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的赠与是否违背集体所有制经济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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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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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房屋赠与是否合法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房屋赠与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且受赠方满足相关规定,则该行为合法,导致房屋物权变动。反之,若不符合规定,则从法理上不会引发物权变动。因此,在赠与农村房屋前,请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行为合法有效。
农村房屋的赠与是否违背集体所有制经济

一、农村房屋的赠与是否违背集体所有制经济

关于农村房屋的赠与行为其合法性与否需依具体情况而定。换言之,若所赠与之房屋依照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并且受赠方亦符合所有相关规定的话,那么此项赠与行为便被视为是合法的,进而导致房屋物权的相应变动。

然而,若所赠与之房屋并未遵循现行法律规章制度,立足于法理角度来看,这并不触发房屋物权的任何变动。因此,在您决定实施农村房屋赠与之前,我们强烈建议您先行了解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以便确保您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与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村房屋的共同继承问题怎么认定

当自然人去世以后,他们的合法财产可全部由其法定继承人接手传承。在此过程中,若该逝者依法有权拥有该地上的房产,那么此房亦能得到相应的继承权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尽管公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无法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产却可以进行继承。这是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组织,而仅有宅基地上的房产才属于公民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关于农村房屋的赠与合法性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实际状况。如果所进行的房屋赠与过程是严格遵循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条款,并且受赠一方也充分达到了相关规定中的要求与条件,那么,这种行为便可以被全然地认定为具备了合法性的特征,从而带来农村房屋所有权以及物权等各类权利的显著变化和变更。然而反观之,如果这些赠与活动有悖于相关规定,或者是未能达到上述的要求与条件,那就意味着在法律理智层面上,它们并不足以构成引发农村房屋所有权及物权等各类权利变动的合法要素。因此,在决定实施农村房屋赠与之前,我们必须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以确保我们的行为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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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其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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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的规定,宅基地的产权是属于村集体的,所以宅基地是不能与非村集体之外的人进行交易的,所以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则上不能赠与本村集体以外的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同一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宅基地可以有条件流转,但转让后转让者将不能再取得新的宅基地,受让者也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严格禁止出卖、出租、赠与给城镇居民。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不得再申请审批宅基地。另外,受赠人也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法律要求,例如受赠方为缺房户、用地平方不足等。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均是“住房”(我国采取房地一体原则,住房转让,宅基地随之转让),单纯的无地上建筑物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尚无法律依据。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由于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则上说,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城镇居民是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宅基地流转的路径中并未提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这一方式。赠与是合同行为,赠与人必须是标的的有权处分者。宅基地使用权只是用益物权,在其流转方式上是有限制的,原因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安身立命之本,若允许转让,可能导致农民流离失所;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福利,是通过分配无偿取得的;自由转让将为非法骗取宅基地牟利提供激励,导致农用地减少,加大粮食危机的可能。但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可以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流转,而且,《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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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民取得农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有依据继承、赠与等行为取得的;有因农转非后仍继续持有的;有依据买卖协议取得的;有购得诉争房屋后又将房屋转卖本村村民或外村村民的;也有转手卖给其他城市居民的。
2、外村村民取得本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这种情况包括不同省份、市区之间,乃至同一区县不同村镇之间的房屋买卖情形。除单纯的买卖行为外,还有转让后该买方的外村村民又与本村村民结婚的;有为规避法律以本村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实际居住的。由于土地所有权人不同及审批权限不同,现有诉争的买卖协议上可见从村委会到乡政府盖章确认的多种形式,更以无任何组织确认的情况居多。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变化上看,诉争房屋转让过程中及其后,宅基地使用权多以未发生改变为主,也有受让方取得核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有取得建房批示许可以及诉争土地被征为国有的情形。
由于现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不够详尽,房屋土地管理又处于以不予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为手段的消极管理状态,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对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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