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的流程是什么
1.作为拆迁过程中的首要环节,通过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深入研究,我们发现在取得土地征收批复之后,拆迁人必须首先向当地派出所及房管所调取征地范围内的人口信息与房地产状况资料,然后按照既定格式进行详细地记录与汇总,最后,还要展开实地走访进行确认;
2.为确保国家安全、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实现,当确实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3.在征收决定正式发布之后,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重要事项以公告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公之于众,同时,还需做好房屋拆迁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以便让广大市民了解相关政策;
4.在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测量与估价之后,评估机构应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
5.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据国家和地方关于安置、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该协议应明确补偿方法、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搬迁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6.在被拆迁人完成搬迁之后,拆迁人应在合法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尽快完成已腾空房屋的拆除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征收房屋涉及到被征收方的搬迁问题,那么在他们搬迁之前,征收方就应该先行支付搬迁费用。反之,则无需支付任何搬迁费用。
至于征收方是否需要支付搬迁费用,以及具体的搬迁费用金额,都需要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拆迁的流程有哪些
(一)在房屋拆迁工作启动之前,拆迁人必须依法领取并妥善保管相应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随后,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按照已经核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告信息,以确保拆迁行为合法、透明;
(三)在此基础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拆迁人员将全面配合被拆迁人和房屋租赁受益人开展相关宣传工作以及深入释疑解惑的工作;
(四)接下来,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通常情况下,对于未经合法审批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将不予以任何形式的补偿。而拆迁补偿方式则可分为一般性补偿和特殊性补偿两大类别。
其中,一般性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同时还需进行结算价差处理。被拆迁人有权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
至于特殊性补偿,则由拆迁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能仅提供货币补偿,也可能仅实施房屋产权调换,或者仅进行结算价差处理;
(五)在完成上述步骤后,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协商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如遇争议无法解决,则需通过裁决程序来解决拆迁问题;
(七)若裁决结果仍无法执行,则需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在此过程中,拆迁人有责任就拆除房屋的相关事宜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在实施拆迁过程之中,拆迁行为人必须首先经过法律程序取得土地的征收批准,之后才能依法向公安机关及房屋管理部门调取有关人口和房地产的相关资料进行系统性的记录与统计,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精确性并得以同时实地进行确认与核实。接下来,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将依据相关法律制度,依法作出具体的征收决策,同时向社会公开公示拆迁的详细信息,并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为公众宣传和解释相关政策法规。在得到拆迁行为人和被拆迁者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选择具有法定资格且公正客观的评估机构对涉及的房地产价值进行准确评估之后,双方要根据评估结果签定明确具体的补偿协议。在被拆迁人完成合法的搬迁手续之后,拆迁行为人对于拆除旧有建筑等设施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限之内按照协议约定完成相应的拆除作业,而搬迁的相关费用则需要由拆迁行为人和被拆迁者双方进行依法或者依约协商来确定合理的支付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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