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迁房可以交易吗
回迁房可以进行合法的买卖行为。通常来说,回迁房被划分为具有产权以及不具备产权两大类。
其中,具有产权的回迁房则进一步细化为大产权以及小产权,亦或者称之为全额产权以及部分产权。针对已经取得全额产权并且已经完成产权证书办理的回迁房,在进行买卖操作时,购买方只需对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所有人身份证件进行全面核实确认,即可进行交易。而部分产权的情况,通常是由于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性质,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所导致的。若购买方确实有实际需求,可以在签订的相关协议中明确规定,在办理回迁房的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由购买方负责补缴土地出让金。
此外,在与出售方签署合同时,可以设定附带期限的条款,将产权过户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以及全额付款的必备条件;或者与卖方协商,将购房款项办理提存公证,直至该房屋成功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完成过户手续之后,再由公证机构向出售方支付相应款项。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在进行回迁房买卖时,买方除了要求卖方提供回迁协议及其身份证明文件之外,还需留意该房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人,以及共有权人是否对此表示同意等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回迁房可以执行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当事人名下的回迁房屋可作为执行标的物进行执行。若该回迁房屋并非被执行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居住性房产,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进行处置。相反地,倘若回迁房是被执行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居所,人民法院仅能对其进行查封,而不可对其实施出让或拍卖等处分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回迁房具备进行转让的条件,具体需要区分有无产权。拥有产权的场所分为大产权与小产权两种类型。对于已经取得全额产权并办理齐全相关证件的回迁房来说,在核实确认房产证以及身份证明文件无误之后便可以实施交易行为。此外,若该回迁房只占有部分产权,并由于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缺失,那么购房者则需要负责这部分的费用。为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签订合同过程中可以设定期限条款或者办理提存公正,明确约定移交手续完毕后支付款项。在交易过程中,亦应该去查询了解是否存在其他共有权人以及其是否对此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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