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需要医生开哪些证明
当员工遭受了工伤伤害之后,其所必需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这两者都是极其关键且重要的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基础依据。而这些证明所具体涵盖的内容,您或许会感兴趣地了解到,它们可以囊括误工费证明、营养费证明、后续治疗费证明以及辅助器具费用证明在内的诸多信息。
其中,误工费证明则包括全休期限以及是否需要护理及其所需护理的天数等详细信息;营养费证明则涉及到是否需要加强营养补充以及营养的种类、费用等方面的问题;
至于后续治疗费证明,它则包含了后续治疗的时间以及相关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最后,辅助器具费用证明则是针对那些需要使用辅助器具的情况,需要提供辅助器具的种类以及价格等相关信息。除此之外,在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时,我们还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工伤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等文件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需要什么材料,怎么走流程的
1.单位或员工个人应向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提交与工伤相关的申报资料;
2.社会保险行政机关会对这些申报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然后根据审查结果判断是否予以受理;
3.若被批准受理,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应立即针对刚刚提交的申报资料,作出是否属于工伤范畴的决策;
4.一旦做出决策后,决定书将被送达至员工本人及其所属单位的代表处,同时也会给予社保经办机构一份副本;
5.若申请未被受理,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则需以书面形式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以及申报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涉及其职工遭遇工伤的特殊情况下,医疗诊断证明以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被视为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核心依据这些证明文件涵盖了诸如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以及辅助器具费用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同时,为了顺利地完成工伤认定程序,申请人还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明等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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