而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因此,此一法律救济途径应当研究,斟酌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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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履行购房合同该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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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履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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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违约金,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赔偿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判决。
2、虽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法定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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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购房合同能怎么救济
[律师回复] 对于不履行购房合同能怎么救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履行购房合同如何救济
不履行购房合同该怎样解决,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
1、依民法、合同法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人民。当协商不成或义务方又不履行协商的协议时,权利方有权向人民。这一方式在法理上应当成立,则人民不应以“一事不再理”而拒之门外,但其诉讼的结果易导致“循环诉讼”,使围绕履行协议而产生的诉讼周而复始,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还可能因此而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因此,此一法律救济途径应当研究,斟酌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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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履行购房合同该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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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履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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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违约金,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赔偿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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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履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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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罚则,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违约金,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赔偿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判决。
2、虽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法定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不履行购房合同要如何救济
[律师回复] 对于不履行购房合同要如何救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履行购房合同如何救济
不履行购房合同该怎样解决,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
1、依民法、合同法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人民。当协商不成或义务方又不履行协商的协议时,权利方有权向人民。这一方式在法理上应当成立,则人民不应以“一事不再理”而拒之门外,但其诉讼的结果易导致“循环诉讼”,使围绕履行协议而产生的诉讼周而复始,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还可能因此而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因此,此一法律救济途径应当研究,斟酌慎行;
2、依民事诉讼法进入执行程序。其障碍是解决现行法律对履行协议逾期丧失申请执行权的问题。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既能与民事诉讼法相御接,简便易行,又避免了依民法、合同法重新向的弊端,达到使权利方获得法律救济的目的。其具体作法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赋予履行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二、不履行购房合同该怎样解决
(一)要求继续履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仍可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没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履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罚则,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违约金,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赔偿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判决。
2、虽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法定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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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救济?
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向法院起诉来救济自身权利。当然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事情,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的话,就必然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我们国家《公司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应当在三十天之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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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购房合同应该怎么救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履行购房合同如何救济
不履行购房合同该怎样解决,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
1、依民法、合同法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人民。当协商不成或义务方又不履行协商的协议时,权利方有权向人民。这一方式在法理上应当成立,则人民不应以“一事不再理”而拒之门外,但其诉讼的结果易导致“循环诉讼”,使围绕履行协议而产生的诉讼周而复始,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还可能因此而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因此,此一法律救济途径应当研究,斟酌慎行;
2、依民事诉讼法进入执行程序。其障碍是解决现行法律对履行协议逾期丧失申请执行权的问题。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既能与民事诉讼法相御接,简便易行,又避免了依民法、合同法重新向的弊端,达到使权利方获得法律救济的目的。其具体作法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赋予履行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二、不履行购房合同该怎样解决
(一)要求继续履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仍可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没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履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罚则,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违约金,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赔偿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判决。
2、虽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法定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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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购房合同应该如何救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履行购房合同应该如何救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不履行购房合同如何救济
不履行购房合同该怎样解决,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
1、依民法、合同法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人民。当协商不成或义务方又不履行协商的协议时,权利方有权向人民。这一方式在法理上应当成立,则人民不应以“一事不再理”而拒之门外,但其诉讼的结果易导致“循环诉讼”,使围绕履行协议而产生的诉讼周而复始,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还可能因此而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因此,此一法律救济途径应当研究,斟酌慎行;
2、依民事诉讼法进入执行程序。其障碍是解决现行法律对履行协议逾期丧失申请执行权的问题。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既能与民事诉讼法相御接,简便易行,又避免了依民法、合同法重新向的弊端,达到使权利方获得法律救济的目的。其具体作法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赋予履行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二、不履行购房合同该怎样解决
(一)要求继续履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仍可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没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履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罚则,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违约金,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赔偿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判决。
2、虽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法定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救济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另一种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对于前一种转让,各国立法均没有限制,对于后一种转让,因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之间的人合联系及公司内部的相对稳定,故各国立法均从转让程序、转让价格以及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者。并且,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和每个股东。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5项规定,不同意转让时,由股东会指定转让对象,其购买出资的价格依《商法》第204条之四规定。我国《公司法》也从转让程序上作出了规定,并赋予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推导出这样的立法原意: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该出资,也可放弃优先购买该出资。相对于“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样的强行性程序规定,以及外国公司法中关于价格的强行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救济权利,易言之,优先购买权只是为了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运转的稳定,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可选择的一种救济权利,就其他股东而言,如果其在明知的前提下,自愿放弃该优先权的行使,也是于法不悖的。 我们还可以假设这样的情况:若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当公司股东向公司外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公司股东明示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只要公司股东在当初签约时没有出现欺诈、胁迫等情况,各股东也明示该权利的放弃对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的稳定运转并无影响,这样的章程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购买权是一种可选择的救济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另一种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对于前一种转让,各国立法均没有限制,对于后一种转让,因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之间的人合联系及公司内部的相对稳定,故各国立法均从转让程序、转让价格以及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者。并且,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和每个股东。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5项规定,不同意转让时,由股东会指定转让对象,其购买出资的价格依《商法》第204条之四规定。我国《公司法》也从转让程序上作出了规定,并赋予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推导出这样的立法原意: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该出资,也可放弃优先购买该出资。相对于“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样的强行性程序规定,以及外国公司法中关于价格的强行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救济权利,易言之,优先购买权只是为了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运转的稳定,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可选择的一种救济权利,就其他股东而言,如果其在明知的前提下,自愿放弃该优先权的行使,也是于法不悖的。 我们还可以假设这样的情况:若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当公司股东向公司外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公司股东明示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只要公司股东在当初签约时没有出现欺诈、胁迫等情况,各股东也明示该权利的放弃对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的稳定运转并无影响,这样的章程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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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批捕申请如何救济?
我国批捕申请救济的相关规定为:批捕申请救济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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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可选择的救济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另一种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对于前一种转让,各国立法均没有限制,对于后一种转让,因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之间的人合联系及公司内部的相对稳定,故各国立法均从转让程序、转让价格以及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者。并且,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和每个股东。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5项规定,不同意转让时,由股东会指定转让对象,其购买出资的价格依《商法》第204条之四规定。我国《公司法》也从转让程序上作出了规定,并赋予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推导出这样的立法原意: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该出资,也可放弃优先购买该出资。相对于“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样的强行性程序规定,以及外国公司法中关于价格的强行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救济权利,易言之,优先购买权只是为了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运转的稳定,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可选择的一种救济权利,就其他股东而言,如果其在明知的前提下,自愿放弃该优先权的行使,也是于法不悖的。
我们还可以假设这样的情况:若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当公司股东向公司外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公司股东明示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只要公司股东在当初签约时没有出现欺诈、胁迫等情况,各股东也明示该权利的放弃对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的稳定运转并无影响,这样的章程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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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是一种可选择的救济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另一种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对于前一种转让,各国立法均没有限制,对于后一种转让,因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之间的人合联系及公司内部的相对稳定,故各国立法均从转让程序、转让价格以及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者。并且,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和每个股东。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5项规定,不同意转让时,由股东会指定转让对象,其购买出资的价格依《商法》第204条之四规定。我国《公司法》也从转让程序上作出了规定,并赋予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推导出这样的立法原意: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该出资,也可放弃优先购买该出资。相对于“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样的强行性程序规定,以及外国公司法中关于价格的强行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救济权利,易言之,优先购买权只是为了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运转的稳定,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可选择的一种救济权利,就其他股东而言,如果其在明知的前提下,自愿放弃该优先权的行使,也是于法不悖的。 我们还可以假设这样的情况:若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当公司股东向公司外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公司股东明示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只要公司股东在当初签约时没有出现欺诈、胁迫等情况,各股东也明示该权利的放弃对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的稳定运转并无影响,这样的章程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的救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无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请求判令其直接以同等条件与出租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为避免承租人滥用权利,在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对其规定一定的义务,如承租人主张与出租人成立买卖合同的,应当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提供担保,以使出租人信任其履行能力。
(2)出租人在转让房屋之前,未告知承租人,直接损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此情况下,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1条,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如第三人未善意取得租赁房屋,则承租人可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损害赔偿范围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承租人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承租人为确定出租人是否出卖房屋进行的调查取证费用,为确定房屋价格而发生的鉴定费用,为与出租人交涉而产生的费用等;二是房屋价差损失。其他损失主要包括寻租费用及搬家费用等。
(3)出租人在转让房屋之前,告知承租人房屋出让的事实,但告知承租人的出让条件与其实际成交条件相差较大,与上述情形相同,承租人在此情况下仍不能以优先购买权受损为由主张交易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出租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告知承租人的出让条件明显高于与第三人的交易条件,承租人可以根据《合同法》52条规定,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可选择的救济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另一种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对于前一种转让,各国立法均没有限制,对于后一种转让,因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之间的人合联系及公司内部的相对稳定,故各国立法均从转让程序、转让价格以及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者。并且,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和每个股东。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5项规定,不同意转让时,由股东会指定转让对象,其购买出资的价格依《商法》第204条之四规定。我国《公司法》也从转让程序上作出了规定,并赋予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推导出这样的立法原意: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该出资,也可放弃优先购买该出资。相对于“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样的强行性程序规定,以及外国公司法中关于价格的强行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救济权利,易言之,优先购买权只是为了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运转的稳定,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可选择的一种救济权利,就其他股东而言,如果其在明知的前提下,自愿放弃该优先权的行使,也是于法不悖的。 我们还可以假设这样的情况:若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当公司股东向公司外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公司股东明示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只要公司股东在当初签约时没有出现欺诈、胁迫等情况,各股东也明示该权利的放弃对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的稳定运转并无影响,这样的章程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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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有质量问题退租,如何申请法律救济
探讨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退租法律救济:当房屋主体结构或基础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建筑方需负责修复和维护,无论是否在预期寿命内。对于其他质量问题,若处于开发商承诺的保修期内,业主有权要求其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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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请问合同违约救济的救济措施有哪些呢,违约的根本违约的类型是有哪些呢,谢谢知道的朋友来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一)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有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
  
(二)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 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部分履行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定交足数量,也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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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救济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另一种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对于前一种转让,各国立法均没有限制,对于后一种转让,因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之间的人合联系及公司内部的相对稳定,故各国立法均从转让程序、转让价格以及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者。并且,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和每个股东。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5项规定,不同意转让时,由股东会指定转让对象,其购买出资的价格依《商法》第204条之四规定。我国《公司法》也从转让程序上作出了规定,并赋予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推导出这样的立法原意: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该出资,也可放弃优先购买该出资。相对于“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样的强行性程序规定,以及外国公司法中关于价格的强行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救济权利,易言之,优先购买权只是为了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运转的稳定,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可选择的一种救济权利,就其他股东而言,如果其在明知的前提下,自愿放弃该优先权的行使,也是于法不悖的。 我们还可以假设这样的情况:若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当公司股东向公司外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公司股东明示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只要公司股东在当初签约时没有出现欺诈、胁迫等情况,各股东也明示该权利的放弃对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的稳定运转并无影响,这样的章程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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