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上签署旷一罚三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则,对于员工旷工行为并未明确设定扣除具体工资数额的标准。
但依据惯例来看,原则上,员工在发生旷工行为之日起,用人单位有权暂缓发放其当日工资,除非该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
然而,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无权额外扣除员工工资。
若有劳动者遭受此类扣薪待遇,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请求加倍赔偿金;
或者通过劳动仲裁途径,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相应损失,同时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二、劳动合同上的违约金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中条款规定违约金合理与否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除非涉及服务期和保密协议以及竞业禁止等特定情形之外,用人单位无权与员工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排除以上特殊情况后,任何据此约定让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劳动合同都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
1.如果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付出了大量的专项培训资金给予专业技术培训,那么双方可以签订协议并约定服务期。
在这个过程中,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就需要按照合同中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作为补偿,这个违约金的最高金额不能超出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培训费用;
2.倘若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同样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额度的违约金。
然而,对于当事人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劳动合同而言,却是完全合法且具有约束力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合同上签署旷一罚三是否合法”,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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