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征地不给钱怎么办
关于政府在征收土地时未能及时支付相应款项的问题,您可考虑寻求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征收务必遵循优先补偿与适度安置的原则,对于任何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被征收人均有权依法抵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他们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政府征地不出示征地证明,这合法吗
在面临征地情况时,我们建议您尝试申请征地信息公开。倘若您察觉到相关行政机构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您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投诉。接收并调查投诉的有关机关将依照相应规定开展行政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倘若政府在实施土地的征收过程中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阁下可根据相关法规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遵守“先予赔偿”以及“合理安置”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违反上述原则的非法征收行为,被征收方均有权利予以抵制并且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若认为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的特定行为已经侵犯到自身的权益,那么可以考虑通过司法途径来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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