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修路占用农民土地找哪个部门
您可以寻求土地管理部门的帮助。
在道路建设过程中,当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时,若农村集体所有成员未获得适当的土地征收补偿款项,可向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构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农村修路占地不补偿怎么办五年了
1、在面临征收之时,应当采取强烈的维权举措,利用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2、全力以赴地运用法律所赋予我们的程序性权利,拖慢征收进程的步伐;在民事法庭之上,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批准,有必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并且这些证据在宣判前务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严格质证,只有得到法官的确认后,才可成为裁判根据;
3、通常情况下,涉及到重大问题的征收官司,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的正规流程进行处理。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应当给予公正且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的农民原本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对于他们未来的生计也应该有所保障。同时,征收土地时还必须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相关的补偿费用,并且为被迫离开家园的农民安排好相关的社会保障费用。关于征收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通过制订并公开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加以明确。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对之予以审查或者重新发布一次。至于征收农用土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同样由各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自行制定。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关于农村道路设施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农民土地使用权之征调问题,请您详细咨询并尊重当地政府指定的土地管理单位或职能机构的专业意见与处理方案。在个案中,如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被依法征收,并且相应的补偿款项未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地得到支付,那么村民应该毫不犹豫地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设有的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申诉和投诉。我们强烈建议广大农民朋友们要时刻关注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变动情况,以确保在任何时候都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