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的前期准备工作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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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得征地批文后,拆迁方需严谨执行以下步骤:1. 深入调研,记录并整理居民信息和不动产状况,上门核实;2. 逐户访问,了解拆迁安置意愿;3. 编撰周密的拆迁规划,明确时间表、步骤和模式;4. 提交申请,经审批获取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拆迁。
房屋拆迁的前期准备工作是什么

一、房屋拆迁的前期准备工作是什么

在取得相关征地批文之后,拆迁方必须严谨地开展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1.深入实地调研。在拆迁方接手征地任务之初,首先应当前往当地派出所及房管部门,详细了解征地范围内的常驻居民,包括他们的家庭基本信息及其所拥有的不动产状况。为此,拆迁工作人员将按照统一格式,对上述所有信息进行详尽地记录与整理,同时,还需进行大规模的上门核实工作。

2.挨家挨户进行访问。为了更为详尽地掌握被征收地块的具体情况,拆迁方需要设立专门的拆迁小组,针对所有涉及到的被拆迁户进行逐户访问,以全方位地进行宣传接触,以此来了解各方的拆迁安置意愿。

3.编撰周密的拆迁规划。

依据先前调研所得的数据资料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的拆迁法规,拆迁方应及时地制定出一份详尽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明确划定拆迁的时间表、详细步骤和采用的规范化的拆迁模式。

4.提交申请以便获批。在掌握了以上所有的准备工作之后,拆迁方即可手持相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以及拆迁方案,向当地负责房产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严格审查并得到批准后,拆迁方便可获取相应的拆迁许可证,从而展开正式的拆迁行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是多少

关于房地产拆迁过程中,过渡期费用的补偿基准如下所示:

(1)对于居民住宅类房产而言,在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情况下,若逾期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应按照每个月0.5倍的频率增加临时安置资助;

然而,若逾期超过六个月但不超过一年时,则需要按照每月1倍的速度增加临时安置资助;若逾期超过一年,那么,其临时安置资助将按月增长至两倍,且增长后的标准将在之前签署的协议规定的固定标准基础上进行折算与增加。

(2)而对用于生产和运营的商业性房产来说,在超过过渡期限的情况下,其临时安置资助仍需按照先前的拆迁协议中所明确规定的标准或经过评估机构认定的标准继续发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在获得了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之后,负责拆迁事务的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是深度进行实地勘查与调研工作,准确记录和整理被拆迁居民的个人资料以及各类不动产情况,同时还需要进行入户核实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其次,需要对每家每户进行详细的走访调查,充分了解他们对于拆迁安置的具体意向和需求;接下来,需要精心编制一份详尽而周全的拆迁规划方案,明确规定拆迁的时间节点、实施步骤以及相应的运作模式等重要事项;最后,在完成上述所有准备工作之后,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过政府部门的严格审核和批准,成功获取到拆迁许可证之后,才能够正式启动拆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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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的房子要被拆了,可是我有房屋拆迁土地证,想请问一下在拆迁时房屋拆迁土地证的作用,是否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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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大伯家住铜陵,最近遇上政府拆迁,几套房子要被拆迁,他想问2017铜陵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以下就是2017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新标准,请你参照。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 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 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 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 (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 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 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 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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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房屋拆迁工作的申请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拆迁工作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对建设地段的城市房屋需要拆迁的,应按下列程序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1、依法取得市发展计划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依法取得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定点图;
3、依法取得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建设单位凭上述批准文件,向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拆迁申请,拆迁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拆迁总量进行计划安排,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并向拆迁实施单位下达《拆迁计划通知书》,建设单位依据《拆迁计划通知书》携带上述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委托批准后的拆迁实施单位进行拆迁,并出具委托书、双方签订拆迁协议书。同时初定评估机构和拆迁中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5、拆迁实施单位按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进行摸底调查、计算拆迁面积、测算拆迁经费,会同建设单位制定拆迁计划和实施方案。
6、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足额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7、提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
8、按规定向拆迁管理部门交纳拆迁管理费;
9、拆迁实施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填报《房屋拆迁许可申报表》一式四份。
10、建设单位携带拆迁申报的所有资料,向兰州市行批中心建设管理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的初审工作。
1
1、经行批中心初审合格后,报拆迁管理办公室进行复核。
1
2、拆迁管理办公室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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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之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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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工作的申请步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拆迁流程如下:
第一个阶段叫暂停公示。
  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一个文件,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的工程,这就是暂停公示,需要在有关的场合进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个步骤是入户调查评估。
  在确定拆迁范围之后,拆迁人要办一些有关的手续、文件,一般来说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两个规划文件,那么在法律上具备了拆迁的前提和依据。在此之后就可以进行拆迁的工作了。拆迁工作的
第一步是先入户调查,即到现场一户一户的调查。通常入户调查是几个单位同时去,包括拆迁公司、评估公司、业主单位、拆迁人等。拆迁公司是进行人口、户口调查而评估公司是评估的现场勘查,按照评估规则进行拍照和记录。
第三个步骤是内业计算。
  实际就是评估公司进行内业输机和数据测算,根据外业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初步测算,算出一个大致的初步评估价格。
第四步是制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人需要通过评估机构的初步外业调查和内业计算,了解拆迁范围内的补偿费用大概是多少钱,编制拆迁投资预算方案。同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货币补偿需要耗资多少,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等。
第五个步骤是申请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拿着一系列前期入户调查的材料,包括拆迁实施方案、规划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第六个步骤是发布拆迁公告。
  就是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发布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第七个步骤是出一个正式的评估报告。
  这个时候的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第八个步骤是送达拆迁评估报告。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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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必备的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必备的步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必备的流程
第一方面: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1、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4、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5、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7、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8、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第二方面:房屋拆迁程序
1、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6、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9、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有什么必备的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必备的流程
第一方面: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1、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4、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5、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7、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8、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第二方面:房屋拆迁程序
1、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6、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9、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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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之前应当做的准备工作
2.吃透各项拆迁安置补偿的政策虽然拆迁方所制定的各项补偿政策的标准都普遍偏低,在我们确定补偿要求的时候仅有参考价值,但是还是要对具体的政策进行细细的研读,因为只有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才能质疑其中政策的不合理、不合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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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必备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必备的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必备的流程
第一方面: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1、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4、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5、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7、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8、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第二方面:房屋拆迁程序
1、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6、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9、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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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工作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拆迁工作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对建设地段的城市房屋需要拆迁的,应按下列程序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1、依法取得市发展计划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依法取得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定点图; 3、依法取得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建设单位凭上述批准文件,向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拆迁申请,拆迁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拆迁总量进行计划安排,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并向拆迁实施单位下达《拆迁计划通知书》,建设单位依据《拆迁计划通知书》携带上述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委托批准后的拆迁实施单位进行拆迁,并出具委托书、双方签订拆迁协议书。同时初定评估机构和拆迁中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5、拆迁实施单位按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进行摸底调查、计算拆迁面积、测算拆迁经费,会同建设单位制定拆迁计划和实施方案。 6、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足额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7、提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 8、按规定向拆迁管理部门交纳拆迁管理费; 9、拆迁实施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填报《房屋拆迁许可申报表》一式四份。 10、建设单位携带拆迁申报的所有资料,向兰州市行批中心建设管理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的初审工作。 1 1、经行批中心初审合格后,报拆迁管理办公室进行复核。 1 2、拆迁管理办公室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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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前期工作是哪些
拆迁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期工作有:1、调查核实。2、逐户走访。3、编制拆迁计划。4、申请拆迁。5、发出拆迁公告。6、签订协议。7、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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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工作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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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包括哪些必备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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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方面: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1、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4、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5、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7、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8、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第二方面:房屋拆迁程序
1、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6、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9、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包括什么必备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包括什么必备的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必备的流程
第一方面: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1、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4、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5、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7、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8、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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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第二方面:房屋拆迁程序
1、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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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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