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身份差异明显。拆迁协议的各方参与者分别为负责此次拆迁的行政主管机构,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征收部门,以及被指定接受拆迁任务的被拆迁房屋产权拥有者;反观协议拆迁行为中,主要涉及到的则是开发商等对房地产市场有兴趣的民事主体与计划拆迁的房产所有权者,而并非行政事务范畴的相关方。
2、合约具体规定内容方面两者明显不同。拆迁协议的核心议题在于规定拆迁过程结束后,对于被拆迁人的经济赔偿事宜;而协议拆迁的主要任务则集中于协商是否真正落实拆迁操作这一重大问题上。换句话说,拆迁协议是既定法律法规框架内由政府部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合法拆迁之后所形成的书面共识;而协议拆迁则是在未取得正式征收手续之下,由开发商主动与房产所有者就是否同意实施拆迁事宜展开深入探讨和协商。
3、所涉法律效力等级迥异。无论是拆迁协议还是协议拆迁,签署之后若因故产生争议,其解决途径相应也有所不同。前者的主角是行政机关与被拆迁方,若有关协议条款出现争端,处理过程须遵循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而后者涉及的双方均为民事主体,如有分歧争执,协商或是提起民事诉讼才是正确的司法处理手段,行政诉讼在此类情境下并无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协议政政府那块有有一份吗
关于拆迁办所签订的拆迁协议,实际上并非只有一份文件那么简单,相反,它是需要双方各执一份来妥善确认的。这份合法有效的拆迁协议里会详细阐释拆迁补偿的具体方式以及货币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和支付的预定时间;此外,还包括了安置房的面积规格、标准要求以及具体地址这些必要信息;在产权调换房屋的部分,则会明确规定差价支付的方式以及具体的付款期限;对于搬迁的具体期限、过度期的供应方式、以及具体时间安排等也都会有明确描述。协议中还会充分考虑到搬迁期间的补贴费用以及临时安置费用或者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用的支付标准,并且会详细列明这笔费用的支付方式。
最后,为保障双方利益,合同中会清晰明确地列出若出现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及在出现任何争议后应当采取何种合理途径来加以解决的具体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并且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涉及到政府征收部门及被拆迁房屋产权拥有者的拆迁协议,主要是对拆迁后的经济补偿进行明确规定然而,协议拆迁则主要涉及开发商与房产所有者之间的沟通与协商,以决定是否要实施拆迁从法律效力层面上看,前者需遵照行政诉讼法,而后者则多通过民事协商或者诉讼方式来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可见,这两种类型的拆迁在主体、相关内容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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