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商品房购房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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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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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购买自住型商品住宅的规定如下:首先,申请者需年满25岁,这是法定成年年龄的要求;其次,申请者需连续五年及以上在本地缴纳社保,以证明其稳定的社会和经济基础;若申请者非本地户籍,还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明;最后,对于拥有本地户籍的家庭,其名下房产不得超过两套,以保证购房的自住性质。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购房者的自住需求和市场的稳定。
自住商品房购房条件有哪些

一、自住商品房购房条件有哪些

关于申请购置自住型商品住宅的相关规定要求如下:个人申请购置自住型商品住宅,应当满足其年龄需达到法定成年人年龄的25岁这一硬性要求;

同时,申请人在本地必须提供连续五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如果申请人并非本地籍贯,则必须提供有效的暂居证明文件;而对于拥有本地户籍的家庭来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其名下所拥有的房产数量不得超过两套。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

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二、自住商品房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1.价格定位方面,自住型商品住宅将定位于中等偏下的价位,其报价相较于同等位置和质量水平的商品房而言,大概要低30%左右(这是政策规定中所必须遵守的)。

2.对于户型,常规商品房并未对其面积做出任何限制,然而自住型商品住宅所分配的户型则主要集中在9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范围内,同时,较大的户型也只能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此为建筑面积计算值)。

3.在购房条件上,虽然北京市当前的常规商品房同样实施了限购政策,但值得注意的是,二者在购买条件上基本保持一致:即对于那些名下无房产且非北京户籍的家庭,购房者需要在北京连续五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那些名下仅拥有一套住房的北京户籍家庭或单身人士,他们也可以进行购房。

4.关于转让限制,无论是自住型商品住宅还是常规商品房,都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随意转让。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关于购置自住型商品房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点:首先,申请人必须年满二十五周岁,这是根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成年人年龄标准;其次,申请人需要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至少五年以上,以此来证明他们具备稳定的社会和经济基础;如果申请人并非本地居民,则还须提交有效的暂住证明文件;最后,对于已经拥有本地户口的家庭来说,他们在本市所持有的房屋数量不能超过两套,以确保购房行为的自住性质。这些严格的规定旨在保障购房者的实际居住需求以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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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商品房欺诈没准确的标准,  
1、行为的手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为的后果。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目的是遏制经营欺诈和维护市场秩序,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欺诈,是指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因素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
  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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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是为了保障将来能够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进行认购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由于认购书具备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的面积、坐落、款项、金额等,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认购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由上面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认购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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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有什么作用?
[律师回复] 编号:_________
甲方(出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认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公司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丙方(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经过了解,有意向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其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认购价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经与甲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认购书时,乙方愿意支付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给甲方作为认购该物业的定金。
2、乙方应于本认购书签订后______日内(即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带上如下证件和资料:
(1)本认购书
(2)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定金退还与不退还的约定。如甲乙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抵作购房价款如甲乙双方在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内,甲方已将物业另售他人,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付定金如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前来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甲方可将该物业另售他人如甲乙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文未能协商一致的,甲方应将定金退还乙方,甲方可将该物业另售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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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方如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作为丙方在本认购书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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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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