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工资是不是人走结清
关于员工试用期内辞职能否获得足额薪酬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将依据其所在月份实际出勤天数、该季度实际取得的薪水总额、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出勤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
在辞去原有职务之后,公司将会按照双方约定于当日结清员工应得薪酬。在试用期期间依法提请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相关的离职手续与薪资会在规定时间内一并计算及支付给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在试用期期间,员工所获取的薪酬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也不能低于本企业同类岗位中最少档位的薪资或者是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的全职人员总工资80%的比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试用期工资和正式工资一样吗
差别颇为显著。所谓试用期,实质上乃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设定的旨在加深彼此了解与选择的周期性审查期,其时长通常不会超过六个月。
在此期间,试用期被视为劳度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若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该试用期便无法生效,视为无效时期,此时,合同期限即为实际雇佣期限。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试用期内劳动者的薪资水平不低于本单位同类岗位最低档次薪水或劳专动合同中所规定的薪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试用期薪资发放的相关事宜,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员工离职之际,通常需要将试用期内的工资一次性结算完毕。具体的计算方式则会受到实际出勤天数、月薪总额以及出勤情况对工作效率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期限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同时也必须按时足额地支付其相应的薪资待遇。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所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同行业同等职位的最低薪资水平,并且也不能低于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全职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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