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归谁所有
1.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费应毫无疑问地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同时,对于附着于地面上的各类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其相应的补偿费用也理所当然地属于这些物产的所有权人。
2.在实际操作中,如需为被征用土地而进行人员安置,此项安置补助费则应支付至承担安置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由该组织对其进行统筹安排与管理监督,确保合理且高效地使用这笔款项。
3.如果被征用土地的人员将得到其他单位的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费便应直接支付至负责安置工作的相关单位手中。反之,如果无需通过特定单位进行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可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经与其协商一致后,将其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必要保险费用。
总之,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必须坚持公正、合理且严格地执行土地征收补偿规定,以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能够保持和以前同等的生活水平,并长远地实现生计的稳固保障。对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我们更是需要做到依法及时且全额地支付,同时也必须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关于征收农用地产出收益的补偿标准,目前正在采用由各省级行政区域内自行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来加以规范和明确。而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除了要全面评估土地原来的实际使用性质,土地的自然资源禀赋、土地的产出价值、土地区域位置、当地土地市场行情、人口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外,还要求至少每隔3年时间就应对其进行适当调整或再次公示。
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具体的标准数值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各自指定实施。
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
二、农村承包土地政策是什么
我国乡村地区的土地资源实行的是以家庭为单位实施承包责任制的模式。
然而,对于那些诸如荒山、荒滩以及荒沟之类的不适宜以家庭承包模式单独经营的土地资源,则村集体有权通过招标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其委托给合适的承包方进行管理和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从法律层面上讲,土地承包权本身不能被买卖转让,但是承包期限内的经营使用权却能得到合理流转与灵活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归谁所有”,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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