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安置房是否需要支付物业费用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若安置房所在社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能够提供并出示由政府相关部门签发的收费许可证及相应的收费根据,则业主需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交纳物业费用;
然而,若无法提供此类证明文件,则无需承担此项费用。所谓安置房,主要是由于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开发等因素导致部分住宅需要拆迁,因此给予被拆迁者或者租赁者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这类房屋的安置对象具有特殊性,即为特定的动迁安置户,因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除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外,还会受到地方政府政策的制约,与普通商品房的交易存在显著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二、安置房有没有房产证和合同
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安置房是具有明确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些房屋均由承建商或其他开发商负责建造和管理,因此其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往往无法立即颁发。
通常情况下,需经过数年时间等候,方能顺利取得相关证书。对于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拥有者来说,他们需要准备以下各项重要材料:包括开发商的五项必备法律文件、原房屋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档案检查证明以及申请者本人的身份证明等等。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安置房屋在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之前,必须审查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具备由政府颁发的物业收费许可证书以及相关收费的法律依据所谓的安置房实际上乃是针对城市规划或土地开发过程中需依法拆除的居民所提供之居所,这种房产的交易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政策的严格限制,与普通商品房存在显著差异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无法出示上述证明文件,那么业主便无需承担相应的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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