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佣关系中,员工的试用期即将届满,而公司却无缘由地无法提供正式雇员身份,这无疑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可被视为对试用期使用的滥用。
在试用期内,如果员工被证实未能达到公司的聘用标准,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
然而,若劳动合同仅仅规定了试用期,那么这个所谓的试用期将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期限应被视为整个劳动合同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公司不给交社保离职可以要求补偿吗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用人企业以及作为雇佣对象的员工均有义务遵守并依规参与各项社会保险的投保事宜。
若任一方未能履行此项责任,没有按照约定的相关要求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或者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障手续,均构成对另一方即员工的权益侵犯。
在此种情况下,被侵权的员工有权选择自主提出与雇主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员工以雇主尚未为其提供完备的社会保险为由,进而自主提出解约劳动关系的请求,此时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款将依据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逐年计算,每满一年便需向该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数额的补偿金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试用期公司不给员工转正是否合法”,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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