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的前期准备工作是什么
在取得相关征地批文之后,拆迁方必须严谨地开展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1.深入实地调研。
在拆迁方接手征地任务之初,首先应当前往当地派出所及房管部门,详细了解征地范围内的常驻居民,包括他们的家庭基本信息及其所拥有的不动产状况。
为此,拆迁工作人员将按照统一格式,对上述所有信息进行详尽地记录与整理,同时,还需进行大规模的上门核实工作。
2.挨家挨户进行访问。
为了更为详尽地掌握被征收地块的具体情况,拆迁方需要设立专门的拆迁小组,针对所有涉及到的被拆迁户进行逐户访问,以全方位地进行宣传接触,以此来了解各方的拆迁安置意愿。
3.编撰周密的拆迁规划。
依据先前调研所得的数据资料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的拆迁法规,拆迁方应及时地制定出一份详尽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明确划定拆迁的时间表、详细步骤和采用的规范化的拆迁模式。
4.提交申请以便获批。
在掌握了以上所有的准备工作之后,拆迁方即可手持相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以及拆迁方案,向当地负责房产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过严格审查并得到批准后,拆迁方便可获取相应的拆迁许可证,从而展开正式的拆迁行动。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拆迁的前期准备工作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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